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縮水 - 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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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son
at 2010-01-19T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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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avalon1 (人生的另一段路)》之銘言:
: ※ 引述《wsitfe (Nana)》之銘言:
: : 有沒有辦法可以要求他們按照市府的合約給付薪水 ?
: 讓初任職應該會簽勞動契約,當初怎麼簽就怎麼領錢
: 沒有意外的話,應該與市府無關
: : 還是因為我們是約聘人員就沒有人和保障權益?!
: 請參考勞基法,無所謂約聘人員
: 只有定期契約與不訂期契約
: 你應該簽的是訂期契約,就按照勞基法規定辦理
: 你有什麼地方權益受損嗎?
純回應這邊
前一陣子幫科內辦國保的人針對這問題搞的人仰馬翻,所以有稍微研究一下
基本上定期契約和不定期契約的認定方式有點複雜
應該是以工作來做區分
只要這工作是會有延續性的,無論是否有簽訂時效與期程,都要視為不定期契約
例如某個單位,他要徵一個員工進來幫他進行案件審查,然後跟妳簽訂了一年的合約
單照合約的精神以及簽訂的期程來看,這是屬於定期契約
但其實不然,這是可以被定為不定期契約!
原因是雖然他只跟妳簽訂一年的合約,但這工作是具有延續性的
也就是說即使妳沒有擔任這工作,但這工作還是必須被推動以及執行
所以他要視為一個不定期契約才對
除非是說今天這機構標到的政府釋出的方案,執行期限假設為一年
一年之後這假設這機構沒有標到這方案了,或是這方案被取消了
妳的約滿離職才算是定期契約的結束!
但當初進用時必須要將妳的工作發函到地方政府勞工局進行備查
備查後才准予列為「定期契約」,如果勞工局不同意,基本上都要列為不定期契約才對
會這樣講是因為去年社政單位有個工作缺叫做
「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審核/督導員」
各地方政府跟進用人員簽訂一年三個月多的合約
起初是講好以定期契約的方式辦理,但各地方政府依規定函報勞工局時才發現
勞政體系的見解不一致,有些地方同意備查,有些地方認為應該視為不定期契約
因為雖然簽約簽了一個期程,但這工作是延續性的
並不會因為人員的離開或調動而消滅,所以工作合約要視為不定期契約 XD
起初相安無事,後來因為內政部抽減補助人力
所以一堆因為人力未獲補助而無法留任續約的人,就因此發生了資遣費的問題
因為照勞基法的規定,不定期契約之勞工,解職除了要提早預告之外
還必須給予資遣費等各項勞工福利,反之,視為定期契約之勞工,約滿就是回家再聯絡了
所以以這case來說,除非當初在合約上已經清楚的敘明進用時間
而且有發函至各地方政府勞工局進行工作備查
不然都要視為不定期契約的進用
是必須要遵守勞基法的各項規定喔~
: : 請問大家有無處理薪資糾紛的經驗 我實在受不了機構的偽善形象了
: 我幾十年前年輕氣盛,拿著工作合約找老闆理論
: 因為我知道,我還年輕,翻桌只有這次機會
: 翻一次就知道怎麼玩,就沒再翻過桌了
: 至於機構是否偽善,也許是當中有什麼誤解
--
: ※ 引述《wsitfe (Nana)》之銘言:
: : 有沒有辦法可以要求他們按照市府的合約給付薪水 ?
: 讓初任職應該會簽勞動契約,當初怎麼簽就怎麼領錢
: 沒有意外的話,應該與市府無關
: : 還是因為我們是約聘人員就沒有人和保障權益?!
: 請參考勞基法,無所謂約聘人員
: 只有定期契約與不訂期契約
: 你應該簽的是訂期契約,就按照勞基法規定辦理
: 你有什麼地方權益受損嗎?
純回應這邊
前一陣子幫科內辦國保的人針對這問題搞的人仰馬翻,所以有稍微研究一下
基本上定期契約和不定期契約的認定方式有點複雜
應該是以工作來做區分
只要這工作是會有延續性的,無論是否有簽訂時效與期程,都要視為不定期契約
例如某個單位,他要徵一個員工進來幫他進行案件審查,然後跟妳簽訂了一年的合約
單照合約的精神以及簽訂的期程來看,這是屬於定期契約
但其實不然,這是可以被定為不定期契約!
原因是雖然他只跟妳簽訂一年的合約,但這工作是具有延續性的
也就是說即使妳沒有擔任這工作,但這工作還是必須被推動以及執行
所以他要視為一個不定期契約才對
除非是說今天這機構標到的政府釋出的方案,執行期限假設為一年
一年之後這假設這機構沒有標到這方案了,或是這方案被取消了
妳的約滿離職才算是定期契約的結束!
但當初進用時必須要將妳的工作發函到地方政府勞工局進行備查
備查後才准予列為「定期契約」,如果勞工局不同意,基本上都要列為不定期契約才對
會這樣講是因為去年社政單位有個工作缺叫做
「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審核/督導員」
各地方政府跟進用人員簽訂一年三個月多的合約
起初是講好以定期契約的方式辦理,但各地方政府依規定函報勞工局時才發現
勞政體系的見解不一致,有些地方同意備查,有些地方認為應該視為不定期契約
因為雖然簽約簽了一個期程,但這工作是延續性的
並不會因為人員的離開或調動而消滅,所以工作合約要視為不定期契約 XD
起初相安無事,後來因為內政部抽減補助人力
所以一堆因為人力未獲補助而無法留任續約的人,就因此發生了資遣費的問題
因為照勞基法的規定,不定期契約之勞工,解職除了要提早預告之外
還必須給予資遣費等各項勞工福利,反之,視為定期契約之勞工,約滿就是回家再聯絡了
所以以這case來說,除非當初在合約上已經清楚的敘明進用時間
而且有發函至各地方政府勞工局進行工作備查
不然都要視為不定期契約的進用
是必須要遵守勞基法的各項規定喔~
: : 請問大家有無處理薪資糾紛的經驗 我實在受不了機構的偽善形象了
: 我幾十年前年輕氣盛,拿著工作合約找老闆理論
: 因為我知道,我還年輕,翻桌只有這次機會
: 翻一次就知道怎麼玩,就沒再翻過桌了
: 至於機構是否偽善,也許是當中有什麼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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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1-22T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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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1-26T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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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2-12T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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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1-19T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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