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辱警 與當事人同上銬 - 律師工作討論

By Vanessa
at 2011-02-08T20:36
at 2011-02-08T20:36
Table of Contents
我覺得很多事情 不外乎 法 理 情
就法而言
一.刑訴有規定 有一小時接見權
參酌釋字645 應該是不能私下接見
我覺得陳律師引用該法條 表示要私下接見一小時
似乎不洽當
二.如果警方違反刑訴規定
我想只能用在日後 證據使用禁止上
(等法官還你公道??)
或者申訴該員警
三.陳律師跟警察提到
"去翻法條啦 聽不懂喔""他媽的"
前句話我看影片聽起來 口氣蠻衝的
後句這很容易構成公然侮辱
(我覺得法官還是會挺警察 可能還是會被判罪)
就情理來說
警察辛辛苦苦冒著生命危險在抓毒販
抓毒販都要配槍 很容易有生命危險
抓到毒販後 有個律師跑進來說
我要行使接見權 警方會擔心
有沒有可能串證 或湮滅證據之虞
況且
我相信很少律師會堅持這個新法通過後的 律師接見權
那群警察以前也沒這種經驗
就情理來說 還是警察比較有理
(講白話 就是發現真實 破獲犯罪的公益 比 被告訴訟防禦權重要
而且警方縱有違法 也不是侵害陳律師的權利 而是被告權利)
我覺得
雙方可能是一時衝動下 言語比較激動
我建議陳律師 趕緊跟警方道歉 換個緩起訴之類的
卡實在
小弟同為律師 很佩服陳律師一個人面對n個警察
爭取權益的勇氣 只是被警察激到 被抓到把柄
表面上就輸了
但是警察冒著生命危險抓毒販也是很辛苦的
路過發表心得 請同道多多包含
※ 引述《marmarme (yes man)》之銘言:
: 記者會完整資料
: 聲明稿
: 一、事實經過
: 陳鴻琪律師100年1月29日中午12時45分接受毒品嫌犯委任,
: 到台北市警察局中山分局陪訊,向員警要求接見被告,
: 承辦警官回稱「這案子車上搜到毒品,沒什麼好接見的」,隨即離去。
: 陳律師因警官拒絕安排接見,啟動手機攝影(第一段錄影),
: 數分鐘後出現2至3名員警,以避免串證、分局內無適當接見場所、
: 等到地檢署再向檢察官要求接見等…理由拒絕。
: 陳律師再次宣讀法律,並再次以手機攝影(第二段錄影),
: 爭執過程中,陳律師因不滿脫口說出「他*的,你聽不懂是不是」,
: 但警官隨即馬上大叫稱
: 「你侮辱公務員喔,你罵我*你娘,我有聽到喔,錄下來、錄下來、妨害公務辦」
: 隨即事後聯合指稱陳鴻琪律師辱罵「幹*娘」上手銬逮捕,
: 之後更要求陳律師刪除錄影息事寧人,要律師刪除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 二、聲明要旨
: (一)煙毒犯也有人權:
: 任何人在訴訟法上都有最基本被保障的人權,
: 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項明文規定,律師有權接見偵查中遭逮捕的被告,
: 中山分局鄭偉豪警官身為執法人員,應該很清楚法令,
: 竟拒絕律師接見被告,已違法在先。
: (二)員警自導自演栽贓律師:
: 員警無法說明拒絕律師接見的依據,反而在雙方爭執中,
: 抓律師的把柄,故意曲解律師的話,硬說律師辱罵員警「*你娘」。
: (三)騙取律師刪除有利於己證據:
: 律師遭逮捕後,員警一度表示只要律師主動刪除錄影檔,同意不追究,
: 並安排接見,律師當下在員警面前刪除檔案,但員警卻將律師送入拘留室,
: 員警料想栽贓計畫天衣無縫,想以分局裡模糊不清的警方錄音帶指稱
: 律師有辱罵「*你娘」,並直接把預想劇本透露給媒體定調,
: 讓大家先入為主認為是個誇張律師。
: 律師返家後將刪除的錄影檔求回,才能揭發事情真相。
: (四)如果律師的人權都沒有辦法被保障,更何況是一般的小市民。
: 身為一個警官,如果今天面對懂法律的律師都敢任意栽贓,
: 那一般不懂法律的市井小民在面對警察的時候,要怎麼來保護自己。
: 第一段錄影譯文
: 陳鴻琪與臺北市警察局中山分局員警對話譯文(第一段攝影)
: 檔名:VIDEO0002
: (備註:檔案曾遭刪除後再救回,疑似因為回復程序問題,
: 故畫面不時會停格,但錄音為連續。)
: 錄影時間:民國100年1月29日13時許
: 錄影長度:5分28秒
: 主要對話者:陳鴻琪(簡稱陳)
: 員警C(著深色長袖上衣、刑警背心男子,簡稱C)
: 陳:長官,我現在是他的選任委任律師,委任狀也簽了,也遞了。
: 那我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項,我要求接見我的被告,
: 請問你現在同意或不同意,跟我說一下好不好?
