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的律師出國一時聯繫不上。我幫忙來本版問業界慣例。
請問依照律師界收費「階段」認定的行規,
若在提起刑事告訴的階段委任律師對嫌犯向地檢提告,
(委任契約說服務範圍至「審判程序或偵查程序的各『階段行為』的『終結』」)。
(稍微文謅謅一點有點看不懂,指「誰」的行為的終結?
應該不是指各階段的律師」的行為嗎?應該指的是「法官」或「檢察官」的行為嗎?)
照理來說,檢察官偵結因而起訴或不起訴。
如今因為所提告的範圍,檢方對嫌犯各犯行一部起訴一部不起訴,
當事人就檢方不起訴的理由認為有很大駁斥空間,想聲請再議--假設再議成功,
就我所知,高檢署會發回命地檢續行偵查,這樣看來又好像地檢的偵查程序
「就沒有『終結』」.....
重點是,所以,當事人就檢方不起訴嫌犯某些犯行的部份不服,而想請其律師寫
再議狀,依業界行規或上方第二段括弧內的合約文字簡述,需要重新另行付費嗎?
亦即原本委任的服務階段已告一段落了嗎?這如同意謂,若依上一段認為若再議成功,
續行偵查,原偵查程序看似沒有終結,所以還在原所附費用的律師同一服務範圍內的理解
,所以盼望無須重新另行付費云云,應該是朋友他理解錯了嗎?還是理解對了?
抱歉問了粗淺問題。請版上實務道長們提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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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依照律師界收費「階段」認定的行規,
若在提起刑事告訴的階段委任律師對嫌犯向地檢提告,
(委任契約說服務範圍至「審判程序或偵查程序的各『階段行為』的『終結』」)。
(稍微文謅謅一點有點看不懂,指「誰」的行為的終結?
應該不是指各階段的律師」的行為嗎?應該指的是「法官」或「檢察官」的行為嗎?)
照理來說,檢察官偵結因而起訴或不起訴。
如今因為所提告的範圍,檢方對嫌犯各犯行一部起訴一部不起訴,
當事人就檢方不起訴的理由認為有很大駁斥空間,想聲請再議--假設再議成功,
就我所知,高檢署會發回命地檢續行偵查,這樣看來又好像地檢的偵查程序
「就沒有『終結』」.....
重點是,所以,當事人就檢方不起訴嫌犯某些犯行的部份不服,而想請其律師寫
再議狀,依業界行規或上方第二段括弧內的合約文字簡述,需要重新另行付費嗎?
亦即原本委任的服務階段已告一段落了嗎?這如同意謂,若依上一段認為若再議成功,
續行偵查,原偵查程序看似沒有終結,所以還在原所附費用的律師同一服務範圍內的理解
,所以盼望無須重新另行付費云云,應該是朋友他理解錯了嗎?還是理解對了?
抱歉問了粗淺問題。請版上實務道長們提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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