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資新手,想詢問版上前輩們
目前剛任職A公司,人數不到50人
卻是老闆旗下最賺錢的公司
最近老闆想把B公司的幾名員工
在勞健保不變的情況下
薪水由A公司支出,但在B上班
雙方要簽訂契約讓會計做帳
已詢問勞保局回覆是不影響員工權益
站在人資立場很不希望老闆這樣做
開一先例,以後不就沒完沒了
而且也影響A公司的財務支出
這樣做沒有違反相關法令嗎?
很想勸退老闆但又找不到立場反對
詢問大家意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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