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改革 新版法條疑問整理 - 考試
By Tristan Cohan
at 2017-07-03T23:09
at 2017-07-03T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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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最近三讀通過的「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個人整理了幾個不合理之處,想提請大家討論,各位有發現其他不合理處也歡迎補充
相關法規參考連結: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初稿:https://goo.gl/p2eEdU
公務人員退休法:https://goo.gl/6aLFb7
公務人員撫卹法:https://goo.gl/mMpX1g
公教人員保險法:https://goo.gl/zsK4Q1
勞工退休金條例:https://goo.gl/nGh4tX
1.第八條第二項:前條第二項所定退撫基金費用之實際提撥費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
依據退撫基金定期財務精算結果,共同釐訂並公告之。
討論:有關員工提撥的部分,第二層年金(相當於退撫)各國大部分都採確定提撥制(由
員工自行決定提撥率),也有採確定給付制(固定提撥率)或恩給制。就是沒有人
採「依財務狀況提撥」制。所謂「依財務狀況提撥」,只有針對雇主提撥率,以支
持基金運作成本為考量而設。如果用「依財務狀況」來規定員工的提撥率,會衍生
公平性的問題。舉個例:本法第八十六條有併計其他保險年資來請領月退的相關規
定,但卻沒有註明需補繳退撫年金及利息,如此一來必定造成基金的額外支出,後
續影響財務、提撥率上調,基金原有成員都被迫負擔這筆支出。類似的例子還有新
舊制,沒有補繳利息卻用與全新制相同標準領取退撫金,這也是造成原有基金財務
不良的原因之一。
2.第九條第一項:公務人員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依本法規定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而
未予併計發給退休金、資遣給與或撫卹金之年資,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
按未採計年資占繳費年資之比率計算後,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
基金費用本息。
第二項:公務人員不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而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本人原繳付
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第三項:(略)
討論:參考勞退條例,雇主負擔部分之退休金應該是直接撥入員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屬於
員工個人帶著走的財產,不因服務公司不同而需繳回。而公務人員離職後,卻必須
退還雇主負擔部分,顯不合理。
3.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退撫新制實施後,曾任政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軍職人
員且已撥繳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於轉任公務人員時,應由退
撫基金管理機關將其與政府共同撥繳而未曾領取之退撫基金費
用本息,移撥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帳戶,以併計年資。
討論:按第一點結論,其他保險轉入退撫基金,其本息差額應計算補足。
4.第十四條第二項: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公務人員,其退撫新制實施前之任職年資最
高仍採計三十年。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之任職年資可連同併計;擇領
月退休金者,最高採計四十年;擇領一次退休金者,最高採計四十二
年。任職年資併計後逾本項所定年資採計上限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
、後年資之採計,由當事人自行取捨。
第三項:前項人員不依前項規定取捨年資時,由退休案審定機關逕予取捨審定
之。
討論:因本法第六條規定,舊制年資退休金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給予,新制年資退撫金由
退撫基金支出。若人員採取較多新制年資,顯然更加重退撫基金負擔。本著政府要
讓退撫基金「世世代代領的到、長長久久領到老」的思路,上述第三款顯不合宜,
至少應該改成「以對退休人員最有利方式定之」才較適合。
*註:若此處採新制年資需補足利息,真正反映出退撫所需收入,顯然退休人員會
更傾向採用舊制年資。
5.第十五條第一項:公務人員曾依法令領取由政府編列預算或退撫基金支付退離給與或發
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者,其再任公務人員時,不得繳回原已領取之退
離給與或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依本法重行退休、資遣或辦理撫卹時
,不再核發該段年資之退撫給與。
討論:按本條意思只要一旦離職,並把自己繳的退撫金本息部分要回來,就喪失領回部分
的公務員年資。WTF??這是恐嚇公務員不能把退撫費用要回來嗎(雇主還一毛
不拔)?這是否違反憲法保障的工作權跟財產權?真不曉得退撫到底是給公務員保
障的還是坑人的?
