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資採計問題請教 - 考試

Table of Contents

版上好!

在下有個疑問所以爬了文如下:

99年地方特考錄取一般民政人員,於綁約未滿前於102年地方特考再次錄取三等一般行政
職系


1.若離職後立即到新單位報到,是否能視為年資不中斷?

回答:

一、有關退休年資部分:ꀊ
(一)查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退休法)第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退休法適用範
圍,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

任用,並經本部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律審定資格或登記,或經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審定資格
,且具有現職身分並依公務

人員俸給法律核敍等級及支領俸(薪)給的有給專任人員。準此,公務人員退休年資的採
計須符合經權責機關審定或

登記有案之編制內有給專任年資條件。易言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以其於受訓期間
尚未取得任用資格,自不得

參加退撫基金,且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基此,本部已依考試院102年7月11日第
11屆第244次院會決議,

以102年7月23日部退一字第1023743221號函及部退三字第1023743222號令規定:自103年
度考

試起,考試分發訓練(實習)之年資,均不得再採計為公保及退撫年資。ꀊ


(原文https://goo.gl/fjNx8c


這個答覆的意思是受訓期間未取得任用資格不得採計為公保及退撫年資,意思是受訓期滿
取得任用資格就可以採計為

公保及退撫年資了嗎?


先謝謝了!

--

All Comments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8-01-22
Regina avatarRegina2018-01-24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