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勞務服務案到底要不要驗收? - 公職
By Susan
at 2019-02-20T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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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付款條件其實就是驗收方法
※採購案例一(訴訟):
服務費用付款方式:
符合下列條件者,廠商於次月20日前檢送下述文件及開具發票(收據)向機關申請驗收及
請款服務費用。
(1)催告通知、支付命令聲請狀、民事起訴狀影本(檢附法院用印之繕本及明細表)。
(2)調解筆錄、和解筆錄、判決書或確定證明書。
(3)分期付款繳納者,需俟正常繳款3期後(檢附債務人繳款收據影本或分期付款協議書
影本)。
(4)法院所核發或其他足資證明程序終結證明之文件。
※採購案例二(包含法律顧問及訴訟):
一、付款:以一案一個審級計算。
(一)簡易訴訟及通常訴訟程序:
1.勝訴案件:
(1)期程:得標廠商於每案訴訟結束之日(判決書收受日)起14日(日曆天)內。
(2)交付項目:訴訟案件之行政訴訟所有書狀、行政訴訟判決書、各書狀送達法院之郵件
證明,以及出庭相關憑證等資料。
(3)付款方式:得標廠商檢送前揭交付項目予本局,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本局辦理請款,經
本局確認應交付項目資料無誤後,按契約書第3條規定撥付款項。
2.敗訴案件:...(中略)...
本局確認應交付項目資料無誤後,按契約書第3條規定撥付款項。
※採購案例三(法律顧問/諮詢):
1.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廠商應自108年1月1日起至108年
12月31日止提供下列服務:
(1)經機關要求,提供會計及法律諮詢服務。
(2)提供之常務董事會、董事會、股東會之會議資料、財務報表及相關財務議題提供諮詢意見。
(3)經機關要求,陪同列席常務董事會、董事會、股東會會議。
(4)經機關要求,陪同至稽查作業。
2.廠商須於108年12月31日前提出年度總結工作報告。
以最後總結報告作驗收方法
※ 引述《awanderer (water)》之銘言:
: 我看開這個標題來討論比較快
: 工程會8808395號函敬悉
: 該函的"自不用依前三項之規定辦理"到底是什麼意思,本文於此不論
: 只是想回歸法律服務的本質,在民事法律關係上就是"委任契約"
: 民法上規定的付款條件是什麼?
: 民法第548條第1項規定
: 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
: 求給付。
: 所以法律服務案的廠商,必須要明確報告顛末後,才能請求報酬
: 這樣的規定十分明確,
: 為什麼到政府採購案件的時候就會產生無法驗收、沒有驗收標準的問題?
: 一般民事法律關係,受任人在報告之後才能請求報酬
: 同樣的,政府採購案廠商,必須在報告之後,並經機關確認(驗收),才能請求報酬
: 廠商(律師)只需要依事實陳述即可,這是一個事實行為,所以也沒有驗收標準的問題
: 我不懂這樣有什麼驗收上的困難?
: 為什麼一般老百姓都可以用的民法,到政府採購案件上就變得格格不入?無法驗收?
: 法律的視野很廣,只侷限在政府採購法上很可怕!
: 回到剛剛工程會的函,
: 如果堅持該函的見解本人無意見
: 但這樣是人云亦云道聽塗說嗎? 道理何在?
--
※採購案例一(訴訟):
服務費用付款方式:
符合下列條件者,廠商於次月20日前檢送下述文件及開具發票(收據)向機關申請驗收及
請款服務費用。
(1)催告通知、支付命令聲請狀、民事起訴狀影本(檢附法院用印之繕本及明細表)。
(2)調解筆錄、和解筆錄、判決書或確定證明書。
(3)分期付款繳納者,需俟正常繳款3期後(檢附債務人繳款收據影本或分期付款協議書
影本)。
(4)法院所核發或其他足資證明程序終結證明之文件。
※採購案例二(包含法律顧問及訴訟):
一、付款:以一案一個審級計算。
(一)簡易訴訟及通常訴訟程序:
1.勝訴案件:
(1)期程:得標廠商於每案訴訟結束之日(判決書收受日)起14日(日曆天)內。
(2)交付項目:訴訟案件之行政訴訟所有書狀、行政訴訟判決書、各書狀送達法院之郵件
證明,以及出庭相關憑證等資料。
(3)付款方式:得標廠商檢送前揭交付項目予本局,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本局辦理請款,經
本局確認應交付項目資料無誤後,按契約書第3條規定撥付款項。
2.敗訴案件:...(中略)...
本局確認應交付項目資料無誤後,按契約書第3條規定撥付款項。
※採購案例三(法律顧問/諮詢):
1.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廠商應自108年1月1日起至108年
12月31日止提供下列服務:
(1)經機關要求,提供會計及法律諮詢服務。
(2)提供之常務董事會、董事會、股東會之會議資料、財務報表及相關財務議題提供諮詢意見。
(3)經機關要求,陪同列席常務董事會、董事會、股東會會議。
(4)經機關要求,陪同至稽查作業。
2.廠商須於108年12月31日前提出年度總結工作報告。
以最後總結報告作驗收方法
※ 引述《awanderer (water)》之銘言:
: 我看開這個標題來討論比較快
: 工程會8808395號函敬悉
: 該函的"自不用依前三項之規定辦理"到底是什麼意思,本文於此不論
: 只是想回歸法律服務的本質,在民事法律關係上就是"委任契約"
: 民法上規定的付款條件是什麼?
: 民法第548條第1項規定
: 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
: 求給付。
: 所以法律服務案的廠商,必須要明確報告顛末後,才能請求報酬
: 這樣的規定十分明確,
: 為什麼到政府採購案件的時候就會產生無法驗收、沒有驗收標準的問題?
: 一般民事法律關係,受任人在報告之後才能請求報酬
: 同樣的,政府採購案廠商,必須在報告之後,並經機關確認(驗收),才能請求報酬
: 廠商(律師)只需要依事實陳述即可,這是一個事實行為,所以也沒有驗收標準的問題
: 我不懂這樣有什麼驗收上的困難?
: 為什麼一般老百姓都可以用的民法,到政府採購案件上就變得格格不入?無法驗收?
: 法律的視野很廣,只侷限在政府採購法上很可怕!
: 回到剛剛工程會的函,
: 如果堅持該函的見解本人無意見
: 但這樣是人云亦云道聽塗說嗎? 道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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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ivia
at 2019-02-23T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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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ary
at 2019-02-25T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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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artha
at 2019-02-27T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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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gatha
at 2019-03-03T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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