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機關內部網站看到人事室張貼的公告
大意是 銓敘部 要在4月中旬到機關說明
「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
也請大家提供意見,以便在會場中提問
各位先進寫的好文,因為篇幅過多
看來是塞不進去這個提問單
我想
立法首重邏輯
當一個法條邏輯不通
無法自圓其說的時候
基本上 就很難逃過被宣告違憲的命運
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
最引人爭議的莫過於
新增條款 第 6-2 條 第11款
丙等比例不得低於 3%
各位不妨仔細想想
考績丙等中之各款事由
其中 第1款到第10款都有列出考績丙等的「標準」
也就是他讓人人心中都有一把尺
一把可以衡量丙等的尺
但是第11款,他竟然是個 結果
而不是一個 「標準」
我不禁要問
這個條款的「標準」在哪裡?
考試院的總說明、說帖寫了那麼多
總歸一句話
新考績法的立法精神就是
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
這就是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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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意是 銓敘部 要在4月中旬到機關說明
「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
也請大家提供意見,以便在會場中提問
各位先進寫的好文,因為篇幅過多
看來是塞不進去這個提問單
我想
立法首重邏輯
當一個法條邏輯不通
無法自圓其說的時候
基本上 就很難逃過被宣告違憲的命運
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
最引人爭議的莫過於
新增條款 第 6-2 條 第11款
丙等比例不得低於 3%
各位不妨仔細想想
考績丙等中之各款事由
其中 第1款到第10款都有列出考績丙等的「標準」
也就是他讓人人心中都有一把尺
一把可以衡量丙等的尺
但是第11款,他竟然是個 結果
而不是一個 「標準」
我不禁要問
這個條款的「標準」在哪裡?
考試院的總說明、說帖寫了那麼多
總歸一句話
新考績法的立法精神就是
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
這就是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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