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改革方案 - 考試
By Michael
at 2016-09-17T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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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本文「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著作權法第61條規定)
壹、前言
本篇應該是(上)篇
從現行法律/制度下,看整個年金改革問題
藉由導讀司法院釋字第717號解釋【降低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案】
拋出一堆無解國家或公務員制度的問題
如果有時間完成(下)篇
因為上篇一整個無解,下篇方向是我自己的認為比較合適的「個人帳戶」制度
著重「重構」人才流動、權責發生之確定提撥、政府/公務員之權利義務關係等
貳、破產?
退休法第14條第2項規定
退撫新制實施後之公務人員退休金,應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
立之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支給,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
責任。
「中華民國」,公法人,簡稱國家,是否會破產?
依據103年度中華民國稅賦年報(104年度尚未發佈)
103年度全國賦稅實徵數19,761.07億元,為94年度實徵數15,673億元之1.26倍
,即成長率26%,其中國稅成長率為26%、直轄市及縣市稅成長率為23%。
歷年全國各類賦稅收入統計表(單位:億)
年度 總計 國稅 地方稅
94 15,674 12,696 2,617
95 16,008 12,957 2,610
96 17,339 14,207 2,651
97 17,604 14,618 2,488
98 15,303 12,386 2,450
99 16,222 12,928 2,730
100 17,646 14,234 2,805
101 17,967 14,479 2,854
102 18,341 14,484 3,204
103 19,761 15,948 3,228
國家會不會破產?不會
※稅賦收入
國家一年收入2兆,這還沒加上罰鍰、規費、特別公課(特種基金)
、國營事業收入、釋股等(歲入不等於稅賦,請看預算書)
94至103年間,國家收入多26%,增加4千多億
我也想問問政府有必要這麼偉大嗎?維持94年預算規模有這麼難嗎?
究竟是小政府還是大政府,恐怕要先釐清
一方面有必要攬這麼多事嗎?另一方面,事少就沒必要這麼多公務員
103年較102年稅賦多出1400億?上至總統下至院長、主計長/政務官們一定要花光?
#103年度各級政府歲入淨額2兆5,088億元,較102年增加511億元
##104年各級政府歲入淨額2兆6,623億元,較103年增加1,535億元(+6.1%)
維持102年預算規模有這麼難嗎?年年都還要舉債度日?
只有資源分配問題!
沒有一個人有勤儉持家概念,事實上預算統刪10%,國家還是好好的
不過,這是民主政治的窘境,不單是我國的問題
常看到一種新聞,簡直垃圾比爛,某市或某人政績是公帑節省幾億
預算歲出是不會編少一點,花幾百億少花幾億,不知道啥腦X的概念
※再來看看歲出分布
http://budget.g0v.tw/budget
先聲明舉國防只是示例,然後金額最高,加上國內近4成人民曾為國軍
103年度3000億的國防支出,光人事支出1501億
有沒有必要養20萬大軍?
尤其義務役,根本應該廢除,軍人的事,軍人自己做,不要凹義務役了
媽的,要是有2萬的像美國狙擊手(電影看太多)或海豹這種可戰鬥神手
大概也沒人敢欺負/看輕你,但不能打的人在多,也不過打仗棄槍的海珊兵
#我的願付金額15-20萬/月(包到死),海豹一隻,派去邦交國維和
##軍官太多、能打得不多
公務員/教師存在一樣的問題,到底我們需不需要這麼多人數?
在我那個年代,1個班級50個學生,學生一樣長大了
我看養出來的這個年代的人,也還可以,有沒有需要這麼多教師?公務員亦同。
只有資源分配問題,這問題無解
當然,縮減名額就是會有另外的社會問題
参、溯及既往?
