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採購契約請教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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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第15條 第6項

廠商不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分割或其他類似情
形致有轉讓必要,經機關書面同意轉讓者,不在此限。

廠商依公司法、企業併購法分割,受讓契約之公司(以受讓營業者為
限),其資格條件應符合原招標文件規定,且應提出下列文件之一:
1.原訂約廠商分割後存續者,其同意負連帶履行本契約責任之文件;
2.原訂約廠商分割後消滅者,受讓契約公司以外之其他受讓原訂約廠商
營業之既存及新設公司同意負連帶履行本契約責任之文件。


現在遇到的問題是....

A公司本來承攬我們的清潔工作,結果A公司因為內部股東意見不合決定解散A公司

其中部分股東另設B公司,並由B公司繼續提供清潔勞務的工作

請問這樣的情形符合契約條款裡面所稱"因公司分割或其他類似情形"嗎?

感覺條款所稱的"其他情形",要有類似分割的業務移轉效果

這樣的情形符合嗎?@@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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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andy avatarSandy2013-12-28
廠商名稱都不同了..要麻你就幫廠商背書上簽,不然就簽
Erin avatarErin2013-12-29
終止契約再標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