6.第三十九條第一項:退休人員每月退休所得,依第三十六條規定調降優存利息後,仍超
出附表三所定各年度替代率上限者,應依下列順序,扣減每月退休
所得,至不超過其替代率上限所得金額止:
一、每月所領公保一次養老給付或一次退休金優存利息。
二、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所計得之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
三、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所計得之月退休金。
第四十條:退休公務人員退休所得依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扣減後,各級政府每
年所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討論:上述「退撫經費」支出,依本法第四條用詞定義,指的是新制退休金部分。而年金
改革月退砍的順序,依三十九條是:|優存利息18%砍至9% -> 公保年金及優存利息
9%砍至0% -> 舊制退休金 -> 新制退休金 (至不超過替代率上限為止)|。很顯然
最多砍到第三項就會到達上限。按這個方法砍,月退休金名義上幾乎都是砍掉18%,
所謂的退撫經費支出根本一毛都沒砍到,更遑論挹注回退撫基金。
*註:我也覺得這個推論很不可思議,希望有人能指出我的錯誤,不然......。若
解讀是對的,年改對退撫基金延命的效用完全就只有靠多繳的部分,沒減低
任何支出。
中間還有一些條文涉及財產及權利義務關係,也覺得挺不合理,看有沒有人願意補充
以上,希望大家能把真理越辯越明,找出本法不合理之處,也才有本錢爭取權利
--
個人整理了幾個不合理之處,想提請大家討論,各位有發現其他不合理處也歡迎補充
相關法規參考連結: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初稿:https://goo.gl/p2eEdU
公務人員退休法:https://goo.gl/6aLFb7
公務人員撫卹法:https://goo.gl/mMpX1g
公教人員保險法:https://goo.gl/zsK4Q1
勞工退休金條例:https://goo.gl/nGh4tX
1.第八條第二項:前條第二項所定退撫基金費用之實際提撥費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
依據退撫基金定期財務精算結果,共同釐訂並公告之。
討論:有關員工提撥的部分,第二層年金(相當於退撫)各國大部分都採確定提撥制(由
員工自行決定提撥率),也有採確定給付制(固定提撥率)或恩給制。就是沒有人
採「依財務狀況提撥」制。所謂「依財務狀況提撥」,只有針對雇主提撥率,以支
持基金運作成本為考量而設。如果用「依財務狀況」來規定員工的提撥率,會衍生
公平性的問題。舉個例:本法第八十六條有併計其他保險年資來請領月退的相關規
定,但卻沒有註明需補繳退撫年金及利息,如此一來必定造成基金的額外支出,後
續影響財務、提撥率上調,基金原有成員都被迫負擔這筆支出。類似的例子還有新
舊制,沒有補繳利息卻用與全新制相同標準領取退撫金,這也是造成原有基金財務
不良的原因之一。
2.第九條第一項:公務人員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依本法規定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而
未予併計發給退休金、資遣給與或撫卹金之年資,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
按未採計年資占繳費年資之比率計算後,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
基金費用本息。
第二項:公務人員不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而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本人原繳付
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第三項:(略)
討論:參考勞退條例,雇主負擔部分之退休金應該是直接撥入員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屬於
員工個人帶著走的財產,不因服務公司不同而需繳回。而公務人員離職後,卻必須
退還雇主負擔部分,顯不合理。
3.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退撫新制實施後,曾任政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軍職人
員且已撥繳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於轉任公務人員時,應由退
撫基金管理機關將其與政府共同撥繳而未曾領取之退撫基金費
用本息,移撥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帳戶,以併計年資。
討論:按第一點結論,其他保險轉入退撫基金,其本息差額應計算補足。
4.第十四條第二項: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公務人員,其退撫新制實施前之任職年資最
高仍採計三十年。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之任職年資可連同併計;擇領
月退休金者,最高採計四十年;擇領一次退休金者,最高採計四十二
年。任職年資併計後逾本項所定年資採計上限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
、後年資之採計,由當事人自行取捨。
第三項:前項人員不依前項規定取捨年資時,由退休案審定機關逕予取捨審定
之。
討論:因本法第六條規定,舊制年資退休金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給予,新制年資退撫金由
退撫基金支出。若人員採取較多新制年資,顯然更加重退撫基金負擔。本著政府要
讓退撫基金「世世代代領的到、長長久久領到老」的思路,上述第三款顯不合宜,
至少應該改成「以對退休人員最有利方式定之」才較適合。
*註:若此處採新制年資需補足利息,真正反映出退撫所需收入,顯然退休人員會
更傾向採用舊制年資。
5.第十五條第一項:公務人員曾依法令領取由政府編列預算或退撫基金支付退離給與或發
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者,其再任公務人員時,不得繳回原已領取之退
離給與或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依本法重行退休、資遣或辦理撫卹時
,不再核發該段年資之退撫給與。
討論:按本條意思只要一旦離職,並把自己繳的退撫金本息部分要回來,就喪失領回部分
的公務員年資。WTF??這是恐嚇公務員不能把退撫費用要回來嗎(雇主還一毛
不拔)?這是否違反憲法保障的工作權跟財產權?真不曉得退撫到底是給公務員保
障的還是坑人的?
6.第三十九條第一項:退休人員每月退休所得,依第三十六條規定調降優存利息後,仍超
出附表三所定各年度替代率上限者,應依下列順序,扣減每月退休
所得,至不超過其替代率上限所得金額止:
一、每月所領公保一次養老給付或一次退休金優存利息。
二、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所計得之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
三、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所計得之月退休金。
第四十條:退休公務人員退休所得依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扣減後,各級政府每
年所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討論:上述「退撫經費」支出,依本法第四條用詞定義,指的是新制退休金部分。而年金
改革月退砍的順序,依三十九條是:|優存利息18%砍至9% -> 公保年金及優存利息
9%砍至0% -> 舊制退休金 -> 新制退休金 (至不超過替代率上限為止)|。很顯然
最多砍到第三項就會到達上限。按這個方法砍,月退休金名義上幾乎都是砍掉18%,
所謂的退撫經費支出根本一毛都沒砍到,更遑論挹注回退撫基金。
*註:我也覺得這個推論很不可思議,希望有人能指出我的錯誤,不然......。若
解讀是對的,年改對退撫基金延命的效用完全就只有靠多繳的部分,沒減低
任何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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