終於打到法律問題QmmmQ
司法院釋字第717號解釋理由書
退休公教人員依據系爭要點辦理優惠存款,係以定期簽約方式辦理,
對於已簽約而期限未屆至之部分,並未一體適用系爭規定。核諸上開說明,
系爭規定之適用,尚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
18%是每年重新簽約,所以根本不存在這個問題
未來的年金改革對於適用退休法的已退休人員
,其核准退休、賦予的退休金之處分,一部縮減就會遇到這個難解的問題
但法律也不是一概不能溯及既往
司法院釋字第574號解釋理由書
法治國原則為憲法之基本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
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遵守。因此,法律一旦發生變動,除法律有溯及適用
之特別規定者外,原則上係自法律公布生效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
惟人類生活有其連續性,因此新法雖無溯及效力,而係適用於新法生效
後始完全實現之構成要件事實,然對人民依舊法所建立之生活秩序,
仍難免發生影響。此時立法者於不違反法律平等適用之原則下,
固有其自由形成空間。惟如人民依該修正前法律已取得之權益及
因此所生之合理信賴,因該法律修正而向將來受不利影響者,
立法者即應制定過渡條款,以適度排除新法於生效後之適用,
或採取其他合理之補救措施,俾符法治國之法安定性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
#又回到信賴保護原則
##司法院釋字第525號解釋
###過渡條款/合理之補救措施
肆、國家與公務員關係
我個人認為司法院釋字717號解釋,最重要的是理由書最末段:
公教人員退休制度,目的在保障退休公教人員之生活條件與尊嚴,
俾使其於在職時得以無後顧之憂,而戮力從公。
相關機關檢討退休人員優惠存款之規定時,除應符合本解釋意旨外,
亦應避免使其退休所得降低至影響生活尊嚴之程度。
在衡量公教人員退休所得合理性時,對較低階或情況特殊之退休公教人員,
應通過更細緻之計算方式,以減緩其退休後生活與財務規劃所受之衝擊。
這段理由書,隱隱道出大法官一貫想法:
#特別法律關係/特別權力關係
##公務員是國家包養,還要保障生活條件與尊嚴
###目的是避免貪汙/整天想東想西
####現在一堆人想兼職(包含我),無非現職薪水真的低,賺多點糊口
個人認為縮減至在職的5成,被宣告違憲機率就非常高了
低階公務員退休要設地板是鐵板一塊
貪汙所導致的成本,遠比薪資/退休金高太多了
新加坡/日本等競爭力指標在前面的國家,都是用高薪在養公務員
原因自不待言,就是怕貪汙,為何年金改革排除司法官?
(但也有人主張要改司法官退休制度,但憲法就說終身職了,要改屁)
如果連司法官都被貪污攻陷,這個國家沒救
連抓人的都收錢,還有人不收錢嗎?
我談的是體系/系統性貪汙,非個案貪汙
伍、現行制度下的改革
現行特別權利/法律關係的制度下,能改的有限
一、合理性之天花板、合憲性之地板
1、政府有義務把成數、金額等等權利義務說明清楚
2、反正香蕉只能請到猴子
重點在於「清楚」,任何人一看就知道的那樣清楚
二、權責發生之確定提撥,避免遞延債務:
1、政府在做的就是遞延債務發生,十足的慣老板
跟勞退新制實施前,僱主沒有照實提勞工退休金一模一樣
2、依前開之退休金確定給付額,在核發派令確實提撥至100歲
之足額退休金,待公務員確實在100歲前死亡時,
才可將退休金在會計帳上迴轉
3、鑒於人渣太多,應該設連帶責任、刑責
未確實提撥,總統、行政/考試院長、主計長、銓敘部長視同瀆職罪
未提撥之當年度政務官/民意代表,均負連帶清償責任
#我承認整篇都太天真,尤其3是講夢話,不可能實現,寫爽的
##不過,沒有確定提撥,都是假改革
###勞工退休金條例,未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按月處2-30萬元罰鍰
三、薪制改革
1、本俸與專業加給不當,某些規定本俸*2、某些本俸*1→莫名其妙
2、調整薪資計算方式,所有本俸*2規定調回*1
表一
一部縮減專業加給、一部增加本俸,使總金額不變,專業加給減至零
委1本1:本11,635、專17,710,調整為29,345、專0
表七
委1本1:本11,635、專18,380,調整為29,345、專670
3、本俸(委1本1)與最低工資連動,其他比例調整
四、18%改革
1、分年度降低利率、提高本金(所支領之利息相同)
第0年 18 % 本金
第1年 12 % 本金*1.5
第3年 9 % 本金*2
第5年 6 % 本金*3
第7年 3 % 本金*6
第9年 1.5 % 本金*12
2、避免違憲可專案申請/調查,無子女、貧困等因素
無法存入上開本金,繼續適用18%或該等級利率
配套檢舉機制,申請不實取消並追回利息
其實6倍,已經是有點不合理,但有配套;第9年看情況
3、為什麼這樣改?資金成本問題
錢存在銀行本來就有利息
18%所需預算補貼=18%-1%(一年期定存,以1%比較好算)
當第7年時,預算補貼降至2%,其實已經還好
公務員名聲也不會這麼臭,3%
而且臺灣銀行存款資金規模會大增,可另外做融資或投資等
如果寸頭消化不完,開放給其他銀行辦理也不是不行
陸、小結
QQ
結果,說能改的有限還是寫一堆
一跟二沒做,都是假改革
三不做未來也會後悔
四做了對尊嚴有點幫助
最重要的上面沒寫,先改革總統/政務官(含民意代表)
洗別人臉之前
先把自己的洗乾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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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本篇應該是(上)篇
從現行法律/制度下,看整個年金改革問題
藉由導讀司法院釋字第717號解釋【降低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案】
拋出一堆無解國家或公務員制度的問題
如果有時間完成(下)篇
因為上篇一整個無解,下篇方向是我自己的認為比較合適的「個人帳戶」制度
著重「重構」人才流動、權責發生之確定提撥、政府/公務員之權利義務關係等
貳、破產?
