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
1/1 - 3/30 在 A 學校任職 (代理教師)
3/31 - 12/9 在 B 單位任職 (委三本一,權理四職等)
12/10 - 12/31 在 C 單位任職 (委五本五)
在 B 單位離職前,
B 單位的出納跟我說年終獎金是由 B 單位發放,
(1/24也確實發給我53130)
(應該有含1-2月年資,但我現在不在那,看不到明細)
但 C 單位也在 1/24 發給我年終獎金,
(用五本五的薪水(23700+18350)*1.5*10/12=52563)
(應該是沒算到 1-2 月的代理教師年資)
我打電話給 C 單位的出納,
跟他說 C 單位多發了年終獎金給我,
但出納卻說年終獎金應該是以 12/31 在職為準,
應該是由 C 單位發放,
我等等會在問以前的單位出納,
也順便上來問問各位有經驗的前輩們,
主要有兩個問題:
1. 到底應由 B 或 C 單位發放年終?
2. 發放的基準薪資應該是用 B 或 C 單位的月薪?
還是依任職月數比例計算呢? 那月數又應該怎麼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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