來打打看考績好了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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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Yuri
at 2010-03-03T21:28

Table of Contents

大家吵的沸沸揚揚的考績法修正案
在壓虎投票結果卻是大部分的人都感到高興
如果這是現在社會大眾的決定
只憑30萬人應該沒有能力去撼動

不如大家來玩點小遊戲(?)吧
新的考績法修正草案今天出爐
其中在6-1訂定甲等條件和不得列甲等以上
6-2訂定不得列乙等以上及得列丙
6-3訂定應列丁和得列丁

分述如下(複製貼上 @@)
6-1 考列甲等以上之條件,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但受考人在考績年
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考列甲等以上:
一、平時考核獎懲相互抵銷後或無獎懲抵銷而累計達警告處分者。
二、有曠職紀錄者。
三、服務態度惡劣,影響機關聲譽,經查證屬實者。
四、故意洩露公務機密,經查證屬實者。
五、違反行政中立或其他公務人員有關法令禁止規定,經查證屬實者。
六、主管人員未覈實辦理屬員平時考核、確實執行面談或辦理考績徇私
偏頗,致屬員依保障程序提起救濟經撤銷原考績處分者。
七、參加公務人員相關考試或升官等訓練之測驗,經扣考處分者。

新的施行細則還沒出現 就先參考舊的吧
施行細則第4條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應就考績表按項目評分,除本法
及本細則另有規定應從其規定者外,須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具有下列特
殊條件各目之一或一般條件二目以上之具體事蹟,始得評列甲等:
一 、特殊條件:
(一) 因完成重大任務,著有貢獻,獲頒勳章者。
(二) 依獎章條例,獲頒功績、楷模或專業獎章者。
(三) 依本法規定,曾獲一次記一大功,或累積達記一大功以上之獎勵者。
(四) 對本職業務或與本職有關學術,研究創新,其成果獲主管機關或聲譽
卓著之全國性或國際性學術團體,評列為最高等級,並頒給獎勵者。
(五) 主辦業務經上級機關評定成績特優者。
(六) 對所交辦重要專案工作,經認定如期圓滿達成任務者。
(七) 奉派代表國家參加與本職有關之國際性比賽,成績列前三名者。
(八) 代表機關參加國際性會議,表現卓著,為國爭光者。
(九) 依考試院所頒激勵法規規定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或獲頒公務人員傑出
貢獻獎者。
二 、一般條件:
(一) 依本法規定,曾獲一次記功二次以上,或累積達記功二次以上之獎勵
者。
(二) 對本職業務或與本職有關學術,研究創新,其成果經權責機關或學術
團體,評列為前三名,並頒給獎勵者。
(三) 在工作或行為上有良好表現,經權責機關或聲譽卓著團體,公開表揚
者。
(四) 對主管業務,提出具體方案或改進辦法,經採行認定確有績效者。
(五) 負責盡職,承辦業務均能於限期內完成,績效良好,有具體事蹟者。
(六) 全年無遲到、早退或曠職紀錄,且事、病假合計未超過五日者。
(七) 參加與職務有關之終身學習課程超過一百二十小時,且平時服務成績
具有優良表現者。但參加之課程實施成績評量者,須成績及格,始得
採計學習時數。
(八) 擔任主管或副主管職務領導有方,績效優良者。
(九) 主持專案工作,規劃周密,經考評有具體績效者。
(十) 對於艱鉅工作,能克服困難,達成任務,有具體事蹟,經權責機關獎
勵者。
(十一) 管理維護公物,克盡善良管理職責,減少損害,節省公帑,有具體
重大事蹟,經權責機關獎勵者。
(十二) 辦理為民服務業務,工作績效及服務態度良好,有具體事蹟者。
因特殊條件或一般條件各目所列優良事蹟,而獲記功一次以上之獎勵者,該
優良事蹟,與該次記功一次以上之獎勵,於辦理年終考績,應擇一採認。

