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公司遇到了很擺爛的員工
上半年度的考核成績已經未滿50分了
沒想到在告知考核成績及工作表現後不但未見改進,反而更加擺爛
若再這樣下去,年度考核勢必是無法通過標準的
除了以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五點「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處以資遣外
能否以第十二條第四點「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開除呢?
因為他已經擺爛到用人主管寧願把資遣費捐給慈善機構也不願意給他了... = =
這個問題不知道適不適合公開討論...但我也公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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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遇到了很擺爛的員工
上半年度的考核成績已經未滿50分了
沒想到在告知考核成績及工作表現後不但未見改進,反而更加擺爛
若再這樣下去,年度考核勢必是無法通過標準的
除了以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五點「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處以資遣外
能否以第十二條第四點「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開除呢?
因為他已經擺爛到用人主管寧願把資遣費捐給慈善機構也不願意給他了... = =
這個問題不知道適不適合公開討論...但我也公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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