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不得辦理陞任規定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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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跟各位前輩請教一下

我在A機關任職五年(七職等科員),後來又到B機關任職半年(七職等主管缺)

若A機關主管有意我回鍋擔任八職等主管缺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辦理陞任的規定

各機關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

六、任現職不滿一年者。但下列人員不在此限:
(一)合計任本機關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職務,或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
務列等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滿一年。
(二)本機關次一序列職務之人員均任現職未滿一年且無前目之情形。

...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於各機關辦理外補陞任時,亦適用之。


請問我是否為所謂不符合陞任的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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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Rachel avatarRachel2015-03-08
內部一級主管職沒有受限 (請看第10條)
Zanna avatarZanna2015-03-10
要看這個機關的八等主管是否為一級主管職巴
Noah avatarNoah2015-03-13
直轄市和中央很多單位 一級主管大概都是薦九以上
Wallis avatarWallis2015-03-17
不是一級主管
Hedda avatarHedda2015-03-20
恩 你這樣回A機關算是外補回去的巴?!
Caitlin avatarCaitlin2015-03-22
如果直接開8等缺給你投履歷的話 就不受限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