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庭一小時又20分鐘 - 律師工作討論

By Ophelia
at 2011-07-12T18:33
at 2011-07-12T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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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覺得這可能是釣魚文,但是我被釣到了只好心甘情願回文。
首次在本版從潛水變發言,請各位道長或版友不吝賜教。
文長,歡迎直接按END。
美國法庭實況我也是看過,在美國也玩過模擬法庭,
G大所言的情形和所生感想也不是沒想過,但是美國的就比臺灣的好嗎?
不可否認的,美國審前會議做的比較好,
至少法官會在辦公室與檢辯會談,
確認傳喚證人和言詞辯論所需要的時間,
但是這些時間也只是大概抓一下而已。
有過交互詰問經驗的道長們都瞭解,
證人對於問題的回答和當場的反應,
根本是沒有辦法預期的,
也不會因為今天證人身在美國所以就一定會遵照時間表走的。
而由於美國審判絕大部分都是以陪審團認定事實,
而陪審團沒有辦法看卷,所以只能仰賴審判時檢辯雙方的「表演」,
從這個角度來說,交互詰問需要問的問題,從起點的角度就和臺灣有很大差異。
在美國當然需要著重如何在陪審團面前藉由主詰問呈現待證事實,
藉由反詰問見縫插針,以及G大忘記陳述的「機車的異議」。
由於使用陪審團的案件,法官不能介入事實認定,
所以檢辯雙方需要讓陪審團在沒有辦法讀卷的情形下搞懂雙方究竟是在吵什麼。
而陪審團究竟有多精明?依照美國教授、朋友、同學的親身經驗都是:滿笨的。
因此,要呼籠陪審團並非不可能,所以律師需要適時表演,
反詰問也需要有技巧的提問。
這些東西在臺灣職業法官面前,是不是用的上?
我想各位道長應該也心知肚明。
在同為法律專業背景的司法官面前,你要虎爛法官不是不可能,
只是非常困難,而且往往通不過上級審檢驗(還是有例外啦)。
而同樣的,美國法學院有法律寫作課程,
訓練有教導JD學生如何寫法律意見書、契約等法律文件,
這確實是臺灣法學教育下所欠缺的,
所以我有時會看到無實務經驗的臺灣研究所學弟妹所寫極鳥的答辯狀,
但是這些問題往往是在考上律師實習和值夜過程中獲得改善,
換言之,臺灣不是不教,而是選擇在投入法律實務後才開始處理這個問題。
今天G大拿了美國的例子來說明(批評?)臺灣實務界,
以個人看法,這些批評的理由非常的怪異。
臺灣實務界不是沒有問題,我甚至認為有相當大的問題,
但是這個問題絕對不是「因為學美國學半套」所導致的,
更不用說「學美國學半套」這樣的前提其實是錯誤的,
實際上傳聞法則和交互詰問的引進是參考日本條文而非美國。
首先,交叉詰問證人的事前準備,G大說了一大堆美國如何如何,
這些東西說穿了只是律師究竟有沒有用心準備而已。
審判中律師從警詢和檢訊筆錄中可以看到證人在偵查的證稱或指訴,
有花心力在犯罪事實,也有用心在研究證人陳述,
如果證人陳述有問題,本來就可以抓的出來。
至於律師知道證人陳述哪裡有問題後,要怎麼在審判中把證人問倒,
本來每個人都會有每個人的方法。
(話說我每次聽到法官開始曉諭證人已經具結,會有偽證問題時,
就會有一股莫名的爽感,加再多班都很值得)
臺灣雖然一大堆司法官或律師會感嘆很多人不會交互詰問,
但是如果真的有去問感嘆的細節,其實不會交互詰問根本是因為不用心,
真的用心下去的律師,交互詰問就算不像美國也不會差到哪去,
畢竟臺灣不甚需要注重詰問「技巧」,把整個問題都呈現出來以後,
就算辯護人不問了,審判長也會接著問下去...
第二,G大說的如前所述、容後補陳,我不知道這是在說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
現在刑事案件(尤其一審)還有律師搞這招的話(其實還是有啦),
都會被法官酸到死,同樣,這是律師認不認真的問題,而不是哪一國制度的問題。
第三,美國長期歷練回來可以大殺四方?
我曾經也以為在美國歷練猶如進入棒球大聯盟,
回來臺灣就如同大聯盟選手屠殺小聯盟一樣,
但是實際上根本就不是這麼一回事。
不說別的,拿G大引以為傲的美國交互詰問來說好了,
在臺灣159條之1第2項和釋字582的規定下,
律師要爭執被告以外之人檢訊陳述的證據能力,
是要傳喚該人的。
換言之,臺灣辯護人需要「主詰問」敵性證人,
這可是美國不會發生的事情。
G大你覺得美國經驗會對這種事情有幫助嗎!
