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勞務服務案到底要不要驗收?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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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開這個標題來討論比較快

工程會8808395號函敬悉

該函的"自不用依前三項之規定辦理"到底是什麼意思,本文於此不論

只是想回歸法律服務的本質,在民事法律關係上就是"委任契約"

民法上規定的付款條件是什麼?

民法第548條第1項規定

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
求給付。


所以法律服務案的廠商,必須要明確報告顛末後,才能請求報酬

這樣的規定十分明確,

為什麼到政府採購案件的時候就會產生無法驗收、沒有驗收標準的問題?

一般民事法律關係,受任人在報告之後才能請求報酬

同樣的,政府採購案廠商,必須在報告之後,並經機關確認(驗收),才能請求報酬

廠商(律師)只需要依事實陳述即可,這是一個事實行為,所以也沒有驗收標準的問題

我不懂這樣有什麼驗收上的困難?

為什麼一般老百姓都可以用的民法,到政府採購案件上就變得格格不入?無法驗收?

法律的視野很廣,只侷限在政府採購法上很可怕!



回到剛剛工程會的函,

如果堅持該函的見解本人無意見

但這樣是人云亦云道聽塗說嗎? 道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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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onna avatarDonna2019-02-21
同意您不以採購法為限 報告等不等同於驗收???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9-02-22
確認報告的程序=驗收
Enid avatarEnid2019-02-25
不就是以契約規定驗收程? 沒有說無法驗收只是不需要驗收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9-02-25
不需要確認廠商是否完成報告嗎?確認之後才能付錢,而
該確認就是驗收
Irma avatarIrma2019-02-26
不是只有驗收才符合"明確報告顛末"...以法院判決書上記載之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9-02-26
文字也"明確報告顛末".算了,我不是學法的給其他版友說明吧
Susan avatarSusan2019-03-03
律師配合寫結案報告和機關驗收...如果願意的話就好 :)
Kumar avatarKumar2019-03-05
此主題法學知識已超過小弟能力 就給其他人說明 祝元宵快樂
Faithe avatarFaithe2019-03-07
請更正心態,驗收是一定要,而不是有意願再辦!為什麼
不在契約條款好好要求?憑什麼小廠商驗收規矩一大堆,
律師服務機關就縱容,什麼規矩也不訂?這不是欺善怕惡
什麼才是?
Jack avatarJack2019-03-10
雖然原PO堅持驗收的精神可嘉,但是你這樣要求,一定找
不到律師要幫你打官司
George avatarGeorge2019-03-13
修正一下,我不是說可以不用驗收,但要像提出這麼麻煩
Joseph avatarJoseph2019-03-18
的驗收方式,大概只找的到搶生意的菜鳥律師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9-03-19
公家機關有一定要打贏的官司嘛
Harry avatarHarry2019-03-21
我要看過勝訴給比較多錢的採購案。
Heather avatarHeather2019-03-24
民法上規範「明確報告顛末後請求給付」,但有沒規範「
委任人『同意報告』後才能請款」
只看548,只有規範廠商應負報告之義務,可沒規定廠商
需要接受「驗收程序」
機關的確可以要求廠商依民法提送總結報告,但如果不適
這邊提醒一下 如果採驗收
就必須要符合驗收的相關規定
EX.依細則96-1製作驗收紀錄載明相關內容、會驗、監驗、
查核金額上級監辦
驗收結果不符的 就必須在採購法的框架內(限期改正、重
作及減價收受等)來改善
工程會8808395號函及本法71-4來已經開了簡化程序
之門,如果案件性質確不宜以驗收程序來要求廠商配合機
關的驗收程序,已有解套方式,可參酌辦理
Erin avatarErin2019-03-29
用驗收規定,那就只是「付款條件」而已,還沒進入驗收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9-04-01
當然如果機關有自身需求,亦可針對其他機關非採驗收程
序辦理之案件,以驗收程序辦理。
招標時清楚即可,只要廠商願意來標都好說。怕的是在契
約載明驗收條件,但廠商因為自身或市場原因不願意投標
,此時堅持驗收程序,恐無法順遂推展業務。
Madame avatarMadame2019-04-03
民法548只有規範受任人請款的消極條件
於此律師的報告義務在民法上只是請款的條件之一
Irma avatarIrma2019-04-05
在我看來,就只是付款條件,必須先做到,才能請款
Sarah avatarSarah2019-04-09
如果只提報告進來,機關審查方式未定,就不能說是驗收

要以驗收方式去審查報告,就規範清楚即可,沒說不能驗
收。
我沒經手過訟案,不了解市場生態,所以我也只是認為個
案性質如果不適合,那就「得」不適用本法71-1
可沒說律師案一律不適用
想簡化程序就把不適用的理由簽出來,准了就不適用,至
於理由充分與否,須個案考量。
Ina avatarIna2019-04-13
你可以要求阿.有啥好問.如果行不通也可以試試和律師打爭議.
Kelly avatarKelly2019-04-16
你的盲點就是,契約不寫清楚驗收時機和條件,然後訂
約後,再以自己的想法去闖關,自然會受到刁難
按到噓,不好意思
Quanna avatarQuanna2019-04-17
驗收條件都可以在採購時決定,一開始就要想好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19-04-18
若是現場諮詢,也能有簽到或照片佐證作成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