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所得稅修正 明年起實施 - 人資
By Megan
at 2009-12-03T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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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所得稅修正 未居住滿183天者月薪超過25,920元 明年起稅率降為18%
由於財政部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明年元旦起,外勞當年度居留未滿183天的情況
下,外勞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仍維持6﹪稅款。不
過若是超過每月基本工資1.5倍者,其按給付額扣取由20%調降至18﹪,外勞稅負減輕。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
之個人,即為外勞當年未居住滿183天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
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稅款,超過每月基本工資1.5倍者,「全數」按給付額扣取
18﹪稅款,但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除外。
該局說明,依98年1月16日修正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自98年1月1日起,政府
派駐國外工作人員以外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
基本工資(目前為17,280元)1.5倍(即25,920元)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稅款,自99年
1月1日起,超過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者,「全數」按給付額扣取18﹪稅款,如同
時受雇於多個雇主,加計不同雇主給付之薪資後,其全月薪資總額超過上開規定金額致短扣
稅款者,由稽徵機關向所得人追補應徵收18﹪稅款,與原扣繳6﹪稅款之差額稅款。
該局指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薪資因離(職)境而提前給付,或因薪資給付日適
逢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上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給付,致發生跨月給付者,該提前
或延後給付之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由扣繳義務人於給
付時依法扣繳,免併入實際給付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
--
人力資源俱樂部
http://human-resource-club.blogspot.com/
--
由於財政部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明年元旦起,外勞當年度居留未滿183天的情況
下,外勞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仍維持6﹪稅款。不
過若是超過每月基本工資1.5倍者,其按給付額扣取由20%調降至18﹪,外勞稅負減輕。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
之個人,即為外勞當年未居住滿183天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
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稅款,超過每月基本工資1.5倍者,「全數」按給付額扣取
18﹪稅款,但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除外。
該局說明,依98年1月16日修正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自98年1月1日起,政府
派駐國外工作人員以外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
基本工資(目前為17,280元)1.5倍(即25,920元)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稅款,自99年
1月1日起,超過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者,「全數」按給付額扣取18﹪稅款,如同
時受雇於多個雇主,加計不同雇主給付之薪資後,其全月薪資總額超過上開規定金額致短扣
稅款者,由稽徵機關向所得人追補應徵收18﹪稅款,與原扣繳6﹪稅款之差額稅款。
該局指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薪資因離(職)境而提前給付,或因薪資給付日適
逢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上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給付,致發生跨月給付者,該提前
或延後給付之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由扣繳義務人於給
付時依法扣繳,免併入實際給付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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