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考試院新修正的考績法之初步感想? - 考試
By Necoo
at 2010-03-11T18:01
at 2010-03-11T18:01
Table of Contents
考試院掌管國家公務員的考核、任用等職掌,修改考績法亦在考試院的職掌範圍內,故對
考試院是否有權修改考績法當無疑問。
綜觀網路上的討論重點,是在每年要有3%的公務員要打丙等,所以就從「3%」這個比例
,就此來發表一些想法。
首先,這個「3%」不知道是怎麼來的,沒有文章介紹,考試院本身好像亦未有就此多做
表示,所以此數字就非常令人值得懷疑,這是第一個疑點。
通常對於某一法律的修改、修正,是因該法律不合時宜,或是有缺陷需要修改、修正,對
該法律予以廢止、修改條文、增訂條文,而之所以有法律的產生,是基於人類在經濟活動
、社會活動中等各種活動中所產生人與人間之互動,而需要有一個明確的、大家可遵守的
規範,因此導致法律的產生,而法律亦隨著時代的演進、執行後發生的各種問題,而有了
廢止或需求的產生,今考試院對修正考績法,亦應是基於此而有修改考績法之必要。
大凡研究學問,在設定議題時,都會做一個假設,而隨後的研究就是針對此假設而做,如
果發現研究的結果,推翻假設,則此研究失敗或另需重提假設,然後再展開研究。
因此在修定考績法時,考試院必先要做一研究,來對如何修正考績法,希望籍著考績法,
來達到增進政府施政的效能,但真的僅僅修正考績法即可達到政府效能的提昇嗎?這僅有
一句話可以形容考試院的想法「以管窺天,以蠡測海」。
因為政府效能的提昇絕對不是修改一部考績法就可以做得到的,這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公
務員要依法行政」,因為公務員不依法行政,隨後而來的就是各種懲罰的法律加諸在公務
員的身上,導致了公務員為了自保,所有的東西都要按照規定來辦,那一按照規定來辦的
話,政府的效能就沒有辦法有多大的提昇,各位可上立法院的法規資料庫,看看法律到底
有多少,法律彼此之間互相牽扯,所以當一件事件跑完所有的程序後,公文不知道要蓋多
少個章,從而導致了政府的效能降低,但這麼多的防弊法律,亦是民眾擔心公務員的貪污
、舞弊而設,所以除非社會各界對於政府效能及在防弊方面有一個折衷的共識,亦即要在
防弊、及政府效能間達成一個平衡,從而修正法律,就此法律對公務員進行再教育,如此
政府的效能才會提昇。
再來拉回對考績法陳述,說實話政府就像一個超級大的集團,此集團中的事情種類多如牛
毛,每個事情的種類其困難、複雜等的程序亦不相同,故考績法要以此一部法律來做對所
有政府人員的考核,絕對不是一部考績法可以全部包括,就此角度而言,考績法不論在修
正前亦或修正後,就考績的規定只是一個原則性的法條,要如何打員工的考績就是關鍵在
於各機關。
那問題就浮現了,在考績法修正前後都有丙等的規定,在修正前確實每年被打丙等的人數
不多,那原因為何呢?因為絕大部份的公務人員,都是在競競業業的工作,除非犯了刑事
罪被打丙等解僱外,要按照現在工作程序,被打等的可能性就不大,或者有人說他的單位
中,有人整天看報紙、喝茶聊天,卻是每年考績甲等卻是為何呢?我只能說此人背景好,
上面有人照顧,這樣的人就算考績法修正,對他們亦無影響,並且這才是考績法無法發揮
效用的最大原因。如果無法解決這個問題,考績法的修正只是流為形式,真正的目的不但
沒有辦法達到,還增加了政務官迫害事務官的各種手段,這些手段包括了:只要累計達到
三次丙等就要解僱;沒有拿到連績二年甲等就無法升職等等手段,這樣在政黨選舉時,只
要政務官利用各種方式來暗示、明示投票的對象,則公務人員無法依心中的自由意願來投
票,絕對的違反憲法中對投票自由的保障。
