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績法的對案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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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rma
at 2010-03-23T14:06

Table of Contents

目前綜合板上版友整理出

考試院考績法修正之缺失

1.丙等齊頭式3趴造成的爭議(公平正義的問題) 雖然考試院最後作了解釋

但齊頭式的陰影仍在(最後仍是全國3趴)+累積三丙再見

2.造成了雙重人格扭曲的問題(首長打丙 在沒有績效評準下 可以打??被迫打的

可能性?? 屬下為了不吃丙無所不用其極?? 公務環境惡化??劣幣驅逐良幣等人性化問題)

3.考績評定沒有標準 未來恐造成沒背景的人 新人 商調的 一定吃丙(保訓會的例子
前車之鑑 也是未來景象)

4.新考績法難以升等及吃丙 高階文官團的政策 背後有經濟上的不當連結的因素??

國家只是為了省錢 削減基層公務員應得薪資??(參考版友意見 有參考性)


考績法修正的最大目的 據考試院說帖 為提升公務員效率及形象 而訂定

所以 接下來我的對案會根據這個大前提而出發 而能"適度"的解決 這次考績

法帶來的爭議 當然不甚完美之處仍需要才智之士 加以補充 以臻完善


1.本人提出丙等"彈性"3趴 跟考試院方案有何不同?? 考試院的3趴

為齊頭式3趴(固定比例) 不符公平正義且有違人性的作法 我的方式是3趴決定

與否 須視各機關的"團體績效"而定 團體績效(跟考試院很像的名詞)

達到一定程度的機關 就不需有3趴比例 所以是否3趴是掌握在機關內的每一個份子手中

而非決定在首長身上 所以最後只有團體績效差的機關才需訂定3趴比例 符合公平正義及

人性 所以到最後 每年的3趴比例並非固定比例 簡單一句話就是 是否3趴是掌握在自己

的手中......

2.上述延伸出兩個問題 其一為如何訂定團體績效標準?? 其二為如何達到一定程度??

才不設3趴 我想是最難也是最具爭議的的部分 我提出我的作法 僅供參考

(1)先將全國各相似機關分成數十類機關(種類要分到最後才知道)

例如 全國的鄉鎮市區公所都分成一類 各縣市的直轄市 縣市的民政局為一類等等

接著我以鄉鎮市區公所為例子 說明我的作法 該縣內的各鄉鎮市公所 先於機關內

開會提出團體績效的標準(有人說無法量化 個人覺得並不完全對但也不完全錯)

也就是說其實有些是可以量化(例如 工程案 申訴案等等)及不能量化的指標 最具代表性

的就是民眾的觀感 而訂出三項標準 作為該機關團體績效的標準 客觀的量化標準+主觀的

不能量化指標+上級的考核 這三項所定的比例 應依大 中 小的原則訂定 三者加起來就

是100趴(自行訂定) 譬如最後所訂標準為 量化標準為70趴+不能量化的20趴+

上級考核10趴=團體績效 其中的爭點在於不能量化的指標該如何判讀??

如果不能量化的標的人口為民眾 那就在要打團積之前夕 由上級派人監督

針對民眾做問卷調查(取定一定的數量)由民眾打分數 最後得出結果..這是一種型態

當然各個機關不同 標準也不一 這是參考的形態作法

等到各個鄉鎮市公所各自將自己團積比例訂好之後 與該縣政府

(上級機關) 開會決定是否定為各該鄉鎮市區公所的團體績效標準 決定後

送請中央核定 以後就照章辦理 當然須訂出每幾年就要檢討一次標準 並做修正

程序就照上面的標準再跑一次...如果以民政局為例子 最後就是跟中央開會

決定團積比例標準....

(2)將團體績效分為優 甲 乙 丙 丁五類

優 90-99 甲80-89 乙70-79 丙60-69 丁未滿60

這裡這樣分就是開始解決三個問題 提升公務員效率 解決約聘僱人員功能不佳 及使

首長權責相符的問題

1.會設丙等比例 從團體績效為丙開始 設1至3趴 丁等為3趴

2.首長及主管的考績由團體績效決定 採行連座法 其因 為首長及主管有領導之責

團體績效好壞 其應當負起一定責任 這樣才能落實考核 由團體績效的表現來為首長

及主管打考績 我想可以避免上級長官永遠甲 而下屬都在輪乙的狀況發生

譬如團體績效 如果是丙 丁 首長及部門主管的考績就是丙 反之如果是 甲 乙 優

考績分別為 甲 乙 優.....(首長與下屬考績分開打)

