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湯不換藥的考績法修正草案 - 離職
By Edith
at 2018-10-10T16:03
at 2018-10-10T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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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其他單位是如何
我們單位都是主管輪完甲
然後剩下的乙給承辦輪流吃
以這幾年的狀態
大部分人都是一年甲一年乙
現在把甲等比例降低
又限制要連二甲才能升官等
基層承辦要升官等
應該是要等到天荒地老了
※ 引述《R3210 (貪小便宜你會損失更多)》之銘言:
: 這次的考績法修正草案,在9月25日默默地送進立法院了;先不討論銓敘部在總說明內
毫
: 不遮掩地寫出「幾乎沒有基層知道的公聽會」這件事,至少大部這次沒把強制丙等比例
(
: 末位淘汰制)納入草案,對於迂腐、落伍又跟不上時代的銓敘部來說,的確是值得高興
的
: 一件事。
: 但回過頭來看這一部草案,這次的修法真的有辦法像草案第2條所寫,充分發揮考績功
能
: ,落實績效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及服務品質嗎?
: 答案很明顯:用膝蓋想也知道不可能。
: 我們先從第5條看起,考績法第5條第3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中央二級或相當
二
: 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這邊第一個
會
: 面臨到的問題就是:由上而下訂定的績效指標會因為政府架構的不同而影響到績效指標
訂
: 定的難易度。
: 先不討論中央及地方的員額編制及職等,中華民國政府機關制度最大的問題就是「中央
二
: 級機關的一級單位享有地方政府一級機關的主管編制」,但這裡先略過不談。
: 將地方首長及行政院長(政治人物)列出,接著將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和中央二級機
關
: 列出,可以發現,地方政府一級機關其實和中央二級機關是相對應的,經發局對應經濟
部
: ,民政局、都發局對應內政部、勞動局對應勞動部…等等,但在績效指標的訂定上,中
央
: 二級可以各自依業務特性訂定,地方一級機關卻是喪失其自主性;此外,第5條第3項也
會
: 影響到第14條第2項的所屬機關團體績效評比。試想,若經濟部內所屬各機關之間辦理
團
: 體績效評比,都已經很困難了,更何況是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機關,每個機關的主管
領
: 域都不同;在這部草案內卻允許主管機關「得」視其業務特性辦理績效評比,於是乎勞
動
: 部可以做為「勞動主管機關」自行訂定績效指標,但勞動局卻是做為「地方政府的所屬
機
: 關」,需要經過地方政府授權訂定指標,萬一地方首長像近期媒體報導的某些地方首長
一
: 樣毫無sense,還必須要跟衛生、環保、經濟、社會、研考等機關放在一起做團體績效
評
: 比;這樣的績效評比,有什麼公正性與公平性可言?要怎麼落實績效管理?
: https://i.imgur.com/HkThiE0.jpg
: 再來,本次考績法草案對於優等(?7)及甲等(?8)的條件,都訂定一款規定叫做「首
: 長/主管領導有方」的規定;問題是,目前公務體系的首長/副首長/主管/副主管們,有
很
: 會管理嗎?還是只會耍官威、對下屬頤指氣使,用無效率的做事方法,浪費基層時間;
這
: 種管理方式就算真的在政策推動上達成初步成果,真的夠格稱為「領導有方」嗎?
: 對比其他的優等條件,第7條和第8條的第12款所謂領導有方,只是巧立名目,方便替首
長
: /副首長/主管/副主管們打優等罷了,至於優等比例,銓敘部長及人事長聯名箋函也只
談
: 到甲等比例,以後給所有主管打優等,有違反規定嗎?
: 接著是第12條第2項,在立法說明內完全看不出連續三個甲等抵銷一個丙等的立論基礎
何
: 在。從獎金來看,優等也就比甲等多半個月,為何拿一次丙等可以用一個優等抵銷,甲
等
: 卻要連續三次才能抵銷?完全不合理啊!雖說有規定十年條款,但以公部門的風氣,誰
能
: 說不會被濫用?
: 另外是第13條第1項,另予考績人員不得考列優等,更是莫名其妙;既然優等條件已完
全
: 明訂於第7條,何以達成條件的另考人員無法考列優等?銓敘部依然給不出合理的答案
,
: 只模糊地說一句合理區分,這裡又再度自打嘴巴,明明第2條才講過要落實績效管理,
結
: 果
: 一個拿另考的人員達成優等條件卻不能拿優等?立法理由說機關可以對另考人員另給獎
勵
: ,但試問,除了專案考績以外,有哪個獎勵是可以多拿獎金的?銓敘部要不要釋疑一下
,
: 哪個機關會固定每年編列這筆「年終考績、另予考績與專案考績以外的獎金」預算?
: 最後則是新增的第18條,強制單位主管及授權人員應與受考人進行面談,個人認為這真
是
: 一個完全不知民間疾苦的規定。前面就提過了,中央機關的內部一級單位(主管為事務
官
: ),卻能享有地方政府所屬一級機關(首長為政務官)的編制,有司處長、副司處長,
專
: 委、簡任技正、簡任視察等等,一個單位主管可以有4位簡任級幹部輔佐;先不論職等
上
: 的差異,地方政府的一級單位主管(9職等),平常也就1位專員級,大不了給你2位專
員
: 級(這還是科室太操才有),如何有足夠的人力在維持業務以外還要找時間面談?是不
是
: 在開了一整天的會議以後再把基層留下來加班面談然後沒加班費?更別說現行政府機關
的
: 陋習,面談時講真話的基層是會被獎勵,還是「挑撥離間」(丙等丁等要件)?
: 說穿了,「績效管理」本質上就是管理的一部分,一大堆人每天都在喊管理是一門專業
,
: 但政府機關的主管,有一部分在管理上的專業完全是趨近於低能,不懂管理、不會管理
、
: 每天花時間受訓是為了混學習時數,以及和教授同學social,這種毫無內容的在職訓練
,
: 搭配華人文化、機關得拒絕商調的規定,以及公部門業務的特性,造就了一群沒有專業
、
: 沒有擔當,也毫無反思能力的主管,只會出張嘴壓榨同仁的主管,即便完成任務,是否
真
: 能稱之為領導有方?
: 與其東拼西湊,加進一堆實務上莫名其妙的規定,不如先營造一個正常的管理環境
: 舉例來說,如果離職都是自由意志,機關不能拒絕了,那商調同樣是不想在原機關待下
去
: 為何不能放寬規定?
: 講白一點就是,我前面講的都是事實啦!政府機關一堆主管就是毫無管理能力
: 只好用這種低能落伍的規定,掩蓋主管無能的事實。但看到銓敘部都可以公然說「保
: 勞保的約聘雇不適用勞基法」了,你還能對這種自我感覺良好的大部抱什麼期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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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na
at 2018-10-13T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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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8-10-16T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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