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請教有關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中原敘 … - 公職
By Lily
at 2009-09-18T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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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M大的熱心與專業,除了感謝,還是感謝。
有關是否取得社會行政職系薦六資格,業經銓審司解釋在案
(只是咱機關,哎!背景不過強,硬是不調缺,甚至只給過一次
某賽缺之志願調查表)。
案以,數年前應高考二級(即今三級啦)非一般行政職組之類科考試及格、試用...
業經薦六官等合格實授,第一次離開公職時已敘至六本二。
去年以普考社會行政「再任」公職,佔委任3-5的缺,實務訓練期滿取得及格證書後,
免試用,直接改敘委五功二。(所以,才會有本問題中,第29條之原敘職等,
到底是六還是現職的五?)
任公職,委任的年資和薦任的年資差很大,但機關單位主管等似乎...(總是事不關己吧)
還在實務訓練期滿後被凹去職務代理委一書記職務2個月(只得一個了無用處的嘉獎,
當真想再辭職--好像可以申訴的樣子吧)
※ 引述《maniaque (maniaque)》之銘言:
: ※ 引述《kmuy (nil)》之銘言:
: : [請益] 再請教有關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中原敘職等指何?任現職之前的職等?
: : 1. 如下引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97.4.2)第二十九條, 其
: : 原敘職等可否算至任現職之前的薦六(而非現職之委五)
: : (原敘級俸皆相同無爭議)
: : 2. 若欲適用此條文, 如何辦理?(要主動辭職嗎?還是依分發公文決定?)
: : 才能符合此現職人員之規定?
: : (爬文M大有解說地特有限制者只能辭職重新再敘)
: :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97.4.2)
: :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一字第0九七 000二二七九一號、
: : 行政院院授人力字第0九七000 六五五四二號、
: : 司法院院臺人二字第0九七000六二七五號令會同修正發布全文四十六條
: : 第二十九條
: : 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
: : 其占缺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 : 一、分配至納入銓敘之機關(構)學校訓練,具所占職缺之法定任用資格,
: :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
: : (一)津貼:
: : 1.級俸:仍准支原敘級俸。
: : 2.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標準支給;
: : 如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所占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
: : 如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時,按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 : (二)休假及其他權益:
: :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 :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人員有
: : 關法令辦理。
: : 二、分配至公營事業機構或未納入銓敘之機關者:依各該機關(構)適用
: : 之人事法規辦理。
: : 原POST為 (續文13946) [請益] 免除實務訓練之案例或條文?
: : 謝謝M大詳細和傳神解說。
: : 早上用google查詢,
: : 竟然有釋憲文(關於免除實務訓練)--或許是現今”得”縮短實務訓練的法源。
: : (舊規定(約75年?)更嚴,全無縮減之可能。
: : 看完釋憲文(釋429?),
: : 但仍然覺得怪怪的,但因M大的”雙重身分”註解,略有所悟。
: : 只是下午去問人事主任(有關以現職受訓練時,其原敘官等到底是指現職的官等
: : (委五功二)還是現職之前已合格實授之薦六本二?)
: 你這邊有問題歐, 台端所謂現敘五功二,但未陳述
: "是否已經取得薦任官等任用資格"???
如文前說明。依公務人員俸給法(還是啥法)已取得的職等受到保障!
已取得的職系也受到保障(不分官等),只要完成另一職組(職系)的實務訓練,
就取得升任該職系科員的任用資格(但實際升任與否,仍為機關首長的權限--
而其實是單位人事主管的作用最大,一般那些簡任級的首長,或是薦九的人事主任,
對於一些初任官等人員所會遭遇的問題未必清楚,人事出身的都會習慣向上請示(教),
但機關首長卻未必有這份好奇心)
: 薦任六職等, 並不是五職等+一甲二乙就可以取得
: 現職人員要取得 是要(二個任一個)
: 1.通過薦任升官等考試
: 或
: 2.通過薦任升官等訓練
: 如 台端業已取得上述任一及格身分,於新機關如佔薦任六職等以上
: 職缺,自可直接根據所持有之上開任用資格,呈報銓敘部審定.
