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教授告律師毀謗結果不起訴! - 律師工作討論

By Tom
at 2011-04-16T15:05
at 2011-04-16T15:05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vongo (luckystrike)》之銘言:
: 我就是盧老師的學生
: 雖然學藝不精 但是對這篇文章有不同意見
: 我認為誹謗罪/言論自由保障的用意在於
: 確保社會大眾能夠理性溝通,
: 在「理性溝通」的前提之下,任何意見都是可以被包容的
: (例如支持死刑與否)
: 但是如果有人只是因為跟別人持不同意見,
: 就可以用情緒性或侮辱的字眼攻擊別人,
: 那絕非言論自由保障的真諦,
: (ex.因為A支持死刑,B反對死刑,B就罵A他媽的,這樣對嗎??
: 也不能就此說
: 依循法律保護自己權利的人沒有「大人大量」
: 、「最佳解決方式不是訴訟」
: 請問隨意攻擊別人的人就有大量 或者是最佳解決途徑嗎
: 本案中告訴人是否已經提出道歉和解的條件,反而是被告不願道歉?
: 只要挾民氣就可以對某議題肆無忌憚的發言的話
: 長此以往,再也沒有人會勇於提出「不同意見」了
雖然我也學藝不經
不過vongo大最後一段話恐有顛倒是非的嫌疑
言論自由在於發現真實
有提出不同意見被批評者不愉悅就提起告訴 似有打壓異己言論之嫌
更不用說有些被提起告訴的個案
似乎離盧老師自己所著刑法分則一書中符合構成要件該當的違法有責行為有點距離
引用朱學恆所言之盧大媽 似難以再現在社社會被認為是如何過激烈的言論
既然如此 提起告訴之行為豈非以刑逼民(即上述和解)
如果大多數的非過激言論皆因不擅法律而順從了盧老師的和解條件
恐有錯傷無辜之憾 權利的行使不應以損害他人為目的
基於刑法的謙抑性考量 告訴權的行使有造成打壓異己言論之結果更應小心行使
長此以往 如果有人因不擅法律而恐刑罰加身就不敢加以評論
對於言論自由的斲傷不容小覷
只有懂得法律之人才可以對事件發表評論或是譏諷 豈非又回復到了威權時代
--
: 我就是盧老師的學生
: 雖然學藝不精 但是對這篇文章有不同意見
: 我認為誹謗罪/言論自由保障的用意在於
: 確保社會大眾能夠理性溝通,
: 在「理性溝通」的前提之下,任何意見都是可以被包容的
: (例如支持死刑與否)
: 但是如果有人只是因為跟別人持不同意見,
: 就可以用情緒性或侮辱的字眼攻擊別人,
: 那絕非言論自由保障的真諦,
: (ex.因為A支持死刑,B反對死刑,B就罵A他媽的,這樣對嗎??
: 也不能就此說
: 依循法律保護自己權利的人沒有「大人大量」
: 、「最佳解決方式不是訴訟」
: 請問隨意攻擊別人的人就有大量 或者是最佳解決途徑嗎
: 本案中告訴人是否已經提出道歉和解的條件,反而是被告不願道歉?
: 只要挾民氣就可以對某議題肆無忌憚的發言的話
: 長此以往,再也沒有人會勇於提出「不同意見」了
雖然我也學藝不經
不過vongo大最後一段話恐有顛倒是非的嫌疑
言論自由在於發現真實
有提出不同意見被批評者不愉悅就提起告訴 似有打壓異己言論之嫌
更不用說有些被提起告訴的個案
似乎離盧老師自己所著刑法分則一書中符合構成要件該當的違法有責行為有點距離
引用朱學恆所言之盧大媽 似難以再現在社社會被認為是如何過激烈的言論
既然如此 提起告訴之行為豈非以刑逼民(即上述和解)
如果大多數的非過激言論皆因不擅法律而順從了盧老師的和解條件
恐有錯傷無辜之憾 權利的行使不應以損害他人為目的
基於刑法的謙抑性考量 告訴權的行使有造成打壓異己言論之結果更應小心行使
長此以往 如果有人因不擅法律而恐刑罰加身就不敢加以評論
對於言論自由的斲傷不容小覷
只有懂得法律之人才可以對事件發表評論或是譏諷 豈非又回復到了威權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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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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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kylar Davis
at 2011-04-16T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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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than
at 2011-04-16T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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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Xanthe
at 2011-04-16T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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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ndice
at 2011-04-16T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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