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太太在一般公司上班~
過去健保費率自負額是982元
公司負擔3,162元、合計4,144元
預備因進修申請留職停薪
不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各項資格
我在公家機關服務
按照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負擔金額表一
目前投保費率自付額是940元
請問我太太是否可以依據表一
讓我本人+1眷口的方式
將健保轉出到我的機關?
這樣一來是不是我的健保保費即為1,880元
我太太又可以省下每個月3,162元的保費@@?
還是說我太太就算轉出到我的機關
自負額還是要982元+3,1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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