由此可以看出新考績法將來對公務人員、政府組織及社會的傷害會有多大,因為打丙等的
規定中,有些機關就算是整個機關每個人都非常認真,都符合甲等的規定,但仍然要毫無
理由的打出3%的丙等人員,那考績法到底是要淘汰好的員工,還是要進行反淘汰啊!另
外還有造成一種現象,就是公務機關彼此間人員的流動,將會減緩甚至於停止,因為在公
務機關中,有個不成文的規定,只要是新進人員,通常是輪乙等,就算是機關間的單位流
動亦同,如果考績法的強制丙等3%真的通過並且實行,那機關間的人材交流就可以宣佈
死刑了,就算有些機關發出事求人,現職的公務人員亦會考量過去後,會不會第一年就輪
丙等,因為通常第一年對業務不是很熟,正常輪乙等也是很正常的,但強制丙等的規定一
實施,那結果是可想而知。
在現行的考績規定中,規定每年一定要有75%的人是乙等,這樣的觀念有人說是「甲等的
核發太過於浮濫」,或許這樣的說法有其事實的基礎可以支撐,但對絕大部份的公務員來
說,就不這麼想了,因為他們戰戰競競的工作了一年,卻因為考績的規定,而拿到乙等,
乙等是個名稱,但卻實際上影響到公務員的薪水及升等,而公務員的薪水雖然是個鐵飯碗
,但薪水實質上並不能像一般在外工作的人一樣,可以想辦法短報所得稅,一分一毫都要
繳稅,亦無辦法向一般公司一樣在景氣好的時候,可以在年終多發幾個月以上的薪水。
在一般的外面工作,薪水的投保是有上限,很多公司都不會實報員工的實際所得,甚至利
用各種方法,來少報所得稅(主要原因為,因為少報所得,則僱主的提撥金額將會變少,
成本會變低,但勞工的保障則會變少),至於個人獨資商號,亦會短報實際收入來逃避稅
捐,我想可以這麼說,公務人員是繳稅最徹底的人(當然除了欠稅不繳,但實際上並非要
繳的稅額能夠短報)。
故考績法的修正,應先朝著將各種事情予以量化,再朝著打考績的人員可以真實打出考績
,而不囿於人情而打考績。
就各種事情予以量化來說,例如做好某件事,可以得多少積分,將機關內所有的各種事情
,都將此量化出來,並公告機關內讓大家知道,當每個公務員做了什麼事,就會累積這些
積分,這是對內的部份;對外的部份因現在社會大眾要求較多,有時會就公務員之所做所
為予以陳情或抱怨,對此公務人員身為人民的公僕,當然是「有則改之,無則加勉」,但
轉換成對考績的評量時,就要予以分門別類,因為民眾如果是對公務人的貪臟枉法的陳情
,則需予以扣分,但如果僅是對公務人員的態度,則需分門別類的處理。
就各種事情予以量化來說,例如做好某件事,可以得多少積分,將機關內所有的各種事情
,都將此量化出來,並公告機關內讓大家知道,當每個公務員做了什麼事,就會累積這些
積分,這是對內的部份;對外的部份因現在社會大眾要求較多,有時會就公務員之所做所
為予以陳情或抱怨,對此公務人員身為人民的公僕,當然是「有則改之,無則加勉」,但
轉換成對考績的評量時,就要予以分門別類,因為民眾如果是對公務人的貪臟枉法的陳情
,則需予以扣分,但如果僅是對公務人員的態度,則需分門別類的處理。
--
考試院是否有權修改考績法當無疑問。
綜觀網路上的討論重點,是在每年要有3%的公務員要打丙等,所以就從「3%」這個比例
,就此來發表一些想法。
首先,這個「3%」不知道是怎麼來的,沒有文章介紹,考試院本身好像亦未有就此多做
表示,所以此數字就非常令人值得懷疑,這是第一個疑點。
通常對於某一法律的修改、修正,是因該法律不合時宜,或是有缺陷需要修改、修正,對
該法律予以廢止、修改條文、增訂條文,而之所以有法律的產生,是基於人類在經濟活動
、社會活動中等各種活動中所產生人與人間之互動,而需要有一個明確的、大家可遵守的
規範,因此導致法律的產生,而法律亦隨著時代的演進、執行後發生的各種問題,而有了
廢止或需求的產生,今考試院對修正考績法,亦應是基於此而有修改考績法之必要。
大凡研究學問,在設定議題時,都會做一個假設,而隨後的研究就是針對此假設而做,如
