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近期接出納的零用金匯款業務,有關小額採購案之付款期限想請教熟悉採購法
或出納業務的前輩們。
採購法第73條之1規定
定期估驗或分階段付款者,機關應於廠商提出估驗或階段完成之證明文件後,
十五日內完成審核程序,並於接到廠商提出之請款單據後,十五日內付款。
驗收付款者,機關應於驗收合格後,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文件,並於接到廠商請
款單據後,十五日內付款。
但許多零星的小額採購(金額在萬元以下)多數都是業務單位請購,收到東西後憑
發票跟黏貼憑證核銷,那麼付款期限應該是從廠商發票日期起算15個工作日,還
是從黏貼憑證審核通過(核銷完成)起算15個工作日?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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