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大家關於教案所有權的問題 - 教師

By Emily
at 2011-08-19T09:39
at 2011-08-19T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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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板看到轉過來的原文,想說在這邊回比較有意義。
(類似問題其實被問很多遍了,原PO一定沒有來爬文~@@)
※ 引述《kidsming (微笑的眼淚...晶瑩)》之銘言:
: 標題: Re: [問題] 想請問大家關於教案所有權的問題
: 時間: Thu Aug 18 08:29:51 2011
:
: ※ 引述《hellodj13 (大濃妝萬歲!!)》之銘言:
: : 服務的原所擬定的一張新的合約表
: : 其中有兩點讓我百思不得其解
: : 1.教師在園所設計的教案的教案及教具等,均屬於園所財產。
: : 2.教師在園所期間所做的研究,其智慧財產權也屬於園所財產。
: : 也就是不屬於原創者。
: : 兩點都是教師不得有異議。
: : 恕小的愚昧
: : 對這些的認知不多
: : 想請大家幫我解解答
: : 謝謝大家
: : !!!
:
: 如果我們在蘋果設計出一台全新的IPHONE 著作權當然可以討論 但是財產是誰的呢?
: 當然 是公司的
: 簡單的解釋就是: 我們拿的薪水裡包含公司保有這些因工作所產生產品的產權
: 但
: 作者擁有著作權 所以依然可以使用 但不可以用來營利或轉讓
: 話說 妳當然可以把妳的教案在別的地方用妳的巧手重現囉 因為不可能一模一樣:
原PO的問題要分成二個來看:「教案的著作權」跟「教具的所有權」
一、教案的著作權
按著作權法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
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
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著作人」原則上是指「原創者」,但依上揭法條可以看出,著作權法是允許
勞資雙方以「契約」另行約定的。
著作人所擁有的權利,分別為「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
(但我國由於立法技術的關係<大家都知道立法院平常在幹嘛>,
法條中所謂的「著作人」,通常是指「著作人格權擁有者」~)
著作財產權的具體權利內容,大致為重製、口述、播送、傳輸、傳播、公開展示
、改編、散布等著作權為經濟利益上使用的權利。
著作人格權的具體權利內容,大致為發表、具名等表彰原始創作人的權利。
所以如果園方(雇主)以契約跟老師們(受僱人)訂定著作權歸屬,是可以的。
但是,本件情形是在「原有契約之外」,新增「原契約所無的約定」,
這屬於新契約的簽訂,受僱人沒有簽約的義務。
就像工作契約的內容變更,勞基法明訂要勞資雙方同意才可以。
因此,原PO可以不簽這新約或有條件的簽(條件你開),
就契約法律關係而言,簽這份新約是要經雙方同意才可以合法生效,
如果園方以不簽約為由解雇,這樣的解雇因為欠缺合法原因,
受僱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給付資遣費」或「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
(這裡就太細節了,不深入多談,有遇到再說~)(最好是不要遇到啦^^)
所以園方應該要聰明一點,在一開始就把著作權歸屬納入聘任契約之中,
雙方先談好所有權利義務,讓老師們決定要不要在這種條件下來任教,
這樣比較沒有問題。
另外,如果堅持不簽,這樣雙方關係也會很僵,
可以參照著作權法第12條(出資聘任完成著作)第3項的精神,
雖以創作者為著作權人(完整享有財產權及人格權),
但「授權同意」園方使用該著作,這樣園方也不用擔心之後會被告。
「授權使用」跟「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這二者差別在於,
原創作者之後有沒有可以再為自己經濟上之利益使用。
如果自己就是著作財產權人,當然可以(拿去賣或再次授權~)
但如果財產權歸園方,則不能這麼做(可以自己用<公開發表>,但是不能賣)。
既然說到第12條,就順便補充一下條文~
第 12 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
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
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從上面可以看到,都是以「契約約定」為主,
若無約定,就是給受僱人,但雇主可以「使用」該著作。
所以你簽的授權,其實本就是出資雇主的法律上權利,但賣個人情給他。
(但如原契約本身就不包含撰寫教案等,這種有出資聘任完成著作的約定,
雇主連這種法律上權利都沒有~全要靠你同意。)
著作權的部分大致就這樣了。
ps.