果發現研究的結果,推翻假設,則此研究失敗或另需重提假設,然後再展開研究。
因此在修定考績法時,考試院必先要做一研究,來對如何修正考績法,希望籍著考績法,
來達到增進政府施政的效能,但真的僅僅修正考績法即可達到政府效能的提昇嗎?這僅有
一句話可以形容考試院的想法「以管窺天,以蠡測海」。
因為政府效能的提昇絕對不是修改一部考績法就可以做得到的,這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公
務員要依法行政」,因為公務員不依法行政,隨後而來的就是各種懲罰的法律加諸在公務
員的身上,導致了公務員為了自保,所有的東西都要按照規定來辦,那一按照規定來辦的
話,政府的效能就沒有辦法有多大的提昇,各位可上立法院的法規資料庫,看看法律到底
有多少,法律彼此之間互相牽扯,所以當一件事件跑完所有的程序後,公文不知道要蓋多
少個章,從而導致了政府的效能降低,但這麼多的防弊法律,亦是民眾擔心公務員的貪污
、舞弊而設,所以除非社會各界對於政府效能及在防弊方面有一個折衷的共識,亦即要在
防弊、及政府效能間達成一個平衡,從而修正法律,就此法律對公務員進行再教育,如此
政府的效能才會提昇。
再來拉回對考績法陳述,說實話政府就像一個超級大的集團,此集團中的事情種類多如牛
毛,每個事情的種類其困難、複雜等的程序亦不相同,故考績法要以此一部法律來做對所
有政府人員的考核,絕對不是一部考績法可以全部包括,就此角度而言,考績法不論在修
正前亦或修正後,就考績的規定只是一個原則性的法條,要如何打員工的考績就是關鍵在
於各機關。
那問題就浮現了,在考績法修正前後都有丙等的規定,在修正前確實每年被打丙等的人數
不多,那原因為何呢?因為絕大部份的公務人員,都是在競競業業的工作,除非犯了刑事
罪被打丙等解僱外,要按照現在工作程序,被打等的可能性就不大,或者有人說他的單位
中,有人整天看報紙、喝茶聊天,卻是每年考績甲等卻是為何呢?我只能說此人背景好,
上面有人照顧,這樣的人就算考績法修正,對他們亦無影響,並且這才是考績法無法發揮
效用的最大原因。如果無法解決這個問題,考績法的修正只是流為形式,真正的目的不但
沒有辦法達到,還增加了政務官迫害事務官的各種手段,這些手段包括了:只要累計達到
三次丙等就要解僱;沒有拿到連績二年甲等就無法升職等等手段,這樣在政黨選舉時,只
要政務官利用各種方式來暗示、明示投票的對象,則公務人員無法依心中的自由意願來投
票,絕對的違反憲法中對投票自由的保障。
由此可以看出新考績法將來對公務人員、政府組織及社會的傷害會有多大,因為打丙等的
規定中,有些機關就算是整個機關每個人都非常認真,都符合甲等的規定,但仍然要毫無
理由的打出3%的丙等人員,那考績法到底是要淘汰好的員工,還是要進行反淘汰啊!另
外還有造成一種現象,就是公務機關彼此間人員的流動,將會減緩甚至於停止,因為在公
務機關中,有個不成文的規定,只要是新進人員,通常是輪乙等,就算是機關間的單位流
動亦同,如果考績法的強制丙等3%真的通過並且實行,那機關間的人材交流就可以宣佈
死刑了,就算有些機關發出事求人,現職的公務人員亦會考量過去後,會不會第一年就輪
丙等,因為通常第一年對業務不是很熟,正常輪乙等也是很正常的,但強制丙等的規定一
實施,那結果是可想而知。
在現行的考績規定中,規定每年一定要有75%的人是乙等,這樣的觀念有人說是「甲等的
核發太過於浮濫」,或許這樣的說法有其事實的基礎可以支撐,但對絕大部份的公務員來
說,就不這麼想了,因為他們戰戰競競的工作了一年,卻因為考績的規定,而拿到乙等,
乙等是個名稱,但卻實際上影響到公務員的薪水及升等,而公務員的薪水雖然是個鐵飯碗
,但薪水實質上並不能像一般在外工作的人一樣,可以想辦法短報所得稅,一分一毫都要
繳稅,亦無辦法向一般公司一樣在景氣好的時候,可以在年終多發幾個月以上的薪水。
