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社工好,小弟今天突然收到家父的訊息,說他們公司要遣散大部分的員工了
小弟本身才二十歲,還在念大二,家庭又是單親家庭,沒有房產,沒有存款
家父在該公司任職將近十九年,期間沒有變換工作
勞雇起始日是90/12/17,若家父選擇非自願離職則終止日應該是108年6月份
期間有轉換為新制勞退
那想請問的是
1.因為新制是94/7/1才推動,那舊制部分的年資如何計算資遣費?是用今年的遣散前六個月所得出的平均工資來計算,還是應該是以94/1/1~94/6/30的平均工資來計算?
2.家父接到遣散預告是昨天的事情,那這樣法規上說的「事件發生日」是六月份還是昨天?
3.資遣費是我們試算出來之後,一定不會有錯嗎@@?是不是公司不應該給付低於那個值的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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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本身才二十歲,還在念大二,家庭又是單親家庭,沒有房產,沒有存款
家父在該公司任職將近十九年,期間沒有變換工作
勞雇起始日是90/12/17,若家父選擇非自願離職則終止日應該是108年6月份
期間有轉換為新制勞退
那想請問的是
1.因為新制是94/7/1才推動,那舊制部分的年資如何計算資遣費?是用今年的遣散前六個月所得出的平均工資來計算,還是應該是以94/1/1~94/6/30的平均工資來計算?
2.家父接到遣散預告是昨天的事情,那這樣法規上說的「事件發生日」是六月份還是昨天?
3.資遣費是我們試算出來之後,一定不會有錯嗎@@?是不是公司不應該給付低於那個值的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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