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oold (bloom)》之銘言:
: 代朋友詢問,
: 友人原為委三現職公務員,
: 今年高考錄取經分發機關函令11/2(ㄧ)報到,
: 友人曾電詢人事是否可提前於10/30(五)報到,
: 並表明因恐損及權益,
: 惟人事仍堅持統一11/2報到無法更改,
: 只好依其指示於11/2報到。
若原PO友人認報到日爭議損及權益,得檢具相關事證向服務機關依法提起申訴或復審。
: 友人因綁約已滿具任用資格視同商調,
: 並以過去約聘年資經保訓會核准縮短實務訓練2月,
: 將於明年1/2薦六合格實授。
1.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規定:
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
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試用期滿成
績及格,予以實授。
2.據原PO所述友人銓敘委三現職公務員,
約聘年資經保訓會核准縮短實務訓練2個月,
倘縮短實務訓練2個月並以104/10/30為報到日,104/12/29為高考考試及格
惟友人銓敘委三現職公務員,因未具備委任第五職等經驗六個月,應先予試用六個月
因此,104/12/30係銓敘薦6本1先予試用,尚非合格實授。
: 查詢相關資料時,
: 才發現報到日期只差1工作天卻影響甚大,
: 倘10/30報到,
: 於12月29日訓練期滿,
: 假設12月30日審定薦6本1級385俸點合格實授,
: 併計委3年資辦理年考,
: 可晉本俸1級(倘考列乙等以上),
: 105/1/1即支領薦6本2,並以1/1俸級計算考績獎金,
倘原PO所述104/10/30報到,於104/12月29日訓練期滿考試及格,
因104/12/30僅銓敘薦6本1先予試用
未符公務人員考績法第2條、施行細則第2條需具備合格實授
是104年不得用薦6本1辦理年終考績
又原PO所述係銓敘委3現職公務員,若符合訓練辦法第29條具備法定任用資格
104年得辦理委3年終考績,惟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1條規定:
另予考績及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均不得予以併計
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
易言之,委3年終考績無論甲或乙,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
: 惟因人事要求11/2報到,
: 似乎不僅俸級少晉1級,
: 亦因明年1/1俸級仍為委三本ㄧ,
: 考績獎金僅以委三計(訓練期間五本五津貼不算)。
: 參考
: http://tinyurl.com/zzjtypn
: 人事釋例第22頁案例11亦提及,
: 「...人事人員應注意類此情形,...本案楊員因報到日期相差1天,其俸級少晉1級,考績獎
: 金亦有差別,權益影響甚鉅。」
: 友人的情況似乎比案例更慘,
: 請問有無類似經驗者獲補償或救濟成功的呢?
http://tinyurl.com/zzjtypn
原PO所提連結為合格實授後辦理另考(年終)考績獎金案例,
原PO所稱友人已如前述僅具備先予試用資格,尚難一概視之。
原PO可看該案例第5、6、7點,若提到辦理考績就要帶入合格實授。
至於有無其他權益受損,主要在於年終獎金基準係採認委5本5或薦6本1計算之。
另原PO提約聘人員與公務人員職等相當採計對照表,主要係辦理不同人事系統提敘認定
易言之,是否為初任各官等人員與提敘認定係屬二事。
若原PO對約聘8等經驗2年=非初任薦任官等人員,有相關見解免試用6個月逕予合格實授,
可向銓敘部洽詢或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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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朋友詢問,
: 友人原為委三現職公務員,
: 今年高考錄取經分發機關函令11/2(ㄧ)報到,
: 友人曾電詢人事是否可提前於10/30(五)報到,
: 並表明因恐損及權益,
: 惟人事仍堅持統一11/2報到無法更改,
: 只好依其指示於11/2報到。
若原PO友人認報到日爭議損及權益,得檢具相關事證向服務機關依法提起申訴或復審。
: 友人因綁約已滿具任用資格視同商調,
: 並以過去約聘年資經保訓會核准縮短實務訓練2月,
: 將於明年1/2薦六合格實授。
1.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規定:
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
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試用期滿成
績及格,予以實授。
2.據原PO所述友人銓敘委三現職公務員,
約聘年資經保訓會核准縮短實務訓練2個月,
倘縮短實務訓練2個月並以104/10/30為報到日,104/12/29為高考考試及格
惟友人銓敘委三現職公務員,因未具備委任第五職等經驗六個月,應先予試用六個月
因此,104/12/30係銓敘薦6本1先予試用,尚非合格實授。
: 查詢相關資料時,
: 才發現報到日期只差1工作天卻影響甚大,
: 倘10/30報到,
: 於12月29日訓練期滿,
: 假設12月30日審定薦6本1級385俸點合格實授,
: 併計委3年資辦理年考,
: 可晉本俸1級(倘考列乙等以上),
: 105/1/1即支領薦6本2,並以1/1俸級計算考績獎金,
倘原PO所述104/10/30報到,於104/12月29日訓練期滿考試及格,
因104/12/30僅銓敘薦6本1先予試用
未符公務人員考績法第2條、施行細則第2條需具備合格實授
是104年不得用薦6本1辦理年終考績
又原PO所述係銓敘委3現職公務員,若符合訓練辦法第29條具備法定任用資格
104年得辦理委3年終考績,惟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1條規定:
另予考績及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均不得予以併計
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
易言之,委3年終考績無論甲或乙,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
: 惟因人事要求11/2報到,
: 似乎不僅俸級少晉1級,
: 亦因明年1/1俸級仍為委三本ㄧ,
: 考績獎金僅以委三計(訓練期間五本五津貼不算)。
: 參考
: http://tinyurl.com/zzjtypn
: 人事釋例第22頁案例11亦提及,
: 「...人事人員應注意類此情形,...本案楊員因報到日期相差1天,其俸級少晉1級,考績獎
: 金亦有差別,權益影響甚鉅。」
: 友人的情況似乎比案例更慘,
: 請問有無類似經驗者獲補償或救濟成功的呢?
http://tinyurl.com/zzjtypn
原PO所提連結為合格實授後辦理另考(年終)考績獎金案例,
原PO所稱友人已如前述僅具備先予試用資格,尚難一概視之。
原PO可看該案例第5、6、7點,若提到辦理考績就要帶入合格實授。
至於有無其他權益受損,主要在於年終獎金基準係採認委5本5或薦6本1計算之。
另原PO提約聘人員與公務人員職等相當採計對照表,主要係辦理不同人事系統提敘認定
易言之,是否為初任各官等人員與提敘認定係屬二事。
若原PO對約聘8等經驗2年=非初任薦任官等人員,有相關見解免試用6個月逕予合格實授,
可向銓敘部洽詢或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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