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第14-3 條兼任職務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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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iton (歐吉桑留學生)》之銘言:
: 標題: [請益] 公務員服務法第14-3 條兼任職務
: 時間: Thu Dec 25 18:04:54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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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本條款裡面講的:
: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
: 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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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該如何解釋這條?
: 是不是未經許可接個家長會長、攝影協會幹部、獅子會尾牙主辦人就中獎了?

銓敘部86.10.27八六臺法二字第一五三八五八六號函
內政部營建署長擬擔任「中華亞太設計協會」之理事長職務一節,如該
會係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二、第
十四條之三及考試院發布之許可辦法之規定辦理。(銓敘部86.10.27.
八六臺法二字第一五三八五八六號函)

尾牙主辦人,如係偶發、無給,不可能構成商業或職業、業務
當然,如果是專門接尾牙的另當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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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ennie avatarBennie2014-12-26
薪水低的公務員不能有其他收入 薪水高一堆都有其他收入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4-12-27
公餘時間+不與職務有密切關係 還要受一堆限制 無言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5-01-01
多的是高階去兼差 報人事查無此事 搞掉舉報人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5-01-02
薪水底的通常事多也沒辦法兼差..
Doris avatarDoris2015-01-04
事多跟兼職是兩回事
Daniel avatarDaniel2015-01-07
法律的規範應該是一體適用,而不是一堆排除在外
Jack avatarJack2015-01-09
或因人而設法律
Rae avatarRae2015-01-09
公務機關是年資制,職等低就是菜、就是原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