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考績法只改革新人,新人成為3%丙等下的犧牲品!
後功可抵前過,強迫新人改過向善!
當新聞剛出來時同事們私下議論紛紛,讓新進人員吃丙,當替死鬼的耳語已悄悄
流傳開來。既得利益者必會排擠外來的人,一旦這樣的團體共識形成,很容易主
管便會依這樣的共識去行事,因為主管不想得罪多數的人。不管是主管評比或是
同儕評比也好,新人在沒有人脈及關係下總是最弱勢的一群。以前乙等考績是搓
出來的,鼻子摸摸認了(因為申訴也沒用)。未來新考績法通過了,難保不會有搓丙
等考績的情形出現。與其讓未完善的新考績法貿然通過,而導致一年後上萬名的
新人公務員走上街頭,倒不如好好檢視新考績法的缺失之處。
在下有幾個訴求可做為上位者修法時之參考:
(訴求一)
若要硬性規定3%丙等,須依職等或年資之級距個別計算之,並杜絕關說與人情,即
三職等→3%丙等
四職等→3%丙等
…,以此類推。
或
1~5年年資'3%丙等
6~10年年資'3%丙等
…,以此纇推。
(訴求二)
以條件制取代比例制。
公務體系與民間企業最大不同就在於其非以營利為目的。故硬將企業那套比例
淘汰制套用在公部門上不只牛頭不對馬嘴,更可能適得其反。以警察機關為例,
績效如何評比?是否以開罰單量多寡來量化?若是如此,將來勢必惹來民怨,抱怨
警方執法太嚴。針對負責特殊事務的機關是否也用一樣的比例淘汰的確值得商
議。
目前人民抱怨公務機關最多的不外乎有[行政效率太差]、[上班做自己的事]、
[對民眾態度不佳]…,等。那何不針對人民觀感不佳的事項設定丙等的條件,該
丙等的就丙等,有多少丙就給多少丙。各機關負責之業務不同,縱使有團體績效
來調整比例,但在整體3%丙等原則下,必會產生分配不均之爭議。比例制是死的
,條件制是活的,死的東西如何能激勵公務員向上?
條件制舉例如下:
行政效率太差,公文旅行超過一定時間→丙等
上班時間玩電腦遊戲、上美容院遭民眾拍照檢舉→丙等(並提供民眾檢獎金)
…,以此類推。
(訴求三)
訴求一訴或求二無法達成時,應給初任公務員4年之保護期,期間給予之考績
不列入比例之計算(可打甲乙丙丁,所打之丙不列入3%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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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人有相關立委的信箱 ?我想投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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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功可抵前過,強迫新人改過向善!
當新聞剛出來時同事們私下議論紛紛,讓新進人員吃丙,當替死鬼的耳語已悄悄
流傳開來。既得利益者必會排擠外來的人,一旦這樣的團體共識形成,很容易主
管便會依這樣的共識去行事,因為主管不想得罪多數的人。不管是主管評比或是
同儕評比也好,新人在沒有人脈及關係下總是最弱勢的一群。以前乙等考績是搓
出來的,鼻子摸摸認了(因為申訴也沒用)。未來新考績法通過了,難保不會有搓丙
等考績的情形出現。與其讓未完善的新考績法貿然通過,而導致一年後上萬名的
新人公務員走上街頭,倒不如好好檢視新考績法的缺失之處。
在下有幾個訴求可做為上位者修法時之參考:
(訴求一)
若要硬性規定3%丙等,須依職等或年資之級距個別計算之,並杜絕關說與人情,即
三職等→3%丙等
四職等→3%丙等
…,以此類推。
或
1~5年年資'3%丙等
6~10年年資'3%丙等
…,以此纇推。
(訴求二)
以條件制取代比例制。
公務體系與民間企業最大不同就在於其非以營利為目的。故硬將企業那套比例
淘汰制套用在公部門上不只牛頭不對馬嘴,更可能適得其反。以警察機關為例,
績效如何評比?是否以開罰單量多寡來量化?若是如此,將來勢必惹來民怨,抱怨
警方執法太嚴。針對負責特殊事務的機關是否也用一樣的比例淘汰的確值得商
議。
目前人民抱怨公務機關最多的不外乎有[行政效率太差]、[上班做自己的事]、
[對民眾態度不佳]…,等。那何不針對人民觀感不佳的事項設定丙等的條件,該
丙等的就丙等,有多少丙就給多少丙。各機關負責之業務不同,縱使有團體績效
來調整比例,但在整體3%丙等原則下,必會產生分配不均之爭議。比例制是死的
,條件制是活的,死的東西如何能激勵公務員向上?
條件制舉例如下:
行政效率太差,公文旅行超過一定時間→丙等
上班時間玩電腦遊戲、上美容院遭民眾拍照檢舉→丙等(並提供民眾檢獎金)
…,以此類推。
(訴求三)
訴求一訴或求二無法達成時,應給初任公務員4年之保護期,期間給予之考績
不列入比例之計算(可打甲乙丙丁,所打之丙不列入3%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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