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解費的負擔 - 律師工作討論

Audriana avatar
By Audriana
at 2011-11-16T07:59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gadoma (批幣都被鬼咬走了@@)》之銘言:
: 案件是民事損害賠償
: 被告在非法院所在之監所,有合法送達
: 小弟是原告訴代
: 被告則是沒請律師
: 剛剛接到書記官來電
: 要我們去繳一筆"提解費"
: 是把被告提來開庭的費用(或是把被告先安置在法院所在地監所的費用)
: 說原告起訴所以要負擔
: 聽了有點傻眼...哪有原告要付錢讓被告來開庭的道理
: 有這麼佛心的喔
: 問了一下書記官他說沒搞錯是法官批示要我們繳錢
: 想請教提解費不去繳會怎樣?
: 被告不被提來開庭不是正好一造辯論判決
: 法院會以原告沒繳錢就訴不合法駁回訴訟或視為合意停止嗎orz
: 有道長遇過類似的情況嗎?

發文字號:
發文日期:民國 0年00月00日
座談機關:司法院第一期司法業務研究會
資料來源:民事法律問題研究彙編 第 2輯 266頁
法律問題:原告所有財物在新竹縣為被告所竊,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對現尚在臺灣高
     雄監獄服刑之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訴。經法院裁定命原告預納借提
     被告之費用,原告拒不預納,應如何處理 ?
討論意見:甲說: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訴訟行為需支出費用者,
        得命當事人預納之。借提被告係訴訟進行必要之行為,原告經法院
        裁定預納借提費用而不預納,訴訟無從進行,應依同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起訴不備其他要件,裁定駁回其訴。
     乙說:預納借提被告之費用,並非起訴必備要件,不能因原告不遵命預納
        ,而裁定駁回其訴。如法院有款可墊,可先行墊支,否則僅能俟被
        告服刑期滿,再行審判。
     丙說: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以當事人兩次不到場視為撤回其訴,
        或命一造辯論。
     結論:依現行法而言,不交費用則不進行訴訟;至行政上如何報結及報結
        後案卷如何處理,請司法院第一廳研究。
司法院第二廳研究意見:原告提起訴訟,如不依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法院限期命其補
     正仍不補正者,固屬欠缺訴訟成立要件,應以裁定駁回之。惟借提費用等
     其他訴訟費用,如原告不依法院命令預納,法院僅得不為該需要費用之行
     為,不得視為撤回或裁定駁回其訴。(最高法院五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決
     議參照)


發文字號:
發文日期:民國 0年00月00日
座談機關:司法院第一期司法業務研究會
資料來源:民事法律問題研究彙編 第 2輯 263頁
法律問題:當事人在監所(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經法院命原告預納借提費用
     而不遵命預納如何處理 ?
討論意見:甲說:法院得不為借提,致該訴訟事實上不能進行。
     乙說:法院得不為借提,此際,如係原告在監所,應認為原告無正當理由
        不到場,法院得依到場被告之聲請或經再傳後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或於被告遲誤兩次言詞辯論期日時,視為撤回其訴,
        如係被告在監所,應認為被告有正當理由不到場,該訴訟始屬事實
        上不能進行。(參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
        條第一項、第一百九十一條)
     結論:依現行法而言,不交費用則不進行訴訟;至行政上如何報結及報結
        後卷宗如何處理,請司法院第一廳研究。
司法院第二廳研究意見:原告提起訴訟,如不依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法院限期命其補
     正仍不補正者,固屬欠缺訴訟成立要件,應以裁定駁回之。惟借提費用等
     其他訴訟費用,如原告不依法院命令預納,法院僅得不為該需要費用之行
     為。(最高法院五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決議參照)


發文字號:(77)廳民一字第 736號
發文日期:民國77年06月17日
座談機關: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資料來源:民事法律問題研究彙編 第 7輯 466頁
法律問題:甲在某法院訴請判決與乙離婚,乙羈押於其他法院轄區之看守所,乙未委
     任訴訟代理人到場,法院裁定命甲繳納借提費用以派警前往迎提,甲不繳
     借提費,法院應如何處理。
討論意見:甲說:借提費亦為訴訟費用,為當事人訴訟行為所須支付之費用,固得命
        當事人預納,但當事人如不依法院裁定預納費用,法院僅得不為該
        需要費用之行為(借提),借提費非如裁判費依法律規定為起訴必
        備之程式,如不繳借提費,不得認為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駁回,(
        最高法院五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民刑庭總會決議參照)但事實上如
        不辦借提,案件無法審判,蓋被告在押,失去自由,為不到庭正當
        理由,乃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法院不得行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為解決問題,法院應繼續通知原告前來繳納借
        提費。
     乙說:借提費雖非如裁判費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為起訴必備程式與要件
        ,但事實上被告在押他法院看守所,如不辦借提,被告不到庭,為
        有正當理由,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行一造
        辯論判決。故借提程序為起訴審判在押他法院轄區看守所或監獄被
        告之必備要件,而預納借提費又為辦理借提所需之程序,且為原告
        之義務,故解釋上應認為預納借提費應為本件起訴所必備之程式或
        要件。如當事人不繳納,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第六款之規定裁駁回。否則當事人不繳借提費,法院既無法借提
        審判,亦無法行一造辯論判決,又不得依起訴不合程式駁回,案件
        將無終結之可能。
審查意見:原則上應採甲說,惟如此將使案件久延不能終結,故本院實務上有通知被
     告預繳提解費用,或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庭,被告如不繳費又不委任訴訟代
     理人時,即認其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而為一造辯論判決者,此種辦法是否
     可行,併請討論送請司法院核示。
研討結果:照審查意見通過
司法院第一廳研究意見:當事人不依法院裁定預納借提費,並非欠缺起訴程序上必備
     之程式或其他必備之要件,不能認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起訴不合法之情形而以裁定駁回。故原告不繳借提費,
     法院僅得不為該借提之行為,但不為借提,被告在押而不能到庭,應認有
     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之情形,法院不得行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本件應採甲說。

