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HFrG0c 的推文
律師對於刑訴法的修正 而且還是對律師很重要的修正
竟然不知道 XDDDDD
※ 引述《ps5566 (ps)》之銘言:
: 我覺得很多事情 不外乎 法 理 情
: 就法而言
: 一.刑訴有規定 有一小時接見權
: 參酌釋字645 應該是不能私下接見
: 我覺得陳律師引用該法條 表示要私下接見一小時
: 似乎不洽當
釋字654好像沒說能不能 私下接見 倒是有說要「監看而不與聞」
第34條立法理由也說要能「不受干預下充分自由溝通」
以上都還是對羈押中的被告而言 更何況是拘提或逮捕的偵查中被告
「隔著鐵欄」我想應該是不符合釋字654和立法理由的期待
這次的衝突很明顯就是警察不留心刑事訴訟法的修正 還停留在舊法的階段
警察機關也沒有配合刑訴34的修正 準備接見室這樣的場所
理想的接見室就是隔著透明玻璃的房間 警察可以看的到 但是聽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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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ps5566:依法可進行私下談話?? 是依照哪個法??01/30 15:10
推 ps5566:有串證之虞 本來就可以禁止你 刑訴有規定01/30 15:12
律師對於刑訴法的修正 而且還是對律師很重要的修正
竟然不知道 XDDDDD
※ 引述《ps5566 (ps)》之銘言:
: 我覺得很多事情 不外乎 法 理 情
: 就法而言
: 一.刑訴有規定 有一小時接見權
: 參酌釋字645 應該是不能私下接見
: 我覺得陳律師引用該法條 表示要私下接見一小時
: 似乎不洽當
釋字654好像沒說能不能 私下接見 倒是有說要「監看而不與聞」
第34條立法理由也說要能「不受干預下充分自由溝通」
以上都還是對羈押中的被告而言 更何況是拘提或逮捕的偵查中被告
「隔著鐵欄」我想應該是不符合釋字654和立法理由的期待
這次的衝突很明顯就是警察不留心刑事訴訟法的修正 還停留在舊法的階段
警察機關也沒有配合刑訴34的修正 準備接見室這樣的場所
理想的接見室就是隔著透明玻璃的房間 警察可以看的到 但是聽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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