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律師業務的一些問題 - 律師工作討論
By Jake
at 2010-12-18T11:35
at 2010-12-18T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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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slide先生,你錯的很離譜耶,你發文的口氣讓我想起昨晚我看的電影,
三個傻瓜裡那個死讀書的好學生。
powerslide:未來律師是否能具有擔任專利申請代理人資格,恐怕命運 12/16 12:31
powerslide:多舛 12/16 12:32
現行實務上專利申請案件的代理人有三種身份,
專利代理人、律師、專利師。
這就是為什麼智慧局網站專利申請書表裡,
申請書代理人一欄,
不單獨標示,專利師或專利代理人,
因為律師就專利事務也可以為代理人,
在智慧局網站代理人資訊,
一樣也可以找到單單以律師身份執行專利代理業務代理人相關資訊。
http://ppt.cc/8x3y
該網頁並得以代理人的身分種類作查詢。
這麼簡單的問題可以強辯那麼久,我想很大的原因,
是真正懂的人不是沒空就是不想打這種無聊的口水戰,
最快解決的辦法,就是一通電話打去智慧財產局問好啦。
服務台有兩支電話 23767607 23767608
如果覺得不夠權威可以請服務台代轉至
負責專利申請事項的專利一組二科科長,
或者負責專利師登記及管理、專利代理人管理之專利一組一科科長。
問題很簡單,不用拐彎抹角,
直接問"律師可否執行專利師業務?"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向來都是承認律師可以執行專利師業務的。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6年10月8日智專字第09600090050號函
依專利師法第9條規定,專利師之業務範圍包括專利之申請、
異議、舉發、讓與、授權……等事項,
換言之,以向專利專責機關為對象提出上述各種申請事項為限。
白話的說,律師可不可以受委任辦理專利師業務,
可不可以在專利申請案件上單純填載代理人為律師
直接向智慧局送件?
當然可以!
※ 引述《powerslide (powerslide)》之銘言:
: 推 Dalwin:POWER好像誤會了專利代理人收回這個東西。就算律師證不能換 12/16 23:17
: → Dalwin:換專利代理人證,律師也可執行專利事務。以前換專利代理人 12/16 23:18
: → Dalwin:純粹是花錢買一張證書好看而已~XD 12/16 23:18
: → Dalwin:講了1~5點,通通不成立。第5點後述的技術問題更是二事,未 12/16 23:20
: → Dalwin:免將迥不相同二事混為一談。 12/16 23:21
: → Dalwin:總之律師什麼法律事務都能做,不然要律師幹嘛?
: 看來Dalwin好像不明暸專利師的業務到底在做什麼
: 依專利師法第九條規定
: 第九條(業務範圍)
: 專利師之業務範圍如下:
: 一、專利之申請事項。
: 二、專利之異議、舉發事項。
: 三、專利權之讓與、信託、質權設定、授權實施之登記及特許實施事項。
: 四、其他依專利法令規定之專利業務。
: 而專利法第11條規定
: 第 11 條 申請人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得委任代理人辦理之。
: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申請專利及辦理專利有關事項,應
: 委任代理人辦理之。
: 代理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專利師為限
: 簡單地講的就是寫Claim
: 替客戶寫專利申請說明,並提出異議等相關事項
: 而專利申請說明,依專利法第25條第1項及第26條規定
: 第 25 條 申請發明專利,由專利申請權人備具申請書、說明書及必要圖式,向專利
: 專責機關申請之。
: 第 26 條 前條之說明書,應載明發明名稱、發明說明、摘要及申請專利範圍。
: 發明說明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 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
: 申請專利範圍應明確記載申請專利之發明,各請求項應以簡潔之方式記載
: ,且必須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
: 發明說明、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之揭露方式,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 可不是你說講的法律事務而已
實務上,專利申請案如以律師為代理人,
通常這些說明書和必要圖式,
本來就不是律師本人寫的,
是他們事務所的員工寫的,
但從事說明書和必要圖式撰寫工作的員工,
但智慧局並不認定他們是執行專利師業務,
實務上所稱執行專利師業務,僅作形式認定,
就是有沒有以代理人名義向智慧局送件(專利申請案)罷了。
爭這麼久,卻完全無視實務看法,真是死讀書會而已。
: 所以我講的第五點技術事項,才真的是專利師業務範圍
: 至於什麼訴訟不訴訟的,根本不是焦點
: 也不需要專利師法去特別規定
: 至於專利訴訟的內容,事實上就是在打claim
鬼扯,專利訴訟的內容可多呢!
我自己接觸過的有無逾限繳納年費,
有無具備專利師考試免試資格而得經專業訓練專利師執照,
有無符合主張優先權或符合新穎性優惠期的規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來在閣下的概念裡專利法定的誰有權作專利代理人
不是看經濟部的解釋而是看法務部的解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智慧局將該篇法務部函釋
放在智慧局網站上"專利師相關解釋函"。
http://ppt.cc/yzzH
請點進去看「有關律師辦理專利業務相關事宜」之函釋,
智慧局不僅承認還放在自己網站上幫助民眾解惑,
某位台大博士班學生還可以比專利專責機關更權威,
也完全無視實務運作而獨家解釋律師的執業範圍,
真是了不起啊!