M大此言,似乎是暗示或明示,所謂的現職人員應考試錄取,之「考試」不包括
剛放榜的高普考?
: : 竟然得到令人錯愕的解答:只差二個月一些錢而已不用那麼計較
: : (但似乎委薦之專業加給差了幾千塊吧)
: : 人事主任卻說不能另報直接以六職等任用,全要依考試訓練程序。
: 同上嘍~~~
: : 再者,想再請教各位大大的是,依公務人員考試訓練辦法之現職人員考取受訓津貼...
: : 是否要辦理辭職?
: : 人事回答說當然要。
: : 但是,個人理解(或是誤解)辭了職豈非成了非現職?
: 原機關辭職,當日新機關報到.
: 根據銓敘部解釋函,如現職人員任他項考試,離職當日報到
: "且原任用身分可以在所佔實務訓練職缺任用"
: (如同一職系或職組,或可單向調任職系)
: "視同調任"
: 也就是在辦理動態登記時,雖然寫的是辭職,但資料註記是"調職"
: 之後銓敘部會有一張任職新機關的動態函,發給當事人.
我現職是一般行政職組中的社會行政,剛上榜的也是同一職組中的他職系類科
(高考三級)。
目前研究的結果是,將來實務訓練二個月後可以免試用(因為由二月到十月超過
六個月之委五功二的社會行政”年資”)。而是否可以「雙重資格」,希望
可以找到明確的案(釋)例。
再者,還有一個小問題就教,由於目前也管一堆臨時人員的任免,
每次在溝通離職日(押日期時)都很困擾,例如,要是欲讓新人於十月8日報到,
對舊人之離職常要寫10月8離職(後來自己都加註任至10月7日;或10月8日「起」離職)
問題:是否在人令(離職簽等之類)中,只要敘明10月8日離職,或是離職日10月8日,
則10月7日為其在單位(並計薪、福利)的最後一日?
謝謝,感恩!
--
有關是否取得社會行政職系薦六資格,業經銓審司解釋在案
(只是咱機關,哎!背景不過強,硬是不調缺,甚至只給過一次
某賽缺之志願調查表)。
案以,數年前應高考二級(即今三級啦)非一般行政職組之類科考試及格、試用...
業經薦六官等合格實授,第一次離開公職時已敘至六本二。
去年以普考社會行政「再任」公職,佔委任3-5的缺,實務訓練期滿取得及格證書後,
免試用,直接改敘委五功二。(所以,才會有本問題中,第29條之原敘職等,
到底是六還是現職的五?)
任公職,委任的年資和薦任的年資差很大,但機關單位主管等似乎...(總是事不關己吧)
還在實務訓練期滿後被凹去職務代理委一書記職務2個月(只得一個了無用處的嘉獎,
當真想再辭職--好像可以申訴的樣子吧)
※ 引述《maniaque (maniaque)》之銘言:
: ※ 引述《kmuy (nil)》之銘言:
: : [請益] 再請教有關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中原敘職等指何?任現職之前的職等?
: : 1. 如下引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97.4.2)第二十九條, 其
: : 原敘職等可否算至任現職之前的薦六(而非現職之委五)
: : (原敘級俸皆相同無爭議)
: : 2. 若欲適用此條文, 如何辦理?(要主動辭職嗎?還是依分發公文決定?)
: : 才能符合此現職人員之規定?
: : (爬文M大有解說地特有限制者只能辭職重新再敘)
: :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97.4.2)
: :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一字第0九七 000二二七九一號、
: : 行政院院授人力字第0九七000 六五五四二號、
: : 司法院院臺人二字第0九七000六二七五號令會同修正發布全文四十六條
: : 第二十九條
: : 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
: : 其占缺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 : 一、分配至納入銓敘之機關(構)學校訓練,具所占職缺之法定任用資格,
: :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
: : (一)津貼:
: : 1.級俸:仍准支原敘級俸。
: : 2.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標準支給;
: : 如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所占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
: : 如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時,按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 : (二)休假及其他權益:
: :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 :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人員有
: : 關法令辦理。
: : 二、分配至公營事業機構或未納入銓敘之機關者:依各該機關(構)適用
: : 之人事法規辦理。
: : 原POST為 (續文13946) [請益] 免除實務訓練之案例或條文?