: 你現在不同意,你們所做的筆錄我相信到時候都是違法取證?
: 你要讓你們的筆錄無效,我想不需要弄成這樣子,好不好?
: 請那個承辦人下來,這是我的權利,訴訟法也規定了,就這麼簡單。
: C:(打電話聯繫承辦人,聲音較小無法辨識)
: 陳:法律賦予我的權利,你自己翻一下法條,34條第2項,新修正的,
: 要鬧成這樣嗎,跟你好聲好話講,不給我行使,人還帶回去。
: 某:這不是他經辦的,他沒有辦法決定。
: 陳:我現在就是對你阿。
: (0分56秒-3分16秒:等候承辦人消息,期間C有接聽電話,
: 但對話內容與本案無關,爰不製作譯文)
: (3分17秒)
: C:(撥打電話)(台)要叫上去還怎樣?不然你來把他帶上去、帶上去、
: 讓他的律師、看上面那邊有沒有、不然我這邊要怎麼給他有見面談話的地方,
: 黑啦,沒有啦、男的這一位。(國)律師要先跟他談話嘛,
: 跟他的委任人,可是現在它有新的那個嘛(台)
: 我跟你說有叫律師你聽不懂,我就跟你說你就帶上去方便一下、
: 聽不懂我的意思喔、黑啦。
: (錄影結束)
: 第二段譯文已有,故省略。
: 附件:
: 一、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493號判決要旨:被告無罪
: 其與告訴人吵架中多次夾雜「他媽的」等語,於社會一般通念,
: 應係生氣時順口而出之習慣性謾罵,難認其有以告訴人為對象加以辱罵之故意。
: 二、臺灣板橋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4019號刑事判決要旨:被告無罪
: 「他媽的」一詞,其用語固有不雅,但依社會一般觀念,
: 非直接對受話之人直接辱罵,尚不足以減損被侮辱人之聲譽,
: 縱被告以之對告訴人謾罵,客觀上尚未達於侮辱之程度,
: 其主觀亦欠缺侮辱之意思,自難以公然侮辱罪相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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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法而言
一.刑訴有規定 有一小時接見權
參酌釋字645 應該是不能私下接見
我覺得陳律師引用該法條 表示要私下接見一小時
似乎不洽當
二.如果警方違反刑訴規定
我想只能用在日後 證據使用禁止上
(等法官還你公道??)
或者申訴該員警
三.陳律師跟警察提到
"去翻法條啦 聽不懂喔""他媽的"
前句話我看影片聽起來 口氣蠻衝的
後句這很容易構成公然侮辱
(我覺得法官還是會挺警察 可能還是會被判罪)
就情理來說
警察辛辛苦苦冒著生命危險在抓毒販
抓毒販都要配槍 很容易有生命危險
抓到毒販後 有個律師跑進來說
我要行使接見權 警方會擔心
有沒有可能串證 或湮滅證據之虞
況且
我相信很少律師會堅持這個新法通過後的 律師接見權
那群警察以前也沒這種經驗
就情理來說 還是警察比較有理
(講白話 就是發現真實 破獲犯罪的公益 比 被告訴訟防禦權重要
而且警方縱有違法 也不是侵害陳律師的權利 而是被告權利)
我覺得
雙方可能是一時衝動下 言語比較激動
我建議陳律師 趕緊跟警方道歉 換個緩起訴之類的
卡實在
小弟同為律師 很佩服陳律師一個人面對n個警察
爭取權益的勇氣 只是被警察激到 被抓到把柄
表面上就輸了
但是警察冒著生命危險抓毒販也是很辛苦的
路過發表心得 請同道多多包含
※ 引述《marmarme (yes man)》之銘言:
: 記者會完整資料
: 聲明稿
: 一、事實經過
: 陳鴻琪律師100年1月29日中午12時45分接受毒品嫌犯委任,
: 到台北市警察局中山分局陪訊,向員警要求接見被告,
: 承辦警官回稱「這案子車上搜到毒品,沒什麼好接見的」,隨即離去。
: 陳律師因警官拒絕安排接見,啟動手機攝影(第一段錄影),
: 數分鐘後出現2至3名員警,以避免串證、分局內無適當接見場所、
: 等到地檢署再向檢察官要求接見等…理由拒絕。
: 陳律師再次宣讀法律,並再次以手機攝影(第二段錄影),
: 爭執過程中,陳律師因不滿脫口說出「他*的,你聽不懂是不是」,
: 但警官隨即馬上大叫稱
