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契約 與 失業補助 - 離職
By Kelly
at 2014-09-22T06:47
at 2014-09-22T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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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找工作
遇到一個問題
該公司徵正職員工
我去面試後,錄取了
但要求簽訂二份合約
1. 勞動定期契約,三個月
2. 保密合約
說是如果三個月內
未通過考核,即解約=沒工作
我詢問這樣是否會發給[非志願離職證明]
答覆[會]
如果三個月合格,則視為合格任用正式員工
思考後,覺得有些問題
想請教板上大大解惑
1. 定期契約內並未載明,未通過考核,會發予非志願離職證明
如果未通過,又沒有給我證明
我能申請失業補助嗎?(前面已不定期契約工作五年)
是否應該要求載明此項?
或是就算沒有給我,我也能申請失業補助?
2. 合約也沒有載明三個月後合格,即為正式員工
等於也有可能三個月後,又要我簽一份定期契約
那是否應該在該份定期契約,
註明三個月後繼續任用,即為正式員工?
因為google看到工作滿90天
即視為不定期契約員工
不知道是不是這樣?
勞基法第9條:「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
吨u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
十日者。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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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enevieve
at 2014-09-22T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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