如果以後要查法條,可以去全國法規資料庫(政府的,免收會費~)
http://law.moj.gov.tw/
二、教具所有權
這個簡單多了,說快一點。
原則上教具的所有權就是屬於「原材料所有人」的,所以要看材料的錢是誰出的。
至於老師的薪水由雇主發,是否從薪水購買的東西就是屬於雇主的,
這個...還要問嗎?當然不可能阿~
(難道我用薪水繳房貸,房子會是雇主的嗎~)
但如果,是雇主事前有「特別拿一筆錢」,或事後「給予材料經費」這種情況,
材料錢就是雇主出的,完成的東西,當然也是屬於雇主所有。
那如果我用自己的一點材料,跟雇主出錢買的新材料「組合」而成,怎麼算?
如果東西黏起來了,拆不下來,或拆下來所費過鉅,那這時候就「大家共有」
這個成品,其比例依材料費用的比例計算(民法第812、813條)。
那如果可以拆下來呢?那就拆一拆,各歸各的。
前面是原則,接著是例外:
1.材料全是老闆出錢的,但所有權是我的。
不要懷疑,民法有一種情形可以(第814條),就是「加工」之後,加工物的
價值遠高於材料(例如蛋雕,蛋殼一個才多少錢,成品貴多了~)
那老闆不就吃虧?沒有~同法第816條,老闆可以用不當得利跟你要材料錢。
2.材料有我的跟老闆的,但我們不能共有。
民法有叫做「主物」跟「從物」的觀念,就像手錶的表心(主)跟錶帶(從)。
簡單講,雖然是二個所有權,但因為有主從,所以小的要跟著大的走。
賣表心,效力及於錶帶(不要懷疑,他們是可以分開買賣的~)
同理,前面說到拆不下來,可以共有,但如果其中有人的材料可以當作是
「主物」(老大),那另一個當「從物」(小弟)的材料所有權就會被老
大的主人帶走。例如螺絲釘是小弟,所有權消失,附合在主要材料所有權
中。但一樣,民法會給你不當得利請求權,去補償材料錢的損失。
以上,有點深入,但我儘量講得簡單些。
希望對各位老師有幫助~(好好教我們的小孩啊,國家靠你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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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問題其實被問很多遍了,原PO一定沒有來爬文~@@)
※ 引述《kidsming (微笑的眼淚...晶瑩)》之銘言:
: 標題: Re: [問題] 想請問大家關於教案所有權的問題
: 時間: Thu Aug 18 08:29:51 2011
:
: ※ 引述《hellodj13 (大濃妝萬歲!!)》之銘言:
: : 服務的原所擬定的一張新的合約表
: : 其中有兩點讓我百思不得其解
: : 1.教師在園所設計的教案的教案及教具等,均屬於園所財產。
: : 2.教師在園所期間所做的研究,其智慧財產權也屬於園所財產。
: : 也就是不屬於原創者。
: : 兩點都是教師不得有異議。
: : 恕小的愚昧
: : 對這些的認知不多
: : 想請大家幫我解解答
: : 謝謝大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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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我們在蘋果設計出一台全新的IPHONE 著作權當然可以討論 但是財產是誰的呢?
