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到日差ㄧ工作日,權益受損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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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oold (bloom)》之銘言:
: 代朋友詢問,
: 友人原為委三現職公務員,
: 今年高考錄取經分發機關函令11/2(ㄧ)報到,
: 友人曾電詢人事是否可提前於10/30(五)報到,
: 並表明因恐損及權益,
: 惟人事仍堅持統一11/2報到無法更改,
: 只好依其指示於11/2報到。

若原PO友人認報到日爭議損及權益,得檢具相關事證向服務機關依法提起申訴或復審。

: 友人因綁約已滿具任用資格視同商調,
: 並以過去約聘年資經保訓會核准縮短實務訓練2月,
: 將於明年1/2薦六合格實授。

1.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規定:

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

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試用期滿成

績及格,予以實授。

2.據原PO所述友人銓敘委三現職公務員,

約聘年資經保訓會核准縮短實務訓練2個月,

倘縮短實務訓練2個月並以104/10/30為報到日,104/12/29為高考考試及格

惟友人銓敘委三現職公務員,因未具備委任第五職等經驗六個月,應先予試用六個月

因此,104/12/30係銓敘薦6本1先予試用,尚非合格實授。


: 查詢相關資料時,
: 才發現報到日期只差1工作天卻影響甚大,
: 倘10/30報到,
: 於12月29日訓練期滿,
: 假設12月30日審定薦6本1級385俸點合格實授,
: 併計委3年資辦理年考,
: 可晉本俸1級(倘考列乙等以上),
: 105/1/1即支領薦6本2,並以1/1俸級計算考績獎金,

倘原PO所述104/10/30報到,於104/12月29日訓練期滿考試及格,

因104/12/30僅銓敘薦6本1先予試用

未符公務人員考績法第2條、施行細則第2條需具備合格實授

是104年不得用薦6本1辦理年終考績

又原PO所述係銓敘委3現職公務員,若符合訓練辦法第29條具備法定任用資格

104年得辦理委3年終考績,惟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1條規定:

另予考績及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均不得予以併計

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

易言之,委3年終考績無論甲或乙,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

: 惟因人事要求11/2報到,
: 似乎不僅俸級少晉1級,
: 亦因明年1/1俸級仍為委三本ㄧ,
: 考績獎金僅以委三計(訓練期間五本五津貼不算)。
: 參考
: http://tinyurl.com/zzjtypn
: 人事釋例第22頁案例11亦提及,
: 「...人事人員應注意類此情形,...本案楊員因報到日期相差1天,其俸級少晉1級,考績獎
: 金亦有差別,權益影響甚鉅。」
: 友人的情況似乎比案例更慘,
: 請問有無類似經驗者獲補償或救濟成功的呢?

