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變更,是這樣做嗎? - 公職
By Noah
at 2017-06-03T11:21
at 2017-06-03T11:21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AHELF (工作 QQ)》之銘言:
: : 我講講看我的想法,歡迎大家討論、指正:
: (以下假設 平板是 機關訂的規格)
: 大致做法也確實如您所述
: : 一、以雙方換文方式來做契約變更(此作法係認定本案「未增減」工項)
: : 請廠商敘明因理由以OO型號筆電取代服務建議書或標價清單所載明的OO型號平板電腦
: : 依據為「勞務契約範本15-4-4」
: : (四)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 : 4.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 個人認為不能說未增減工項...
: (手邊沒有契約文件)
: 但以契約要項21點 用字 是 "代之"
: 既然是代之 也就是說 契約裡面 原項被較優項代之...
: 且後段 也敘明 金額變更原則(多不補 少要退)
: 其實 就效力來說 也是 契約變更 加減項...
: 只是廠商提出契約變更時
: 原項目金額要全部扣除
: PS.工程時有時後原項目部是全數扣除
: 財物比較單純
: 新增項目金額不得超過原項金額...
: 且契約要項 以明訂這屬於 "廠商要求變更契約"
: 一樣適用 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
: (後段推文民法那邊再補充)
補充契約變更定義:
附記:
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
(一)契約變更,指原契約標的之規格、價格、數量或條款之變更,並包括追加契約以外
之新增工作項目;其變更,得分別適用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為之,但變更部
分之累計金額應合計之。
(二)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指契約價金變更之「加帳金額」及「減帳絕對值」合計之累
計金額。
一、我的想法
我覺得如係採行以換文方式同意廠商以新B產品取代原A產品之契約變更
實質上仍算作「未增加」契約工項
我對於工項是否增加的認定標準為「是否增加原本沒有的履約標的」
如果是,因增加契約原本沒有的履約標的,契約經費明細須另列一式計價,算是增加工項
如果否,則契約履約標的未增減,契約經費明細不須另列一式,算是未增加工項
旨揭機關以換文方式同意以B產品取代A產品,
廠商此時以B產品交付機關,產生等同交付A產品的效力,視為該履約標的完成
又如廠商以B產品完成履約標的的過程中,額外減省了其履約費用,
按契約規定,自應從契約價金中扣除該費用,此扣除費用無涉採購法,
僅係原契約範本所載明之雙方協議事項
(亦即如果機關自行訂定契約範本,該款規定得予刪除、機關仍須償付完整價金)
另外我的看法是
在未增加契約工項的前提下,走勞務契約範本15-4-4換文同意,
該契約變更,「不會」列入加減帳金額計算的範疇,
即不會分別計算A、B之價金各為多少,再針對加帳的B部分議價
A、B價金自始非屬契變監辦備查表之價金變更累計金額
二、增加、減少工項的影響
我認為,如果增加契約原本沒有的工項,且洽立約商施作,
則須受採購法及中未辦法有關小額採購及限制性招標的規定
ex.針對增帳逾十萬的部分須定底價、議價
反之,如果認定為未增減工項,
契約變更此時僅係改變完成履約標的過程的施作方式
從A作法改成B作法,或是由A產品之交付改成B產品之交付
無論A、B之價金各為多少錢,皆不受前開採購法有關招標之限制
僅係民法上契約履行方式之雙方協議事項
--
: : 我講講看我的想法,歡迎大家討論、指正:
: (以下假設 平板是 機關訂的規格)
: 大致做法也確實如您所述
: : 一、以雙方換文方式來做契約變更(此作法係認定本案「未增減」工項)
: : 請廠商敘明因理由以OO型號筆電取代服務建議書或標價清單所載明的OO型號平板電腦
: : 依據為「勞務契約範本15-4-4」
: : (四)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 : 4.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 個人認為不能說未增減工項...
: (手邊沒有契約文件)
: 但以契約要項21點 用字 是 "代之"
: 既然是代之 也就是說 契約裡面 原項被較優項代之...
: 且後段 也敘明 金額變更原則(多不補 少要退)
: 其實 就效力來說 也是 契約變更 加減項...
: 只是廠商提出契約變更時
: 原項目金額要全部扣除
: PS.工程時有時後原項目部是全數扣除
: 財物比較單純
: 新增項目金額不得超過原項金額...
: 且契約要項 以明訂這屬於 "廠商要求變更契約"
: 一樣適用 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
: (後段推文民法那邊再補充)
補充契約變更定義:
附記:
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
(一)契約變更,指原契約標的之規格、價格、數量或條款之變更,並包括追加契約以外
之新增工作項目;其變更,得分別適用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為之,但變更部
分之累計金額應合計之。
(二)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指契約價金變更之「加帳金額」及「減帳絕對值」合計之累
計金額。
一、我的想法
我覺得如係採行以換文方式同意廠商以新B產品取代原A產品之契約變更
實質上仍算作「未增加」契約工項
我對於工項是否增加的認定標準為「是否增加原本沒有的履約標的」
如果是,因增加契約原本沒有的履約標的,契約經費明細須另列一式計價,算是增加工項
如果否,則契約履約標的未增減,契約經費明細不須另列一式,算是未增加工項
旨揭機關以換文方式同意以B產品取代A產品,
廠商此時以B產品交付機關,產生等同交付A產品的效力,視為該履約標的完成
又如廠商以B產品完成履約標的的過程中,額外減省了其履約費用,
按契約規定,自應從契約價金中扣除該費用,此扣除費用無涉採購法,
僅係原契約範本所載明之雙方協議事項
(亦即如果機關自行訂定契約範本,該款規定得予刪除、機關仍須償付完整價金)
另外我的看法是
在未增加契約工項的前提下,走勞務契約範本15-4-4換文同意,
該契約變更,「不會」列入加減帳金額計算的範疇,
即不會分別計算A、B之價金各為多少,再針對加帳的B部分議價
A、B價金自始非屬契變監辦備查表之價金變更累計金額
二、增加、減少工項的影響
我認為,如果增加契約原本沒有的工項,且洽立約商施作,
則須受採購法及中未辦法有關小額採購及限制性招標的規定
ex.針對增帳逾十萬的部分須定底價、議價
反之,如果認定為未增減工項,
契約變更此時僅係改變完成履約標的過程的施作方式
從A作法改成B作法,或是由A產品之交付改成B產品之交付
無論A、B之價金各為多少錢,皆不受前開採購法有關招標之限制
僅係民法上契約履行方式之雙方協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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