--
Tags: 律師

All Comments

Mary avatar
By Mary
at 2011-11-18T07:21
感謝分享!!
Dora avatar
By Dora
at 2011-11-20T06:44
Olga avatar
By Olga
at 2011-11-22T06:07
大推
Genevieve avatar
By Genevieve
at 2011-11-24T05:30
Hedda avatar
By Hedda
at 2011-11-26T04:52
Oscar avatar
By Oscar
at 2011-11-28T04:15
感謝
Caitlin avatar
By Caitlin
at 2011-11-30T03:38
結論:不能駁回原告之訴,但也不能一造辯論判決。
Rebecca avatar
By Rebecca
at 2011-12-02T03:00
看樣子卡住了,反正久懸不決急的也是原告,或許時間壓力
會促使他願意繳納。
Hardy avatar
By Hardy
at 2011-12-04T02:23
帥!
Charlotte avatar
By Charlotte
at 2011-12-06T01:46
推 viorc: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9條第4項 ?
Christine avatar
By Christine
at 2011-12-08T01:09
看樣子這個才是正解,上面的決議被處理了。
Heather avatar
By Heather
at 2011-12-10T00:31
那看起來不借提就要看別的證據足不足夠形成心證了
Damian avatar
By Damian
at 2011-12-11T23:54
原告不繳錢,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命被告墊付,被告
Agatha avatar
By Agatha
at 2011-12-13T23:17
不繳,視為合意停止,等四個月,就視為撤回
Rae avatar
By Rae
at 2011-12-15T22:39
推用心!
Eartha avatar
By Eartha
at 2011-12-17T22:02
就是要繳提解費,不繳民事被告不會到庭。
Donna avatar
By Donna
at 2011-12-19T21:25
我也是被通知要繳提解費的原告....謝謝分享!!
Brianna avatar
By Brianna
at 2011-12-21T20:48
沒錯 就是民事訴訟法九十四條之一

提解費的負擔

Ivy avatar
By Ivy
at 2011-11-15T15:48
案件是民事損害賠償 被告在非法院所在之監所,有合法送達 小弟是原告訴代 被告則是沒請律師 剛剛接到書記官來電 要我們去繳一筆and#34;提解費and#34; 是把被告提來開庭的費用(或是把被告先安置在法院所在地監所的費用) 說原告起訴所以要負擔 聽了有點傻眼...哪有原告要付錢讓被告來開庭 ...

妃律師的倫理問題

Robert avatar
By Robert
at 2011-11-13T10:27
昨天偶然看到科南 雖然應該只是節目效果 但還是覺得怪怪的 想請教大家的意見 妃律師傳了一個不必要的證人毛利小五郎作證 然後爆了(這在我國也常見 ^^) 法院也要妃律師再確認是否要繼續作證 然而妃律師還是希望毛利小五郎作證 所以妃律師應該是有意甚至是故意要發覺「真相」 這個發掘真相的行為有無違反律師法或律師倫 ...

紅火案舊聞的inconvenient truth

Annie avatar
By Annie
at 2011-11-12T11:34
最近工作關係查了98金重訴40 此案固然已有許多精采故事可講 包括從鄧彥敦的下場講台灣法律人的倫理 特偵組跟辜家少爺還有阿扁之間諸多不可告人的事 不過此次意外發現 台灣這幾年的判決要旨到底是怎麼生產出來的 證期法令系統上由法X公司整理的判決要旨關於金控子公司不適用公發公司證交法背信 加重責任那一段的理由 怎麼 ...

倫理規範與登錄公會的問題

Jessica avatar
By Jessica
at 2011-11-11T19:57
小弟有倫理規範的問題請教,請問如果客戶要在A法院進行調解, 但律師並未加入A地律師公會,則叫助理去當調解代理人是否有律師法 上的問題? 個人覺得是有點在打擦邊球,不是很確定這樣O不OK, 謹求教於諸位道長。 - ...

想請問律大法律事務所

Ingrid avatar
By Ingrid
at 2011-11-11T14:08
想請教各位先進 有無聽說過律大法律事務所(所長:胡峰賓律師)的於業界的評價為何 緣起是... 我有一位朋友欲應徵該所的法務一職 似乎要簽一年約 所以託我詢問該所的風評.福利.工作氣氛等等 若有知曉者可否麻煩推文告知或寄站內信呢 非常感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