: 當然 是公司的
: 簡單的解釋就是: 我們拿的薪水裡包含公司保有這些因工作所產生產品的產權
: 但
: 作者擁有著作權 所以依然可以使用 但不可以用來營利或轉讓
: 話說 妳當然可以把妳的教案在別的地方用妳的巧手重現囉 因為不可能一模一樣:
原PO的問題要分成二個來看:「教案的著作權」跟「教具的所有權」
一、教案的著作權
按著作權法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
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
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著作人」原則上是指「原創者」,但依上揭法條可以看出,著作權法是允許
勞資雙方以「契約」另行約定的。
著作人所擁有的權利,分別為「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
(但我國由於立法技術的關係<大家都知道立法院平常在幹嘛>,
法條中所謂的「著作人」,通常是指「著作人格權擁有者」~)
著作財產權的具體權利內容,大致為重製、口述、播送、傳輸、傳播、公開展示
、改編、散布等著作權為經濟利益上使用的權利。
著作人格權的具體權利內容,大致為發表、具名等表彰原始創作人的權利。
所以如果園方(雇主)以契約跟老師們(受僱人)訂定著作權歸屬,是可以的。
但是,本件情形是在「原有契約之外」,新增「原契約所無的約定」,
這屬於新契約的簽訂,受僱人沒有簽約的義務。
就像工作契約的內容變更,勞基法明訂要勞資雙方同意才可以。
因此,原PO可以不簽這新約或有條件的簽(條件你開),
就契約法律關係而言,簽這份新約是要經雙方同意才可以合法生效,
如果園方以不簽約為由解雇,這樣的解雇因為欠缺合法原因,
受僱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給付資遣費」或「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
(這裡就太細節了,不深入多談,有遇到再說~)(最好是不要遇到啦^^)
所以園方應該要聰明一點,在一開始就把著作權歸屬納入聘任契約之中,
雙方先談好所有權利義務,讓老師們決定要不要在這種條件下來任教,
這樣比較沒有問題。
另外,如果堅持不簽,這樣雙方關係也會很僵,
可以參照著作權法第12條(出資聘任完成著作)第3項的精神,
雖以創作者為著作權人(完整享有財產權及人格權),
但「授權同意」園方使用該著作,這樣園方也不用擔心之後會被告。
「授權使用」跟「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這二者差別在於,
原創作者之後有沒有可以再為自己經濟上之利益使用。
如果自己就是著作財產權人,當然可以(拿去賣或再次授權~)
但如果財產權歸園方,則不能這麼做(可以自己用<公開發表>,但是不能賣)。
既然說到第12條,就順便補充一下條文~
第 12 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
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
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從上面可以看到,都是以「契約約定」為主,
若無約定,就是給受僱人,但雇主可以「使用」該著作。
所以你簽的授權,其實本就是出資雇主的法律上權利,但賣個人情給他。
(但如原契約本身就不包含撰寫教案等,這種有出資聘任完成著作的約定,
雇主連這種法律上權利都沒有~全要靠你同意。)
著作權的部分大致就這樣了。
ps.
如果以後要查法條,可以去全國法規資料庫(政府的,免收會費~)
http://law.moj.gov.tw/
二、教具所有權
這個簡單多了,說快一點。
原則上教具的所有權就是屬於「原材料所有人」的,所以要看材料的錢是誰出的。
至於老師的薪水由雇主發,是否從薪水購買的東西就是屬於雇主的,
這個...還要問嗎?當然不可能阿~
(難道我用薪水繳房貸,房子會是雇主的嗎~)
但如果,是雇主事前有「特別拿一筆錢」,或事後「給予材料經費」這種情況,
材料錢就是雇主出的,完成的東西,當然也是屬於雇主所有。
那如果我用自己的一點材料,跟雇主出錢買的新材料「組合」而成,怎麼算?
如果東西黏起來了,拆不下來,或拆下來所費過鉅,那這時候就「大家共有」
這個成品,其比例依材料費用的比例計算(民法第812、813條)。
那如果可以拆下來呢?那就拆一拆,各歸各的。
前面是原則,接著是例外:
1.材料全是老闆出錢的,但所有權是我的。
不要懷疑,民法有一種情形可以(第814條),就是「加工」之後,加工物的
價值遠高於材料(例如蛋雕,蛋殼一個才多少錢,成品貴多了~)
那老闆不就吃虧?沒有~同法第816條,老闆可以用不當得利跟你要材料錢。
2.材料有我的跟老闆的,但我們不能共有。
民法有叫做「主物」跟「從物」的觀念,就像手錶的表心(主)跟錶帶(從)。
簡單講,雖然是二個所有權,但因為有主從,所以小的要跟著大的走。
賣表心,效力及於錶帶(不要懷疑,他們是可以分開買賣的~)
同理,前面說到拆不下來,可以共有,但如果其中有人的材料可以當作是
「主物」(老大),那另一個當「從物」(小弟)的材料所有權就會被老
大的主人帶走。例如螺絲釘是小弟,所有權消失,附合在主要材料所有權
中。但一樣,民法會給你不當得利請求權,去補償材料錢的損失。
以上,有點深入,但我儘量講得簡單些。
希望對各位老師有幫助~(好好教我們的小孩啊,國家靠你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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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andy
at 2011-08-20T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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