: 「你侮辱公務員喔,你罵我*你娘,我有聽到喔,錄下來、錄下來、妨害公務辦」
: 隨即事後聯合指稱陳鴻琪律師辱罵「幹*娘」上手銬逮捕,
: 之後更要求陳律師刪除錄影息事寧人,要律師刪除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 二、聲明要旨
: (一)煙毒犯也有人權:
: 任何人在訴訟法上都有最基本被保障的人權,
: 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項明文規定,律師有權接見偵查中遭逮捕的被告,
: 中山分局鄭偉豪警官身為執法人員,應該很清楚法令,
: 竟拒絕律師接見被告,已違法在先。
: (二)員警自導自演栽贓律師:
: 員警無法說明拒絕律師接見的依據,反而在雙方爭執中,
: 抓律師的把柄,故意曲解律師的話,硬說律師辱罵員警「*你娘」。
: (三)騙取律師刪除有利於己證據:
: 律師遭逮捕後,員警一度表示只要律師主動刪除錄影檔,同意不追究,
: 並安排接見,律師當下在員警面前刪除檔案,但員警卻將律師送入拘留室,
: 員警料想栽贓計畫天衣無縫,想以分局裡模糊不清的警方錄音帶指稱
: 律師有辱罵「*你娘」,並直接把預想劇本透露給媒體定調,
: 讓大家先入為主認為是個誇張律師。
: 律師返家後將刪除的錄影檔求回,才能揭發事情真相。
: (四)如果律師的人權都沒有辦法被保障,更何況是一般的小市民。
: 身為一個警官,如果今天面對懂法律的律師都敢任意栽贓,
: 那一般不懂法律的市井小民在面對警察的時候,要怎麼來保護自己。
: 第一段錄影譯文
: 陳鴻琪與臺北市警察局中山分局員警對話譯文(第一段攝影)
: 檔名:VIDEO0002
: (備註:檔案曾遭刪除後再救回,疑似因為回復程序問題,
: 故畫面不時會停格,但錄音為連續。)
: 錄影時間:民國100年1月29日13時許
: 錄影長度:5分28秒
: 主要對話者:陳鴻琪(簡稱陳)
: 員警C(著深色長袖上衣、刑警背心男子,簡稱C)
: 陳:長官,我現在是他的選任委任律師,委任狀也簽了,也遞了。
: 那我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項,我要求接見我的被告,
: 請問你現在同意或不同意,跟我說一下好不好?
: 你現在不同意,你們所做的筆錄我相信到時候都是違法取證?
: 你要讓你們的筆錄無效,我想不需要弄成這樣子,好不好?
: 請那個承辦人下來,這是我的權利,訴訟法也規定了,就這麼簡單。
: C:(打電話聯繫承辦人,聲音較小無法辨識)
: 陳:法律賦予我的權利,你自己翻一下法條,34條第2項,新修正的,
: 要鬧成這樣嗎,跟你好聲好話講,不給我行使,人還帶回去。
: 某:這不是他經辦的,他沒有辦法決定。
: 陳:我現在就是對你阿。
: (0分56秒-3分16秒:等候承辦人消息,期間C有接聽電話,
: 但對話內容與本案無關,爰不製作譯文)
: (3分17秒)
: C:(撥打電話)(台)要叫上去還怎樣?不然你來把他帶上去、帶上去、
: 讓他的律師、看上面那邊有沒有、不然我這邊要怎麼給他有見面談話的地方,
: 黑啦,沒有啦、男的這一位。(國)律師要先跟他談話嘛,
: 跟他的委任人,可是現在它有新的那個嘛(台)
: 我跟你說有叫律師你聽不懂,我就跟你說你就帶上去方便一下、
: 聽不懂我的意思喔、黑啦。
: (錄影結束)
: 第二段譯文已有,故省略。
: 附件:
: 一、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493號判決要旨:被告無罪
: 其與告訴人吵架中多次夾雜「他媽的」等語,於社會一般通念,
: 應係生氣時順口而出之習慣性謾罵,難認其有以告訴人為對象加以辱罵之故意。
: 二、臺灣板橋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4019號刑事判決要旨:被告無罪
: 「他媽的」一詞,其用語固有不雅,但依社會一般觀念,
: 非直接對受話之人直接辱罵,尚不足以減損被侮辱人之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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