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公不同命 謝文定:法官不適用3丙退場 - 考試
By Linda
at 2010-03-27T02:56
at 2010-03-27T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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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vc123 (幸福是什麼)》之銘言:
: 公務人員考績法應一體適用公務人員,但「三丙退場機制」卻有排除條款引發質疑。司法
: 院秘書長謝文定上午在立法院司委會答詢時表示,法官、檢察官雖適用考績法,但依據大
: 法官釋憲,法官非受懲戒不能撤職,不適用三個丙等撤職規定。讓立委質疑有特別待遇。
這很明顯是在玩文字遊戲
憲法是規定 法官非受懲戒 不得免職
但考績法三丙是強制退休(仍有退休金) 並不是免職(沒有退休金)
若將免職擴大包含強制退休
那等於是所有法官淘汰機制都不存在了
再說 考績法修正也不是只有三丙而已
至少3%丙等比例 丙等不得領取年終考績 以及二丙降職
這些都沒有違憲的問題
不能因為只有一小部分有違憲爭議就全部不適用
這根本是在混淆視聽 想藉口投機取巧
更離譜的是 司法官還是適用考績法領取考績獎金
對他們有利的就適用 對他們不利的就排除
那有那麼好康的事
最後 就算三丙規定真的有違憲嫌疑
難道不能技術性迴避嗎
將三丙解為移送懲戒事由
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作出免職的宣告
就完全合憲 沒有問題
以這種枝微末節的規定必來規避
一點說服力也沒有
考試院也是卒仔 只會欺善怕惡而已
: 銓敘部推動考績法修法,公務員十年內累積3個丙若無法用記功抵消,就要被迫退休或資
: 遣。立法院司法與法制委員會上午審查公務人員懲戒法草案,朝野立委追問司法院的態度
: 。
: 謝文定答覆立委賴士葆質詢時表示,法官也是公務人員,適用考績法,但根據大法官解釋
: ,法官除了遷調受到保障,非受懲戒不能撤職,若考績法三丙撤職規定納入法官,恐有違
: 憲問題。檢察官同樣比照法官。銓敘部已考量到這點,做了不同規定。
: 賴士葆追問,這是否代表法官考績連年拿丙,也不會被撤職?謝文定表示,經公懲會懲戒
: 後,就能令其去職,法官法草案中也增訂評鑑,納入法官退場機制。立委呂學樟質疑,法
: 官可適用考績法草案中增設優等措施,但法官卻不適用丙等退場,占盡好處,三丙退場雖
: 有爭議,但應排除法官嗎?
: 民進黨立委柯建銘指出,考績法改革引發軒然大波,但考績法是行政懲處、公懲法是行政
: 懲戒,懲戒法或考績法雙軌制度並存有結構上的矛盾,兩法出現競合問題誰為準?謝文定
: 表示,同一個行政違失行為,經過公懲法懲戒之後,原本的行政懲處就失去效力,兩者發
: 生競合時將以公懲結果為主。柯建銘說,行政主管在面對公務員行政違失時,可以決定適
: 用那一項法律,主管心證將產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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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考績法應一體適用公務人員,但「三丙退場機制」卻有排除條款引發質疑。司法
: 院秘書長謝文定上午在立法院司委會答詢時表示,法官、檢察官雖適用考績法,但依據大
: 法官釋憲,法官非受懲戒不能撤職,不適用三個丙等撤職規定。讓立委質疑有特別待遇。
這很明顯是在玩文字遊戲
憲法是規定 法官非受懲戒 不得免職
但考績法三丙是強制退休(仍有退休金) 並不是免職(沒有退休金)
若將免職擴大包含強制退休
那等於是所有法官淘汰機制都不存在了
再說 考績法修正也不是只有三丙而已
至少3%丙等比例 丙等不得領取年終考績 以及二丙降職
這些都沒有違憲的問題
不能因為只有一小部分有違憲爭議就全部不適用
這根本是在混淆視聽 想藉口投機取巧
更離譜的是 司法官還是適用考績法領取考績獎金
對他們有利的就適用 對他們不利的就排除
那有那麼好康的事
最後 就算三丙規定真的有違憲嫌疑
難道不能技術性迴避嗎
將三丙解為移送懲戒事由
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作出免職的宣告
就完全合憲 沒有問題
以這種枝微末節的規定必來規避
一點說服力也沒有
考試院也是卒仔 只會欺善怕惡而已
: 銓敘部推動考績法修法,公務員十年內累積3個丙若無法用記功抵消,就要被迫退休或資
: 遣。立法院司法與法制委員會上午審查公務人員懲戒法草案,朝野立委追問司法院的態度
: 。
: 謝文定答覆立委賴士葆質詢時表示,法官也是公務人員,適用考績法,但根據大法官解釋
: ,法官除了遷調受到保障,非受懲戒不能撤職,若考績法三丙撤職規定納入法官,恐有違
: 憲問題。檢察官同樣比照法官。銓敘部已考量到這點,做了不同規定。
: 賴士葆追問,這是否代表法官考績連年拿丙,也不會被撤職?謝文定表示,經公懲會懲戒
: 後,就能令其去職,法官法草案中也增訂評鑑,納入法官退場機制。立委呂學樟質疑,法
: 官可適用考績法草案中增設優等措施,但法官卻不適用丙等退場,占盡好處,三丙退場雖
: 有爭議,但應排除法官嗎?
: 民進黨立委柯建銘指出,考績法改革引發軒然大波,但考績法是行政懲處、公懲法是行政
: 懲戒,懲戒法或考績法雙軌制度並存有結構上的矛盾,兩法出現競合問題誰為準?謝文定
: 表示,同一個行政違失行為,經過公懲法懲戒之後,原本的行政懲處就失去效力,兩者發
: 生競合時將以公懲結果為主。柯建銘說,行政主管在面對公務員行政違失時,可以決定適
: 用那一項法律,主管心證將產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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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onnor
at 2010-03-27T16:42
at 2010-03-27T16:42
By Hamiltion
at 2010-04-01T06:30
at 2010-04-01T06:30
By Heather
at 2010-04-02T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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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lvira
at 2010-04-06T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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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son
at 2010-04-07T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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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ivia
at 2010-04-08T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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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Quan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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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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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4-21T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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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ederica
at 2010-04-24T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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