--
三個傻瓜裡那個死讀書的好學生。
powerslide:未來律師是否能具有擔任專利申請代理人資格,恐怕命運 12/16 12:31
powerslide:多舛 12/16 12:32
現行實務上專利申請案件的代理人有三種身份,
專利代理人、律師、專利師。
這就是為什麼智慧局網站專利申請書表裡,
申請書代理人一欄,
不單獨標示,專利師或專利代理人,
因為律師就專利事務也可以為代理人,
在智慧局網站代理人資訊,
一樣也可以找到單單以律師身份執行專利代理業務代理人相關資訊。
http://ppt.cc/8x3y
該網頁並得以代理人的身分種類作查詢。
這麼簡單的問題可以強辯那麼久,我想很大的原因,
是真正懂的人不是沒空就是不想打這種無聊的口水戰,
最快解決的辦法,就是一通電話打去智慧財產局問好啦。
服務台有兩支電話 23767607 23767608
如果覺得不夠權威可以請服務台代轉至
負責專利申請事項的專利一組二科科長,
或者負責專利師登記及管理、專利代理人管理之專利一組一科科長。
問題很簡單,不用拐彎抹角,
直接問"律師可否執行專利師業務?"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向來都是承認律師可以執行專利師業務的。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6年10月8日智專字第09600090050號函
依專利師法第9條規定,專利師之業務範圍包括專利之申請、
異議、舉發、讓與、授權……等事項,
換言之,以向專利專責機關為對象提出上述各種申請事項為限。
白話的說,律師可不可以受委任辦理專利師業務,
可不可以在專利申請案件上單純填載代理人為律師
直接向智慧局送件?
當然可以!
※ 引述《powerslide (powerslide)》之銘言:
: 推 Dalwin:POWER好像誤會了專利代理人收回這個東西。就算律師證不能換 12/16 23:17
: → Dalwin:換專利代理人證,律師也可執行專利事務。以前換專利代理人 12/16 23:18
: → Dalwin:純粹是花錢買一張證書好看而已~XD 12/16 23:18
: → Dalwin:講了1~5點,通通不成立。第5點後述的技術問題更是二事,未 12/16 23:20
: → Dalwin:免將迥不相同二事混為一談。 12/16 23:21
: → Dalwin:總之律師什麼法律事務都能做,不然要律師幹嘛?
: 看來Dalwin好像不明暸專利師的業務到底在做什麼
: 依專利師法第九條規定
: 第九條(業務範圍)
: 專利師之業務範圍如下:
: 一、專利之申請事項。
: 二、專利之異議、舉發事項。
: 三、專利權之讓與、信託、質權設定、授權實施之登記及特許實施事項。
: 四、其他依專利法令規定之專利業務。
: 而專利法第11條規定
: 第 11 條 申請人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得委任代理人辦理之。
: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申請專利及辦理專利有關事項,應
: 委任代理人辦理之。
: 代理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專利師為限
: 簡單地講的就是寫Claim
: 替客戶寫專利申請說明,並提出異議等相關事項
: 而專利申請說明,依專利法第25條第1項及第26條規定
: 第 25 條 申請發明專利,由專利申請權人備具申請書、說明書及必要圖式,向專利
: 專責機關申請之。
: 第 26 條 前條之說明書,應載明發明名稱、發明說明、摘要及申請專利範圍。
: 發明說明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 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
: 申請專利範圍應明確記載申請專利之發明,各請求項應以簡潔之方式記載
: ,且必須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
: 發明說明、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之揭露方式,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 可不是你說講的法律事務而已
實務上,專利申請案如以律師為代理人,
通常這些說明書和必要圖式,
本來就不是律師本人寫的,
是他們事務所的員工寫的,
但從事說明書和必要圖式撰寫工作的員工,
但智慧局並不認定他們是執行專利師業務,
實務上所稱執行專利師業務,僅作形式認定,
就是有沒有以代理人名義向智慧局送件(專利申請案)罷了。
爭這麼久,卻完全無視實務看法,真是死讀書會而已。
: 所以我講的第五點技術事項,才真的是專利師業務範圍
: 至於什麼訴訟不訴訟的,根本不是焦點
: 也不需要專利師法去特別規定
: 至於專利訴訟的內容,事實上就是在打claim
鬼扯,專利訴訟的內容可多呢!
我自己接觸過的有無逾限繳納年費,
有無具備專利師考試免試資格而得經專業訓練專利師執照,
有無符合主張優先權或符合新穎性優惠期的規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來在閣下的概念裡專利法定的誰有權作專利代理人
不是看經濟部的解釋而是看法務部的解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智慧局將該篇法務部函釋
放在智慧局網站上"專利師相關解釋函"。
http://ppt.cc/yzzH
請點進去看「有關律師辦理專利業務相關事宜」之函釋,
智慧局不僅承認還放在自己網站上幫助民眾解惑,
某位台大博士班學生還可以比專利專責機關更權威,
也完全無視實務運作而獨家解釋律師的執業範圍,
真是了不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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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12-20T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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