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工作上遇到了政府採購法的問題
沒上過半堂採購法課程的在下感到一百萬個問題
所以想跟各位前輩請益
還請大家不吝指導~~~萬分感謝~~
事情是這樣的
機關這近一年會有大量性質類似的委任律師訴訟案(以往沒有)
每個個案訴訟金額及背景事實差不多 但對象及細部求償內容有異
假設 每件委任案的價金固定在20萬元 一年內大約共有100件
Q1:可否用選擇性招標經常性採購辦理?
如果可以,在廠商資格審查公告時之採購金額是2000萬,是否就變成巨額採購而
須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效益分析?
如果可以,可否直接公告固定價格?只要符合資格者一律入名單,將來採購時,採
抽籤或依次序邀標,廠商直接以固定價格決並而免除議價程序?
Q2:可否先用公開評選,選出多家廠商,再用限制性招標,以固定價格跟多家廠商簽約?
Q3:因為案件多達100件,考量律師事務所可能沒那麼多,
所以同一個事務所可能同時須接2案,
但又怕案太多影響服務品質,所以同時接案可能設定不會多於3案
綜合以上考量,本案會比較推薦用何種招標決標方式比較省時省力省爭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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