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進口後復出口退稅問題 - 國貿工作討論

By Tom
at 2013-11-21T10:36
at 2013-11-21T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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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前輩
我司在台灣自己工廠生產A產品,B產品(散裝泳帽等)跟大陸其他供應商外購
目前作法都是B運回台灣後與A併櫃再出口,但這樣B產品會被課進口稅無法退稅。
詢問報關行說明
1.B產品雖然到台灣重新包裝,但是進口時海關視為成品,就算出口不可辦理退稅
除非B產品為製造過程的原料,必須要向政府申報加工流程,確定B為原料。
他說像是油品進口雖然可能是加工做其他產品的原料(ex肥皂),但海關會視為成品進口
因為是可以在台直接銷售。
2.以保稅倉方式處理,問題是必須一單對一單,不可以一批進倉後分批運到不同國家。
另外在進倉之前就要以確定出口的資料申報,類似要先拿到出口SO才能申請進保稅。
而且A產品也不可以送進去併櫃。
我查過關稅局的說明,明白寫了半成品或成品於台灣改包裝可以申請退稅,為什麼
報關行說不行呢?跟產品有關嗎?
135.自大陸進口之原料、半成品及成品,於台灣製造加工或併裝(或改包裝)後,只要
確實再出口,應准予進口,優惠稅率及快速退稅。
(890096) 關稅總局答覆:
(1) 自大陸進口之原料或半成品,若非屬財政部公告取消退稅之貨品,經加工製造或
組裝後出口,可取具經濟部工業局核定之外銷品原料核退標準,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捐
辦法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2) 另依關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運達中華民國口岸之貨物,在報關進口前,得申請海關存入保稅食庫。在規定存倉期間
內,原貨退運出口者免稅」「前項貨物,在規定存倉期間內,得申請海關核准於倉庫範圍
內整理、分類、分割、裝配或重裝。」本案 貴公司進口成品,若經包裝設計後即再出口
,可依上開條文及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35-41條)等有關規定存入保稅倉庫免納
關稅。
(3) 上述相關法規可至關稅總局網站(www.dgoc.gov.tw)法令規章下查詢
--
我司在台灣自己工廠生產A產品,B產品(散裝泳帽等)跟大陸其他供應商外購
目前作法都是B運回台灣後與A併櫃再出口,但這樣B產品會被課進口稅無法退稅。
詢問報關行說明
1.B產品雖然到台灣重新包裝,但是進口時海關視為成品,就算出口不可辦理退稅
除非B產品為製造過程的原料,必須要向政府申報加工流程,確定B為原料。
他說像是油品進口雖然可能是加工做其他產品的原料(ex肥皂),但海關會視為成品進口
因為是可以在台直接銷售。
2.以保稅倉方式處理,問題是必須一單對一單,不可以一批進倉後分批運到不同國家。
另外在進倉之前就要以確定出口的資料申報,類似要先拿到出口SO才能申請進保稅。
而且A產品也不可以送進去併櫃。
我查過關稅局的說明,明白寫了半成品或成品於台灣改包裝可以申請退稅,為什麼
報關行說不行呢?跟產品有關嗎?
135.自大陸進口之原料、半成品及成品,於台灣製造加工或併裝(或改包裝)後,只要
確實再出口,應准予進口,優惠稅率及快速退稅。
(890096) 關稅總局答覆:
(1) 自大陸進口之原料或半成品,若非屬財政部公告取消退稅之貨品,經加工製造或
組裝後出口,可取具經濟部工業局核定之外銷品原料核退標準,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捐
辦法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2) 另依關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運達中華民國口岸之貨物,在報關進口前,得申請海關存入保稅食庫。在規定存倉期間
內,原貨退運出口者免稅」「前項貨物,在規定存倉期間內,得申請海關核准於倉庫範圍
內整理、分類、分割、裝配或重裝。」本案 貴公司進口成品,若經包裝設計後即再出口
,可依上開條文及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35-41條)等有關規定存入保稅倉庫免納
關稅。
(3) 上述相關法規可至關稅總局網站(www.dgoc.gov.tw)法令規章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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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a
at 2013-11-21T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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