退休法第14條第2項規定
退撫新制實施後之公務人員退休金,應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
立之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支給,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
責任。
「中華民國」,公法人,簡稱國家,是否會破產?
依據103年度中華民國稅賦年報(104年度尚未發佈)
103年度全國賦稅實徵數19,761.07億元,為94年度實徵數15,673億元之1.26倍
,即成長率26%,其中國稅成長率為26%、直轄市及縣市稅成長率為23%。
歷年全國各類賦稅收入統計表(單位:億)
年度 總計 國稅 地方稅
94 15,674 12,696 2,617
95 16,008 12,957 2,610
96 17,339 14,207 2,651
97 17,604 14,618 2,488
98 15,303 12,386 2,450
99 16,222 12,928 2,730
100 17,646 14,234 2,805
101 17,967 14,479 2,854
102 18,341 14,484 3,204
103 19,761 15,948 3,228
國家會不會破產?不會
※稅賦收入
國家一年收入2兆,這還沒加上罰鍰、規費、特別公課(特種基金)
、國營事業收入、釋股等(歲入不等於稅賦,請看預算書)
94至103年間,國家收入多26%,增加4千多億
我也想問問政府有必要這麼偉大嗎?維持94年預算規模有這麼難嗎?
究竟是小政府還是大政府,恐怕要先釐清
一方面有必要攬這麼多事嗎?另一方面,事少就沒必要這麼多公務員
103年較102年稅賦多出1400億?上至總統下至院長、主計長/政務官們一定要花光?
#103年度各級政府歲入淨額2兆5,088億元,較102年增加511億元
##104年各級政府歲入淨額2兆6,623億元,較103年增加1,535億元(+6.1%)
維持102年預算規模有這麼難嗎?年年都還要舉債度日?
只有資源分配問題!
沒有一個人有勤儉持家概念,事實上預算統刪10%,國家還是好好的
不過,這是民主政治的窘境,不單是我國的問題
常看到一種新聞,簡直垃圾比爛,某市或某人政績是公帑節省幾億
預算歲出是不會編少一點,花幾百億少花幾億,不知道啥腦X的概念
※再來看看歲出分布
http://budget.g0v.tw/budget
先聲明舉國防只是示例,然後金額最高,加上國內近4成人民曾為國軍
103年度3000億的國防支出,光人事支出1501億
有沒有必要養20萬大軍?
尤其義務役,根本應該廢除,軍人的事,軍人自己做,不要凹義務役了
媽的,要是有2萬的像美國狙擊手(電影看太多)或海豹這種可戰鬥神手
大概也沒人敢欺負/看輕你,但不能打的人在多,也不過打仗棄槍的海珊兵
#我的願付金額15-20萬/月(包到死),海豹一隻,派去邦交國維和
##軍官太多、能打得不多
公務員/教師存在一樣的問題,到底我們需不需要這麼多人數?
在我那個年代,1個班級50個學生,學生一樣長大了
我看養出來的這個年代的人,也還可以,有沒有需要這麼多教師?公務員亦同。
只有資源分配問題,這問題無解
當然,縮減名額就是會有另外的社會問題
参、溯及既往?