6-2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有下列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不得考列乙等以上
;有其餘各款情形之一,得考列丙等:
一、因故意犯罪受刑事確定判決或受懲戒處分者。
二、平時考核獎懲相互抵銷後或無獎懲抵銷而累計達記小過一次以上未達二
大過者。
三、曠職繼續達二日以上未達四日,或一年內累計達五日以上未達十日者。
四、對他人為性騷擾,經查證屬實者。
五、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有具體事證,經疏導無效者。
六、不聽指揮或破壞紀律,有具體事證,經疏導無效者。
七、稽延公務,造成人民權益損害,影響機關聲譽, 經查證屬實者。
八、負責業務,處置失當,造成人員傷亡、財物損失或負擔國家賠償責任者。
九、故意洩露公務機密,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者。
十、違反行政中立或其他公務人員有關法令禁止規定,情節重大,經查證屬
實者。
十一、工作績效經機關各單位主管評擬考績後,提經考績委員會考核為機關
全體受考人排序最末百分之三者。

6-3第六條之三 受考人除平時考核獎懲相互抵銷後或無獎懲抵銷而累計達二
大過,年終考績應列丁等者外,須有具體事證,足認有下列情形之一,始得
考列丁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者。
二、不聽指揮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者。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或績效不彰,造成重大不良後果者。
四、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負責業務,處置失當,造成重大之人員傷亡、財
物損失或負擔高額國家賠償責任,足以影響機關公務推動者。

受考人來了 7個人就好吧 有人有興趣就多考一些人
1、馬英九先生 現職:中華民國總統
2、蕭萬長先生 現職:中華民國副總統
3、吳敦義先生 現職:中華民國行政院院長
4、王金平先生 現職:中華民國立法院院長
5、賴英照先生 現職:中華民國司法院院長
6、關 中先生 現職:中華民國考試院院長
7、王建 先生 現職:中華民國監察院院長
(我打不出第三個字啊 會變問號 對不起 請不要彈劾我)

大家來打打看考績吧 就從就任到現在的「政績」就好
要打什麼都可以 但是一定要好好想想理由 而且要敘明
如果只憑個人好惡就打甲乙丙丁
這種人其實也跟想到制定考績新法的人差不多

有人直接END了嗎
大家都說不能只有上對下考核 應該也有下對上的考核
雖然說在這邊考沒多大效用 但是大家換個角度想想打考績的人的想法
換換心情也好吧

我對考績新法的感想:
這是怎樣創新的腦袋才會想出的制度啊
這種人不是空前也一定絕後吧
要玩就大家一起空轉吧~~ 轉啊轉的就都沒有摟~~

目標:我不贊成你的說法 我誓死捍衛你的發言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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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Megan avatar
By Megan
at 2010-03-07T07:25
遊說新北市候選人 到時兩黨都會很緊張
Charlotte avatar
By Charlotte
at 2010-03-10T16:36
來衝研習時數吧~~ (真無聊)
Megan avatar
By Megan
at 2010-03-14T23:48
我有把草案的一些弊病打出來,但可能不充分

請問因丙等資遣再考上公務員的問題

Delia avatar
By Delia
at 2010-03-03T20:12
1.請問如果因丙等被資遣的話, 遣散費要怎麼算啊???? 2.如果再考上公務員的話,年資又會怎麼算??? 如果又因丙等再被資遣的話, 那遣散費又會怎麼算? ...

彰化市公所一員工考績吃丙提申訴

Delia avatar
By Delia
at 2010-03-03T19:51
※ 引述《gify (gify)》之銘言: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206/1/2050g.html : 彰化市公所一員工考績吃丙提申訴 : 更新日期:2010/02/06 14:35 : 考試院�� ...

本版上的政黨傾向 (考績法衍生問題)

Robert avatar
By Robert
at 2010-03-03T18:53
看了上面關於考績法的討論串 裡面有一些因素說到敵視公務員(吏) 是由綠色政黨挑起的,所以要現在的在野黨發聲 那是不可能滴 回顧近10年的新聞,也 ...

考績制度的問題

Xanthe avatar
By Xanthe
at 2010-03-03T18:35
新考績制度,找八個機關來實驗 實驗結果,有七個機關反彈,表示實驗失敗 某長官:and#34;後悔也要做and#34; 然後就硬幹了 標準流程... 實驗失敗的時候,應 ...

請問新版考績法是否有違憲問題?

Heather avatar
By Heather
at 2010-03-03T18:00
主要是有看到釋字491號 記兩大過免職違憲 吃三個丙免職... 感覺上和記兩大過免職差不多 如果違憲的話是否就不用擔心了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