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考績法修正草案照案通過後 - 考績
By Jack
at 2010-03-19T17:17
at 2010-03-19T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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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tcujudge (恰吉)》之銘言:
: 後來當年度戚秦氏的考績仍是丙等,具體事證是:
: 挑撥離間以及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
法條用錯嘍~~~
上面這一條是"修正案第6-3條第1項第1款,
得列"丁等"的要件.
而且"有確實證據"這一部份,是舊法的要件,
修正新法已經改為 "具體事證"
第六條之三
受考人除平時考核獎懲相互抵銷後或無獎懲抵銷而累計達二大過,
年終考績應列丁等者外,須有具體事證,足認有下列情形之一,
始得考列丁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者。
二、不聽指揮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者。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或績效不彰,造成重大不良後果者。
四、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負責業務,處置失當,造成重大之人員
傷亡、財物損失或負擔高額國家賠償責任,足以影響機關公
務推動者。
: 至於對其他人的不法指控,經過縝密調查並無實據,皆犯婦戚秦氏工作不力被打丙等後
: ,心有未甘造謠生事所致。
: 鄉民除了表示惋惜外,無語問蒼天。
: 如果您看到有人在路邊遊盪、神情恍忽,逢人便說:我肚子還有點餓!
: 沒錯,那就是戚秦氏。
--
說個好笑的,有人可以明確區分 "告密"跟"挑撥離間"的差異嘛?? ^_^
--
: 後來當年度戚秦氏的考績仍是丙等,具體事證是:
: 挑撥離間以及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
法條用錯嘍~~~
上面這一條是"修正案第6-3條第1項第1款,
得列"丁等"的要件.
而且"有確實證據"這一部份,是舊法的要件,
修正新法已經改為 "具體事證"
第六條之三
受考人除平時考核獎懲相互抵銷後或無獎懲抵銷而累計達二大過,
年終考績應列丁等者外,須有具體事證,足認有下列情形之一,
始得考列丁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者。
二、不聽指揮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者。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或績效不彰,造成重大不良後果者。
四、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負責業務,處置失當,造成重大之人員
傷亡、財物損失或負擔高額國家賠償責任,足以影響機關公
務推動者。
: 至於對其他人的不法指控,經過縝密調查並無實據,皆犯婦戚秦氏工作不力被打丙等後
: ,心有未甘造謠生事所致。
: 鄉民除了表示惋惜外,無語問蒼天。
: 如果您看到有人在路邊遊盪、神情恍忽,逢人便說:我肚子還有點餓!
: 沒錯,那就是戚秦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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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個好笑的,有人可以明確區分 "告密"跟"挑撥離間"的差異嘛?? ^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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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dele
at 2010-03-22T22:55
at 2010-03-22T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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