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少發文,如有不對的方還請包涵!
文長希望能耐心看完也希望幫我解惑!萬分感激!
目前擔任國科會「專任」研究助理遇到很詭異的事情,
個人預訂一月底離職,也早在 12 月就告知老闆盡到義務,
可是老闆宣稱說目前沒有經費支付我一月的薪水,所以我的薪水遙遙無期,
而且學校規定要老闆上簽呈報到後才能離職( 2014 年部分),
但是老闆說因為沒經費所以目前無法幫我辦理報到,
因此我也無法辦理離職,最後我跟學校協議只要老闆佐證我的工作證明,
可以先辦理離職,薪水之後才補發,
問題來了:我希望我老闆提供我的工作證明,以方便我辦理離職手續,
但是他開給我的工作證明:2014 年 01 月 01 月到 2014 年 01 月 29 日
老闆說因為 01 月 30 日 和 01 月 31 日 是國定假日-春節,
我沒有來上班,所以不列入我的年資(工作證明)
還說:
這樣你可能要自行負擔 01 月 30 和 01 月 31 日兩天的勞健保費,
因為你沒工作滿一個月!
我真得是第一次聽到約聘的專任助理遇到國定假日不列入年資,
按照這種詭異的邏輯,我離職還要看我最一個月是不是假日?
否則就不能算完整的工作一整個月?
我認為自己「應該」沒錯,但是還是想詢問有經驗的人,
國科會真有規定如果像我這種中途自願離職,
如果月底遇到國定假日就必須自動扣除麼?不算完整工作一個月?
因為這是我第一份工作我也並非行政助理,但是個人認為不合邏輯,
所以想請問真有這種事情?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