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人事同仁
A於105/12/10起由甲機關調至乙機關
(1)105年考績由甲機關打
(2)考績獎金由106/1/1在職的乙機關發放?
(3)隔年度升等差額由乙機關發放
B於106/2/15起由甲機關調至乙機關
(1)105年考績由甲機關打
(2)考績獎金由106/1/1在職之甲機關發放(?)
(3)隔年度五月考績出來
106/1/ 1~2/14之升等差額由甲機關發放?
106/2/15~4/30之升等差額由乙機關發放?
請問各位人事同仁 以上我這樣理解有錯誤嗎
謝謝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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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於105/12/10起由甲機關調至乙機關
(1)105年考績由甲機關打
(2)考績獎金由106/1/1在職的乙機關發放?
(3)隔年度升等差額由乙機關發放
B於106/2/15起由甲機關調至乙機關
(1)105年考績由甲機關打
(2)考績獎金由106/1/1在職之甲機關發放(?)
(3)隔年度五月考績出來
106/1/ 1~2/14之升等差額由甲機關發放?
106/2/15~4/30之升等差額由乙機關發放?
請問各位人事同仁 以上我這樣理解有錯誤嗎
謝謝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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