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辱警 與當事人同上銬 - 律師工作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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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Ximcra (Arc)》之銘言:
: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150645/IssueID/20110130
: 這樣的律師沒問題嗎

趁這機會請教一下,
依法確實可與受拘捕之被告進行一小時之私下談話,
倘警方當場不合理也不合法地拒絕...
律師當場該如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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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Freda avatarFreda2011-02-03
依法可進行私下談話?? 是依照哪個法??
Damian avatarDamian2011-02-07
有串證之虞 本來就可以禁止你 刑訴有規定
Tom avatarTom2011-02-11
依法可以接見,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時,得暫緩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1-02-16
那警察呢?在派出所,是否應由檢察官限制?
Lucy avatarLucy2011-02-20
不曉得一樓說的是刑訴哪一條?ㄎㄎ
Sarah avatarSarah2011-02-24
刑訴34第2項本文看一下;就算要依第3項限制也只能「暫緩」,
Kristin avatarKristin2011-02-28
而且限偵察中的王者檢座為之,還要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1-03-04
問題是....「私下」這回事? 一小時以下?一小時私下?
Jacob avatarJacob2011-03-08
「監看不與聞」,警局自己沒這設備致有如私下則不予置評:)
Eartha avatarEartha2011-03-12
這裡的接見就是要讓嫌疑人/被告與律師能充分溝通,準司法院
釋字654同一意旨,會對此產生不必要障礙的情形那應該是機關
Agnes avatarAgnes2011-03-16
自己要想辦法克服的.
Eartha avatarEartha2011-03-21
那回到問題的原點,該律師所謂的「私下」是多「私下」?
「監看不與聞」重點在聽到的不能作為筆錄、書證..沒說不能在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1-03-25
場吧?
Xanthe avatarXanthe2011-03-29
為何私下跟當事人談話就一定是串證?辯護權不就是要充分溝通
再說認定是否有串證之魚也不是由警方認定,限制也要有書面
Jack avatarJack2011-04-02
實在是很難認同一樓
Faithe avatarFaithe2011-04-06
不能作為筆錄、書證是已經到「知悉不使用」的等級了,不然
Olga avatarOlga2011-04-10
在那之前可是有直接搬張椅子坐在旁邊的,這當然構成嚴重的
妨礙,你要眼睛看當然沒有問題,但是耳朵聽到那就是另一回事
最好是這樣被告敢開口啦-.-"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1-04-14
如果不敢開口那律師去見就不知道是去心理輔導還是見心酸的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1-04-18
"不與聞"不就是指不能聽嗎
Mason avatarMason2011-04-23
一樓好弱
Harry avatarHarry2011-04-27
一樓刑訴沒唸好...應該不是律師吧
Joe avatarJoe2011-05-01
當然如果一樓唸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刑訴應該就無誤了
Thomas avatarThomas2011-05-05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好像與樓上的見解
有衝突
Yedda avatarYedda2011-05-09
當然有衝突,簡直是錯誤,因為推文忘記多加(誤)
Ivy avatarIvy2011-05-13
喔所以律師可以說他馬的?
Olive avatarOlive2011-05-17
一樓太誇張....
Mason avatarMason2011-05-22
所以警察可以拒絕律師行使交通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