終於打到法律問題QmmmQ
司法院釋字第717號解釋理由書
退休公教人員依據系爭要點辦理優惠存款,係以定期簽約方式辦理,
對於已簽約而期限未屆至之部分,並未一體適用系爭規定。核諸上開說明,
系爭規定之適用,尚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
18%是每年重新簽約,所以根本不存在這個問題
未來的年金改革對於適用退休法的已退休人員
,其核准退休、賦予的退休金之處分,一部縮減就會遇到這個難解的問題
但法律也不是一概不能溯及既往
司法院釋字第574號解釋理由書
法治國原則為憲法之基本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
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遵守。因此,法律一旦發生變動,除法律有溯及適用
之特別規定者外,原則上係自法律公布生效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
惟人類生活有其連續性,因此新法雖無溯及效力,而係適用於新法生效
後始完全實現之構成要件事實,然對人民依舊法所建立之生活秩序,
仍難免發生影響。此時立法者於不違反法律平等適用之原則下,
固有其自由形成空間。惟如人民依該修正前法律已取得之權益及
因此所生之合理信賴,因該法律修正而向將來受不利影響者,
立法者即應制定過渡條款,以適度排除新法於生效後之適用,
或採取其他合理之補救措施,俾符法治國之法安定性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
#又回到信賴保護原則
##司法院釋字第525號解釋
###過渡條款/合理之補救措施
肆、國家與公務員關係
我個人認為司法院釋字717號解釋,最重要的是理由書最末段:
公教人員退休制度,目的在保障退休公教人員之生活條件與尊嚴,
俾使其於在職時得以無後顧之憂,而戮力從公。
相關機關檢討退休人員優惠存款之規定時,除應符合本解釋意旨外,
亦應避免使其退休所得降低至影響生活尊嚴之程度。
在衡量公教人員退休所得合理性時,對較低階或情況特殊之退休公教人員,
應通過更細緻之計算方式,以減緩其退休後生活與財務規劃所受之衝擊。
這段理由書,隱隱道出大法官一貫想法:
#特別法律關係/特別權力關係
##公務員是國家包養,還要保障生活條件與尊嚴
###目的是避免貪汙/整天想東想西
####現在一堆人想兼職(包含我),無非現職薪水真的低,賺多點糊口
個人認為縮減至在職的5成,被宣告違憲機率就非常高了
低階公務員退休要設地板是鐵板一塊
貪汙所導致的成本,遠比薪資/退休金高太多了
新加坡/日本等競爭力指標在前面的國家,都是用高薪在養公務員
原因自不待言,就是怕貪汙,為何年金改革排除司法官?
(但也有人主張要改司法官退休制度,但憲法就說終身職了,要改屁)
如果連司法官都被貪污攻陷,這個國家沒救
連抓人的都收錢,還有人不收錢嗎?
我談的是體系/系統性貪汙,非個案貪汙
伍、現行制度下的改革
現行特別權利/法律關係的制度下,能改的有限
一、合理性之天花板、合憲性之地板
1、政府有義務把成數、金額等等權利義務說明清楚
2、反正香蕉只能請到猴子
重點在於「清楚」,任何人一看就知道的那樣清楚
二、權責發生之確定提撥,避免遞延債務:
1、政府在做的就是遞延債務發生,十足的慣老板
跟勞退新制實施前,僱主沒有照實提勞工退休金一模一樣
2、依前開之退休金確定給付額,在核發派令確實提撥至100歲
之足額退休金,待公務員確實在100歲前死亡時,
才可將退休金在會計帳上迴轉
3、鑒於人渣太多,應該設連帶責任、刑責
未確實提撥,總統、行政/考試院長、主計長、銓敘部長視同瀆職罪
未提撥之當年度政務官/民意代表,均負連帶清償責任
#我承認整篇都太天真,尤其3是講夢話,不可能實現,寫爽的
##不過,沒有確定提撥,都是假改革
###勞工退休金條例,未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按月處2-30萬元罰鍰
三、薪制改革
1、本俸與專業加給不當,某些規定本俸*2、某些本俸*1→莫名其妙
2、調整薪資計算方式,所有本俸*2規定調回*1
表一
一部縮減專業加給、一部增加本俸,使總金額不變,專業加給減至零
委1本1:本11,635、專17,710,調整為29,345、專0
表七
委1本1:本11,635、專18,380,調整為29,345、專670
3、本俸(委1本1)與最低工資連動,其他比例調整
四、18%改革
1、分年度降低利率、提高本金(所支領之利息相同)
第0年 18 % 本金
第1年 12 % 本金*1.5
第3年 9 % 本金*2
第5年 6 % 本金*3
第7年 3 % 本金*6
第9年 1.5 % 本金*12
2、避免違憲可專案申請/調查,無子女、貧困等因素
無法存入上開本金,繼續適用18%或該等級利率
配套檢舉機制,申請不實取消並追回利息
其實6倍,已經是有點不合理,但有配套;第9年看情況
3、為什麼這樣改?資金成本問題
錢存在銀行本來就有利息
18%所需預算補貼=18%-1%(一年期定存,以1%比較好算)
當第7年時,預算補貼降至2%,其實已經還好
公務員名聲也不會這麼臭,3%
而且臺灣銀行存款資金規模會大增,可另外做融資或投資等
如果寸頭消化不完,開放給其他銀行辦理也不是不行
陸、小結
QQ
結果,說能改的有限還是寫一堆
一跟二沒做,都是假改革
三不做未來也會後悔
四做了對尊嚴有點幫助
最重要的上面沒寫,先改革總統/政務官(含民意代表)
洗別人臉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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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arah
at 2016-09-18T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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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6-09-17T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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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w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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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6-09-17T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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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做事不搞鬥爭的人最後都去那邊??
By Ula
at 2016-09-17T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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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慰問金後 軍公教福利時代結束
By Zenobia
at 2016-09-16T23:21
at 2016-09-16T2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