: : 謝謝M大詳細和傳神解說。
: : 早上用google查詢,
: : 竟然有釋憲文(關於免除實務訓練)--或許是現今”得”縮短實務訓練的法源。
: : (舊規定(約75年?)更嚴,全無縮減之可能。
: : 看完釋憲文(釋429?),
: : 但仍然覺得怪怪的,但因M大的”雙重身分”註解,略有所悟。
: : 只是下午去問人事主任(有關以現職受訓練時,其原敘官等到底是指現職的官等
: : (委五功二)還是現職之前已合格實授之薦六本二?)
: 你這邊有問題歐, 台端所謂現敘五功二,但未陳述
: "是否已經取得薦任官等任用資格"???
如文前說明。依公務人員俸給法(還是啥法)已取得的職等受到保障!
已取得的職系也受到保障(不分官等),只要完成另一職組(職系)的實務訓練,
就取得升任該職系科員的任用資格(但實際升任與否,仍為機關首長的權限--
而其實是單位人事主管的作用最大,一般那些簡任級的首長,或是薦九的人事主任,
對於一些初任官等人員所會遭遇的問題未必清楚,人事出身的都會習慣向上請示(教),
但機關首長卻未必有這份好奇心)
: 薦任六職等, 並不是五職等+一甲二乙就可以取得
: 現職人員要取得 是要(二個任一個)
: 1.通過薦任升官等考試
: 或
: 2.通過薦任升官等訓練
: 如 台端業已取得上述任一及格身分,於新機關如佔薦任六職等以上
: 職缺,自可直接根據所持有之上開任用資格,呈報銓敘部審定.
M大此言,似乎是暗示或明示,所謂的現職人員應考試錄取,之「考試」不包括
剛放榜的高普考?
: : 竟然得到令人錯愕的解答:只差二個月一些錢而已不用那麼計較
: : (但似乎委薦之專業加給差了幾千塊吧)
: : 人事主任卻說不能另報直接以六職等任用,全要依考試訓練程序。
: 同上嘍~~~
: : 再者,想再請教各位大大的是,依公務人員考試訓練辦法之現職人員考取受訓津貼...
: : 是否要辦理辭職?
: : 人事回答說當然要。
: : 但是,個人理解(或是誤解)辭了職豈非成了非現職?
: 原機關辭職,當日新機關報到.
: 根據銓敘部解釋函,如現職人員任他項考試,離職當日報到
: "且原任用身分可以在所佔實務訓練職缺任用"
: (如同一職系或職組,或可單向調任職系)
: "視同調任"
: 也就是在辦理動態登記時,雖然寫的是辭職,但資料註記是"調職"
: 之後銓敘部會有一張任職新機關的動態函,發給當事人.
我現職是一般行政職組中的社會行政,剛上榜的也是同一職組中的他職系類科
(高考三級)。
目前研究的結果是,將來實務訓練二個月後可以免試用(因為由二月到十月超過
六個月之委五功二的社會行政”年資”)。而是否可以「雙重資格」,希望
可以找到明確的案(釋)例。
再者,還有一個小問題就教,由於目前也管一堆臨時人員的任免,
每次在溝通離職日(押日期時)都很困擾,例如,要是欲讓新人於十月8日報到,
對舊人之離職常要寫10月8離職(後來自己都加註任至10月7日;或10月8日「起」離職)
問題:是否在人令(離職簽等之類)中,只要敘明10月8日離職,或是離職日10月8日,
則10月7日為其在單位(並計薪、福利)的最後一日?
謝謝,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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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mma
at 2009-09-19T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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