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上面諸位的意見回應
底價制度真的是很值得再思考的制度。
小弟剛剛翻了一些文獻,目前世界上的最低價決標程序,
採用底價制度(預算金額外另有底價)的主要是日本與台灣,
但美國、英國、德國則是以價格最低且審查單位認為此價格合理的標價予以決標,
並沒有底價制度。
台灣應該是因為過去採購法的前身稽查條例跟審計細則中都有底價制度,
因此在採購法立法時仍然保留了底價制度。
也有一些採購法的研究意見認為底價制度值得思考應予廢除,
回歸單純的市場競爭即可。
但有趣的是,同一份研究中的實證問卷調查卻發現,
認為底價制度的存在能夠發揮防弊作用的受訪公務員有69%贊成,不同意的不到10%。
顯然此一制度的評價仍十分兩極。
我其實也認為我國最低價標制度的失敗,跟底價制度有很大的關係。
只要給廠商合理利潤,最低價標的履約品質未必會輸給最有利標。
不過這些都有待後續修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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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制度真的是很值得再思考的制度。
小弟剛剛翻了一些文獻,目前世界上的最低價決標程序,
採用底價制度(預算金額外另有底價)的主要是日本與台灣,
但美國、英國、德國則是以價格最低且審查單位認為此價格合理的標價予以決標,
並沒有底價制度。
台灣應該是因為過去採購法的前身稽查條例跟審計細則中都有底價制度,
因此在採購法立法時仍然保留了底價制度。
也有一些採購法的研究意見認為底價制度值得思考應予廢除,
回歸單純的市場競爭即可。
但有趣的是,同一份研究中的實證問卷調查卻發現,
認為底價制度的存在能夠發揮防弊作用的受訪公務員有69%贊成,不同意的不到10%。
顯然此一制度的評價仍十分兩極。
我其實也認為我國最低價標制度的失敗,跟底價制度有很大的關係。
只要給廠商合理利潤,最低價標的履約品質未必會輸給最有利標。
不過這些都有待後續修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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