在一般的外面工作,薪水的投保是有上限,很多公司都不會實報員工的實際所得,甚至利
用各種方法,來少報所得稅(主要原因為,因為少報所得,則僱主的提撥金額將會變少,
成本會變低,但勞工的保障則會變少),至於個人獨資商號,亦會短報實際收入來逃避稅
捐,我想可以這麼說,公務人員是繳稅最徹底的人(當然除了欠稅不繳,但實際上並非要
繳的稅額能夠短報)。
故考績法的修正,應先朝著將各種事情予以量化,再朝著打考績的人員可以真實打出考績
,而不囿於人情而打考績。
就各種事情予以量化來說,例如做好某件事,可以得多少積分,將機關內所有的各種事情
,都將此量化出來,並公告機關內讓大家知道,當每個公務員做了什麼事,就會累積這些
積分,這是對內的部份;對外的部份因現在社會大眾要求較多,有時會就公務員之所做所
為予以陳情或抱怨,對此公務人員身為人民的公僕,當然是「有則改之,無則加勉」,但
轉換成對考績的評量時,就要予以分門別類,因為民眾如果是對公務人的貪臟枉法的陳情
,則需予以扣分,但如果僅是對公務人員的態度,則需分門別類的處理。
就各種事情予以量化來說,例如做好某件事,可以得多少積分,將機關內所有的各種事情
,都將此量化出來,並公告機關內讓大家知道,當每個公務員做了什麼事,就會累積這些
積分,這是對內的部份;對外的部份因現在社會大眾要求較多,有時會就公務員之所做所
為予以陳情或抱怨,對此公務人員身為人民的公僕,當然是「有則改之,無則加勉」,但
轉換成對考績的評量時,就要予以分門別類,因為民眾如果是對公務人的貪臟枉法的陳情
,則需予以扣分,但如果僅是對公務人員的態度,則需分門別類的處理。
--
All Comments
By Blanche
at 2010-03-15T13:35
at 2010-03-15T13:35
By Elma
at 2010-03-17T11:39
at 2010-03-17T11:39
By Ursula
at 2010-03-22T07:53
at 2010-03-22T07:53
By Annie
at 2010-03-26T00:23
at 2010-03-26T00:23
By Kyle
at 2010-03-30T06:56
at 2010-03-30T06:56
By Joseph
at 2010-03-30T14:00
at 2010-03-30T14:00
By Liam
at 2010-03-31T13:44
at 2010-03-31T13:44
By Elizabeth
at 2010-03-31T19:30
at 2010-03-31T19:30
By Puput
at 2010-04-05T08:46
at 2010-04-05T08:46
By Noah
at 2010-04-06T16:29
at 2010-04-06T16:29
By Caitlin
at 2010-04-06T22:17
at 2010-04-06T22:17
Related Posts
考績拿丙等 張哲琛:後功應可抵前過
By Dorothy
at 2010-03-11T17:28
at 2010-03-11T17:28
公務人員考績法及相關法律修正草案將交付考試院全院審查會
By Eden
at 2010-03-11T17:27
at 2010-03-11T17:27
聽到飛碟新聞關於考績法的事
By Kyle
at 2010-03-11T16:10
at 2010-03-11T16:10
請有看公聽會的朋友分享一下
By Rebecca
at 2010-03-11T15:52
at 2010-03-11T15:52
公聽會結束後
By Joseph
at 2010-03-11T15:11
at 2010-03-11T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