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寫給立委的信 - 考績
By Regina
at 2010-03-06T15:53
at 2010-03-06T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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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部份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一位小公務員對考績法修正案的心聲與建議
我是一位基層公務員,對於考績法強制百分之三丙等比例的修法方向深感憂心,若在沒有
相關配套措施下三讀通,過將成為劣幣驅逐良幣之惡法,公務人力素質不僅無法提昇反而
向下沈淪。
現行考績法本有退場的丁等機制,但形同虛設的原因,便是主管拒當壞人的鄉愿心態或懼
怕部屬的挾怨報復。所以主管在具名評比的情形下,雖握有有考績評分的權力,但在揮刀
兩面刃難保不自傷的疑慮下,連丙等都評不出來,更遑論丁等。
人性是不完美的,在現行制度下,主管若將考績評分做為黨同伐異工具,在避免部屬申訴
的尷尬前提下,乙等考評就成為主管展示權力及部屬無奈接受的平衡點。在這種平衡中,
部屬至少還有依法行政的自主權,守法雖然會得乙等,但至少還能心安理得做到退休。但
考績法修法若三讀通過,文官將完全失去行政中立的彈性空間,主管若以丙等退場機制脅
迫部屬指示違法命令,部屬也只能隱忍接受。
個人認同考績法亟需修正,但修法的方向應是改善無法正確反應工作態度的評分機制,而
非修改各評分級數的比例。
在現行考績制度下,主管是甲等的保障名額,剩下的甲等缺額再由部屬分配。而所謂的考
績會議是由主管組成,再票選少數非主管成員與會決議的(但誰敢跟主管爭取考績的公平
性呢?),所以年輕的、資淺的、沒背景的、不會吵的、不擅奉承的都優先拿
乙等。
但目前考績法修正案丙等比例固定百分之三,卻沒有相對的配套方案,只會造成甲等名額
更大比例由主管佔去,基層公務員若能得乙等就是福氣,如果運氣不好,過沒幾年領三個
丙等就回家吃自己了。因此修法若三讀通過,基層公務員為了不要拿到丙等、為了領到退
休金,很有可能逢年過節就要送禮給長官、違法的指示也要點頭照辦、上班時同事互相猜
忌批鬥、下班後黑函滿天飛。相信這決不是立法諸公修法的初衷。
公務員若不服考績,可向服務單位或保訓會提起申訴,這是目前就已經無法獲得公務員實
務認同的制度內管道(申請了就被貼上愛吵愛鬧的標籤),當然,修法後亦然。
雖然報載修法後開放同儕互評,但因為甲等比例降低,主管佔去更多比例的甲等名額,修
法後開放同儕互評很有可能造成低職等公務員互鬥加劇。
個人建議修法方向是否能考量加入下列建議:
一、部屬評分比例如下:直屬長官評分30%、非直屬長官平均分數30%、同儕互評40%。此
評分方式目的是讓考績評分是由單位多數人互評,一方面增加評分的公正性,二則降低
主管個人的主觀影響及人情壓力。
二、第二及第三級主管評分比例如下:直屬長官評分30%、同儕及非直屬長官平均分數
30%、部屬及其同儕平均分數40%。
三、若上述評分方式有執行上的困難,但至少委薦簡不同職等公務員分層評比,避免弱勢
低職等公務員包辦乙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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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小公務員對考績法修正案的心聲與建議
我是一位基層公務員,對於考績法強制百分之三丙等比例的修法方向深感憂心,若在沒有
相關配套措施下三讀通,過將成為劣幣驅逐良幣之惡法,公務人力素質不僅無法提昇反而
向下沈淪。
現行考績法本有退場的丁等機制,但形同虛設的原因,便是主管拒當壞人的鄉愿心態或懼
怕部屬的挾怨報復。所以主管在具名評比的情形下,雖握有有考績評分的權力,但在揮刀
兩面刃難保不自傷的疑慮下,連丙等都評不出來,更遑論丁等。
人性是不完美的,在現行制度下,主管若將考績評分做為黨同伐異工具,在避免部屬申訴
的尷尬前提下,乙等考評就成為主管展示權力及部屬無奈接受的平衡點。在這種平衡中,
部屬至少還有依法行政的自主權,守法雖然會得乙等,但至少還能心安理得做到退休。但
考績法修法若三讀通過,文官將完全失去行政中立的彈性空間,主管若以丙等退場機制脅
迫部屬指示違法命令,部屬也只能隱忍接受。
個人認同考績法亟需修正,但修法的方向應是改善無法正確反應工作態度的評分機制,而
非修改各評分級數的比例。
在現行考績制度下,主管是甲等的保障名額,剩下的甲等缺額再由部屬分配。而所謂的考
績會議是由主管組成,再票選少數非主管成員與會決議的(但誰敢跟主管爭取考績的公平
性呢?),所以年輕的、資淺的、沒背景的、不會吵的、不擅奉承的都優先拿
乙等。
但目前考績法修正案丙等比例固定百分之三,卻沒有相對的配套方案,只會造成甲等名額
更大比例由主管佔去,基層公務員若能得乙等就是福氣,如果運氣不好,過沒幾年領三個
丙等就回家吃自己了。因此修法若三讀通過,基層公務員為了不要拿到丙等、為了領到退
休金,很有可能逢年過節就要送禮給長官、違法的指示也要點頭照辦、上班時同事互相猜
忌批鬥、下班後黑函滿天飛。相信這決不是立法諸公修法的初衷。
公務員若不服考績,可向服務單位或保訓會提起申訴,這是目前就已經無法獲得公務員實
務認同的制度內管道(申請了就被貼上愛吵愛鬧的標籤),當然,修法後亦然。
雖然報載修法後開放同儕互評,但因為甲等比例降低,主管佔去更多比例的甲等名額,修
法後開放同儕互評很有可能造成低職等公務員互鬥加劇。
個人建議修法方向是否能考量加入下列建議:
一、部屬評分比例如下:直屬長官評分30%、非直屬長官平均分數30%、同儕互評40%。此
評分方式目的是讓考績評分是由單位多數人互評,一方面增加評分的公正性,二則降低
主管個人的主觀影響及人情壓力。
二、第二及第三級主管評分比例如下:直屬長官評分30%、同儕及非直屬長官平均分數
30%、部屬及其同儕平均分數40%。
三、若上述評分方式有執行上的困難,但至少委薦簡不同職等公務員分層評比,避免弱勢
低職等公務員包辦乙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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