http://tinyurl.com/zzjtypn

原PO所提連結為合格實授後辦理另考(年終)考績獎金案例,

原PO所稱友人已如前述僅具備先予試用資格,尚難一概視之。

原PO可看該案例第5、6、7點,若提到辦理考績就要帶入合格實授。

至於有無其他權益受損,主要在於年終獎金基準係採認委5本5或薦6本1計算之。

另原PO提約聘人員與公務人員職等相當採計對照表,主要係辦理不同人事系統提敘認定

易言之,是否為初任各官等人員與提敘認定係屬二事。

若原PO對約聘8等經驗2年=非初任薦任官等人員,有相關見解免試用6個月逕予合格實授,

可向銓敘部洽詢或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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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Heather avatarHeather2015-12-03
樓主文章有提 當事人有約聘年資可申請免試用 但免試用
Susan avatarSusan2015-12-07
還是要看最後銓審結果 如果銓審不是六個月全免 那…
Jake avatarJake2015-12-12
試用與否的判斷要件之一即「職責相當」,可參考對照表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5-12-14
但的確還是要看最後銓審結果才能確定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5-12-16
併資年考不得升等,原文是就晉俸級的差異作討論,謝謝您詳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5-12-18
細回覆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5-12-19
推這篇 很詳細清楚
Susan avatarSusan2015-12-23
推,另外約聘六等以上有機會薦任免試用
Damian avatarDamian2015-12-24
推人事~
Damian avatarDamian2015-12-25
請問如果縮短後1231合格實受薦六,這樣104年的考績可作為
薦六晉俸ㄧ級嗎?
Regina avatarRegina2015-12-27
回樓上是的。另原文所提楊員案例亦尚未合格實授,其另考獎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5-12-30
金之所以為薦六本一計算,係因其次年1/1審定薦6本1先予試用
Mary avatarMary2016-01-03
該案例解析第6點有詳盡說明。
Linda avatarLinda2016-01-03
所以早該修法了。約聘僱憑什麼縮短或免適用!?
Lydia avatarLydia2016-01-07
那如果考土木,在業界幹了20年土木反而不能免試用或縮
短!!
Kumar avatarKumar2016-01-09
那如果考財稅,在銀行幹了10年也不能免試用或縮短!!
Regina avatarRegina2016-01-10
早該統一了!!考試就大家一樣的規定就好了,以前就一直
不斷為人量身訂做法規,搞的亂七八糟的!!
Emma avatarEmma2016-01-12
哈哈我多年前也有疑惑過樓上說的,我現職考上三等,委任年
Oscar avatarOscar2016-01-16
資有好幾年,同一職系,這與約僱約聘還更接近業內經驗吧
Carol avatarCarol2016-01-17
結果為什麼約僱約聘考上後還比我正式考上後還有更多優惠咧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16-01-22
我也覺得這種規定不要比較好,省事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6-01-23
樓上自己沒有的別人也不可有,跟酸民心態有兩樣嗎?
Mia avatarMia2016-01-27
可否縮短還要看是否編制內、工作內容與所考職系相近與否
Caitlin avatarCaitlin2016-01-31
多的是銓敘部不準縮短的案例
Lydia avatarLydia2016-02-04
約聘僱也有不靠關係須考試進去的,做的跟正式一樣,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6-02-05
權益比正式差,如約聘真的比正式好,友人何須再努力考國考
Ingrid avatarIngrid2016-02-10
至於業界工作與公部門公務有相同嗎?光公文簽呈就要重教了
吧?且土木有技師轉任制度。真要說只有外包派駐公部門從事
核心業務才應放寬承認
Noah avatarNoah2016-02-11
樓上刺很多啊,隨便講講有礙到你嗎?XD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6-02-14
而且這本來就是可以討論的事,誰規定現行法規就一定是最好
的狀態了?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16-02-15
當然可討論,您有言論自由,我亦有言論自由
Carol avatarCarol2016-02-15
k大。我也覺得委任的更有實際經驗。m大不用生氣,我們
也沒酸,事實就是約聘僱實在不宜縮短。反正1040924公務
人員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修正草案已經將24條刪除。可見得
專業人事機構也認為約聘僱縮短實務訓練不妥!!!! 修法理
由還寫到大法官釋字429號早提到未取得合格實授的約聘僱
不能縮短,只是一直沒有改正。有興趣再po給你看囉。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6-02-16
懷疑人生氣會不會太誇張,頂多覺得樓上流露對約聘僱經驗的
鄙夷,失之偏頗,
John avatarJohn2016-02-18
舉例而言智財局的約聘審查官、經濟部負責談判的約聘法律諮
詢師,職責與委任正式人員相較,
Dinah avatarDinah2016-02-20
確實較重,何況約聘僱亦是政府省錢方式之一。
Ida avatarIda2016-02-24
合理作法是將委任職責相當者納入縮短,或力求個案實質平等
Dinah avatarDinah2016-02-26
不也造福公職後輩?抑或有人認為反正自己沒有,以後乾脆全
刪形式平等最好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6-02-26
以上僅舉例,有原則必有例外,但求不ㄧ竿子打翻ㄧ船人
Ivy avatarIvy2016-03-02
這個案子無討論價值。救濟期間都過了,復審案號不拿出來。
Damian avatarDamian2016-03-05
若已在保訓會的案子,版上討論會比委員還高明?
若根本不去救濟,討論個頭?
Megan avatarMegan2016-03-06
且釋字429解釋標的不及於約聘僱,專業人事機構衍生解釋為
約聘僱縮短不符上開解釋意旨,是否妥適,管見以為容有疑義
Lily avatarLily2016-03-10
首先,救濟期間未過,次則,縱已逾救濟期間,難道即無發言
自由?某T如認違反板規可逕向板主檢舉
Quanna avatarQuanna2016-03-12
反正草案已經將24條刪除。實施是早晚的事。
Poppy avatarPoppy2016-03-14
朋友銓審結果確定是免試用即合格實授,原來人事行政如此高
深莫測!是否試用.跳俸級問人事都白問
Faithe avatarFaithe2016-03-14
答案都和實際結果相反,只能說自己要好好讀懂人事法規、把
關自身權益,別太相信人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