更別說臺灣交互詰問從問題擬定的角度就和美國完全不一樣了,
而交互詰問問的好不好,基本上跟判決結果的關係,
這個正比程度也遠低於美國。
至於異議,在臺灣,除了一些矚字案件和一些大牌律師的庭以外,
檢辯異議啥時被記錄在筆錄裡了?
往往問了一個莫名其妙的問題時,我旁邊眉頭還沒皺起來,
審判長就已經說「大律師,這個問題....你要不要修改一下」
筆錄上整個就是和諧到不行阿。
誰還跟你「XXX律師起稱異議,理由:OOXX。審判長:異議有效,請修改問題。」?
最後,以目前臺灣的訴訟現況,不管到底是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還是什麼主義,
其實骨子裡都還是歐陸的職權主義,
既然骨子裡是職權主義,就算要學,也不會學到美國那套,
也不用去用美國來講臺灣了,這個不折不扣是一種打擊錯誤。
※ 引述《georgeko (georgeko)》之銘言:
: 不肯花機票錢跟學費到國外看看
: 就自以為泱泱大國
: 然後一邊唉各種問題
: 這就是病啊
: 我以前問過律師朋友,法官朋友一些問題
: 還沒得到較完整的答案
: 也許這邊的道長們可以開示一下吧
: 有玩交互詰問的
: 事前跟證人準備多久
: 證人講台語講國語還是講客語你們事先知不知道
: 有沒有安排
: 證人心理受創,怎麼預先開導,庭中疏導
: 律師要問證人什麼
: 證人怎樣答得精準簡潔沒有不必要的尾巴留著給對造修理
: 花多少時間準備排練
: 開場的劇本是什麼
: 怎麼樣講到重點
: 不會無聊拖戲
: 總結的劇本又怎樣結合詢問證人的內容來證實自己的故事
: 主詰問如何明知故問,問到讓法官清楚瞭然
: 反詰問如何避免證人避重就輕,迴避閃爍
: 異議實際上又怎麼玩
: 台灣有誰說得清楚,講得明白,寫得出一本書,做得出一個影帶
: 不要不看外國怎麼做的
: 關起門來天天唉唉叫的
: 當然我學得不算多
: 所以這裡是免費討論提意見
: 如果要JD,三牌再加美國長年歷練
: 那要看你們花得起錢花不起錢請這種高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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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在本版從潛水變發言,請各位道長或版友不吝賜教。
文長,歡迎直接按END。
美國法庭實況我也是看過,在美國也玩過模擬法庭,
G大所言的情形和所生感想也不是沒想過,但是美國的就比臺灣的好嗎?
不可否認的,美國審前會議做的比較好,
至少法官會在辦公室與檢辯會談,
確認傳喚證人和言詞辯論所需要的時間,
但是這些時間也只是大概抓一下而已。
有過交互詰問經驗的道長們都瞭解,
證人對於問題的回答和當場的反應,
根本是沒有辦法預期的,
也不會因為今天證人身在美國所以就一定會遵照時間表走的。
而由於美國審判絕大部分都是以陪審團認定事實,
而陪審團沒有辦法看卷,所以只能仰賴審判時檢辯雙方的「表演」,
從這個角度來說,交互詰問需要問的問題,從起點的角度就和臺灣有很大差異。
在美國當然需要著重如何在陪審團面前藉由主詰問呈現待證事實,
藉由反詰問見縫插針,以及G大忘記陳述的「機車的異議」。
由於使用陪審團的案件,法官不能介入事實認定,
所以檢辯雙方需要讓陪審團在沒有辦法讀卷的情形下搞懂雙方究竟是在吵什麼。
而陪審團究竟有多精明?依照美國教授、朋友、同學的親身經驗都是:滿笨的。
因此,要呼籠陪審團並非不可能,所以律師需要適時表演,
反詰問也需要有技巧的提問。
這些東西在臺灣職業法官面前,是不是用的上?