3.由團體考績設獎懲規定(優 甲 乙 丙等比例的變化)

譬如機關某年的團體績效是優 那麼原本優得5趴 提升為15趴 甲65趴提升為75趴

乙從30趴降為10趴

反之如果是丙 優從5趴降為0趴 甲從65趴降為60趴 丙1-3趴 乙從30趴提升至37趴

如果是丁 那甲 優 的降幅會更大 以此類推

4.約聘僱效能不彰的問題

團體績效如果是甲 優...全部留任 乙以下的開始依比例砍人 以汰除不適當的人員

適度解決素質不良 打混摸魚的問題

5.最後的新人 商調 打丙的問題 我想問題的發生會降低(但仍無法完全解決也是實話)

但是如果前述績效評比 如能實現 如果有所不公 自然申訴也就容易成功 因為個人也有

績效表現 首長也不敢隨便亂打考績

6.1優抵1丙 2甲抵1丙 累積三丙88(團體績效這部分規劃良善的話是OK的)

7.出於不相關目的的難以升等問題(省錢??) 這真的本目的無關 應予以刪除.....

P.S 初步的想法 力有未逮 如果有更好的想法 當然更好 讀書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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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Mason avatar
By Mason
at 2010-03-26T20:23
問題盲點你知我知獨眼龍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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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dame
at 2010-03-30T01:28
但是棺中就是要硬幹,我懷疑是騜的旨意
Ethan avatar
By Ethan
at 2010-04-01T23:52
現在只能多對立委施壓~
Hardy avatar
By Hardy
at 2010-04-06T06:11
他們明明知道有更好的方法卻不去做
因為目的本來就不一樣啊
Rachel avatar
By Rachel
at 2010-04-07T13:42
當他們的目的並不是提升公務員水準的時候
Tristan Cohan avatar
By Tristan Cohan
at 2010-04-10T04:19
提再多好方法都沒用
Quintina avatar
By Quintina
at 2010-04-13T11:22
約聘僱依比例砍人也是有問題 犯了一樣的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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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ivia
at 2010-04-14T02:19
約聘僱人員也不一定就是爛的來源 誰爛砍誰
Eartha avatar
By Eartha
at 2010-04-15T00:25
這次考績法的目的並非提升公務員水準.....
Rae avatar
By Rae
at 2010-04-19T08:47
我建議政務官、長官通通也3%,提出這3%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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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Vanessa
at 2010-04-24T05:51
人也別想逃出這3%以內,這才公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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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anklin
at 2010-04-26T23:12
政策都是政務官、主管提的,那為何受苦的是基
層公務人員,跟本就是不公平嘛

時代真的在變 好猶豫要不要真的去當公務員

Xanthe avatar
By Xanthe
at 2010-03-23T13:57
※ 引述《xkuei1 (kk)》 ... : 在美國加州 好像已經有公務員被迫休無薪假了 : 這牽扯到人口結構 和國家政策問題 : 20年公務員好 是因為還沒有那麼多人退�� ...

公平的考績法代替案--3%丙和5%優,要訂出官等比例

Poppy avatar
By Poppy
at 2010-03-23T13:24
簡任1%丙,薦任1%丙,委任1%丙,加總=3%,這才合乎常態分布原則吧? 簡任1.7%優,薦任1.7%優,委任1.7%優,加總=5%優, 這才合乎常態� ...

工程師看考績法

Suhail Hany avatar
By Suhail Hany
at 2010-03-23T13:00
感謝大家的熱情回響 趁著午休時段回應一下 在下覺得 這篇文章這麼長 投書大概也不會上吧 因為媒體的版面真的有限 在下後來有將文章寄給朋友看過 ...

脫丙守則 公務員要記住

Frederic avatar
By Frederic
at 2010-03-23T12:43
※ 引述《Hu1din (胡丁)》之銘言: : 請看草案9-3 : 3%是看一整個機關的 : 部會一個 縣政府一個這樣算 : 例:內政部不管人怎麼抓 反正整個部要3% 所以�� ...

[閒聊] 公務員考績該不該丙等問替代役最準

Xanthe avatar
By Xanthe
at 2010-03-23T10:42
※ 引述《JayReed (平心靜氣在網路上學習)》之銘言: : 大部分單位都沒有替代役 替代役也只會接觸比較基本的事務 : 問替代役怎麼會清楚 替代役沒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