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想請問版上較瞭解行政法或是在法制單位服務的版友
委任和分層負責是相同的嗎?
我個人的認知是不同
分層負責依然是府函但可以由一級或二級機關決行
委任則代表可以發局函(或直接委任二級機關)
不知道這樣的見解是否正確?
會問這個問題主要是因為柯P,超越法律的直轄市市長
他認為要蓋府函就一定要到他那裡,所以下令所屬機關全面檢討分層負責明細表
甲表如果有二層以下決行的事項,盡可能改列乙表或丙表
但問題在於許多由中央訂定的法律,早就明訂在地方的主管機關為地方政府
例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環境教育法,法條並未規定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如果逕自將整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委任給衛生局,或將環境教育法委任給環保局
日後作成的處分是否有可能因為違法委任導致該行政處分被撤銷?
因為目前許多機關都遭遇這種情形
但法務局卻說上簽依據寫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2條第2項即可
只是這種將法規全部委任的方式似乎又和法務部99年法律字第0980050990號函釋不符
難道不會有問題嗎?還請各位先進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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