我想各位道長應該也心知肚明。
在同為法律專業背景的司法官面前,你要虎爛法官不是不可能,
只是非常困難,而且往往通不過上級審檢驗(還是有例外啦)。
而同樣的,美國法學院有法律寫作課程,
訓練有教導JD學生如何寫法律意見書、契約等法律文件,
這確實是臺灣法學教育下所欠缺的,
所以我有時會看到無實務經驗的臺灣研究所學弟妹所寫極鳥的答辯狀,
但是這些問題往往是在考上律師實習和值夜過程中獲得改善,
換言之,臺灣不是不教,而是選擇在投入法律實務後才開始處理這個問題。
今天G大拿了美國的例子來說明(批評?)臺灣實務界,
以個人看法,這些批評的理由非常的怪異。
臺灣實務界不是沒有問題,我甚至認為有相當大的問題,
但是這個問題絕對不是「因為學美國學半套」所導致的,
更不用說「學美國學半套」這樣的前提其實是錯誤的,
實際上傳聞法則和交互詰問的引進是參考日本條文而非美國。
首先,交叉詰問證人的事前準備,G大說了一大堆美國如何如何,
這些東西說穿了只是律師究竟有沒有用心準備而已。
審判中律師從警詢和檢訊筆錄中可以看到證人在偵查的證稱或指訴,
有花心力在犯罪事實,也有用心在研究證人陳述,
如果證人陳述有問題,本來就可以抓的出來。
至於律師知道證人陳述哪裡有問題後,要怎麼在審判中把證人問倒,
本來每個人都會有每個人的方法。
(話說我每次聽到法官開始曉諭證人已經具結,會有偽證問題時,
就會有一股莫名的爽感,加再多班都很值得)
臺灣雖然一大堆司法官或律師會感嘆很多人不會交互詰問,
但是如果真的有去問感嘆的細節,其實不會交互詰問根本是因為不用心,
真的用心下去的律師,交互詰問就算不像美國也不會差到哪去,
畢竟臺灣不甚需要注重詰問「技巧」,把整個問題都呈現出來以後,
就算辯護人不問了,審判長也會接著問下去...
第二,G大說的如前所述、容後補陳,我不知道這是在說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
現在刑事案件(尤其一審)還有律師搞這招的話(其實還是有啦),
都會被法官酸到死,同樣,這是律師認不認真的問題,而不是哪一國制度的問題。
第三,美國長期歷練回來可以大殺四方?
我曾經也以為在美國歷練猶如進入棒球大聯盟,
回來臺灣就如同大聯盟選手屠殺小聯盟一樣,
但是實際上根本就不是這麼一回事。
不說別的,拿G大引以為傲的美國交互詰問來說好了,
在臺灣159條之1第2項和釋字582的規定下,
律師要爭執被告以外之人檢訊陳述的證據能力,
是要傳喚該人的。
換言之,臺灣辯護人需要「主詰問」敵性證人,
這可是美國不會發生的事情。
G大你覺得美國經驗會對這種事情有幫助嗎!
更別說臺灣交互詰問從問題擬定的角度就和美國完全不一樣了,
而交互詰問問的好不好,基本上跟判決結果的關係,
這個正比程度也遠低於美國。
至於異議,在臺灣,除了一些矚字案件和一些大牌律師的庭以外,
檢辯異議啥時被記錄在筆錄裡了?
往往問了一個莫名其妙的問題時,我旁邊眉頭還沒皺起來,
審判長就已經說「大律師,這個問題....你要不要修改一下」
筆錄上整個就是和諧到不行阿。
誰還跟你「XXX律師起稱異議,理由:OOXX。審判長:異議有效,請修改問題。」?
最後,以目前臺灣的訴訟現況,不管到底是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還是什麼主義,
其實骨子裡都還是歐陸的職權主義,
既然骨子裡是職權主義,就算要學,也不會學到美國那套,
也不用去用美國來講臺灣了,這個不折不扣是一種打擊錯誤。
※ 引述《georgeko (georgeko)》之銘言:
: 不肯花機票錢跟學費到國外看看
: 就自以為泱泱大國
: 然後一邊唉各種問題
: 這就是病啊
: 我以前問過律師朋友,法官朋友一些問題
: 還沒得到較完整的答案
: 也許這邊的道長們可以開示一下吧
: 有玩交互詰問的
: 事前跟證人準備多久
: 證人講台語講國語還是講客語你們事先知不知道
: 有沒有安排
: 證人心理受創,怎麼預先開導,庭中疏導
: 律師要問證人什麼
: 證人怎樣答得精準簡潔沒有不必要的尾巴留著給對造修理
: 花多少時間準備排練
: 開場的劇本是什麼
: 怎麼樣講到重點
: 不會無聊拖戲
: 總結的劇本又怎樣結合詢問證人的內容來證實自己的故事
: 主詰問如何明知故問,問到讓法官清楚瞭然
: 反詰問如何避免證人避重就輕,迴避閃爍
: 異議實際上又怎麼玩
: 台灣有誰說得清楚,講得明白,寫得出一本書,做得出一個影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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