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法二國關於建議縮減律師錄取人數 - 律師工作討論

By Queena
at 2014-01-04T14:22
at 2014-01-04T14:22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Scholz (…)》之銘言:
: 至於口口稱稱經濟學或市場競爭解決者,
: 我想引一句陳新民大法官在釋字第655號不同意見書所引述的一段話:
: 每一個人都有生存的權利,因此他要尋求吃飯、穿衣及
: 住房的手段。為了這種非常簡單的事情,我們不需要經
: 濟學家及他們想出的定律之幫忙。
: ( 印度‧甘地)
陳新民大法官是這樣說的嗎?
不要誤導大眾喔
==================================
立法權雖有一定的判斷空間,應為釋憲者所尊重。因
此癥結點在於哪些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列入這種資格審查
範圍?其中比例原則扮演絕對重要的角色。由於對於執業資
格的取得與否,關涉到人民是否可從事於職業以謀生活之
資,進而發展其人格。易言之,是從事某種行業的「進場門
票」,自然在憲法比例原則及公益考量的要求上,要比獲得
職業資格後的其他執業行為所為的限制較嚴格的多,這也是
聯邦德國憲法法院在極早年(一九五八年六月一日)所作著
名的「藥房案」(Apothekenentscheidung)所揭櫫的理念
原則。立法權雖有一定的判斷空間,應為釋憲者所尊重。因
此癥結點在於哪些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列入這種資格審查
範圍?其中比例原則扮演絕對重要的角色。由於對於執業資
格的取得與否,關涉到人民是否可從事於職業以謀生活之
資,進而發展其人格。易言之,是從事某種行業的「進場門
票」,自然在憲法比例原則及公益考量的要求上,要比獲得
職業資格後的其他執業行為所為的限制較嚴格的多,這也是
聯邦德國憲法法院在極早年(一九五八年六月一日)所作著
名的「藥房案」(Apothekenentscheidung)所揭櫫的理念
。
(二)「考試控制品質?」—「考試證照化」的迷思
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是否都應該經過國家考試之
一途,方取得執業資格?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
條採取僵硬的規定,認為僅能由考試院直接考試一途。按字
面上無「但書」之規定,似乎連「其他法律有不同規定,依
其規定」的例外條款都不存在!考試院經立法授權,在該法
施行細則第二條第六款,將記帳士列入「須經考試方取得取
得執業資格」之範圍內,結果解釋上卻形成了:
「即連立法者自為的例外規定都不許可之」
之結論!這是本號解釋的立論重點。這種「被授權者可否定授權者」的推論,不僅違反
立法原則,已在前段提及外,在此本席認為更應檢討在此多
元化、科技發展迅速與市場競爭激烈的時代,人民選擇職業
與更換職業之頻率,比過去更為頻繁。有無必要用嚴格且較
僵硬的考試制度,來限制此謀生之權利?
======================================
: 台灣在盲目擴大律師人數下,試問: 法學系(台灣以法律系為名的,共計53家左右)
: 修20學分者更是以量產方式擴張, 這樣每年錄取人數約900至1000人。 遠超過因退休
: 離開這個行業的人 這些活在象牙塔下的『學者專家」, 如何解決即將而來貧窮或魯蛇
: 律師的生計, 而伴隨而來律師地位低落問題。
這一點陳新民大法官在該號解釋文也說了
=======================================
記帳士的「法權」地位,由「無照營業」經合法化後,
再轉由無記帳士資格的「無照營業」
,就國家「依法行政」及法律關係明確性而言,無疑的是走了回頭路,又走回十年
前的老路子!而對於八千名這些曾依法納稅、必須扶養家
庭、負擔生計的記帳人,現今要面對全球經濟風暴大海嘯的
衝擊,國家要以最慎重、人飢己飢的切膚感受,不可以過度
理想主義的方式,如同重新構建一個全新法制與「新興行
業規範」的樂觀心態,來處理這種攸關八千個家庭的生計大
事。思慮及此,本席頓感彷彿襲的北國寒流,已沁進心
扉。
==============================
他關注的是那些未取得執照者的工作權保障
而不是已取得專業證照者的薪資水準
這一點跟你的說法根本就是大相逕庭
片面擷取陳大法官的言語來做擋箭牌是沒有用的
還是乖乖正面回答我之前提問的二大根本問題
1.限制律師錄取名額之後,對於其他未考上律師執照的法律畢業生的工作權如何保障?
2.韓國律師市場再怎麼不濟,有人提出以限制律師錄取名額的方式來解決就業問題嗎?
拼命轉移焦點是沒有用的
※ 編輯: treasurehill 來自: 111.240.222.179 (01/04 14:39)
本人目前經手的案件
全無敗績,連法院判決都直接援引我的訴狀主張作為判決理由
您說呢?
我無所謂啊
反正我成天看一群論文上不了法學期刊
打官司打不贏別人
搶案子又搶輸別人的魯蛇在這邊抱怨市場過度競爭
只能靠打壓還沒考上律師的法律系學生出氣
我稍微自我感覺良好一下又如何呢?
nel624大您說是不是啊
掛名的有六件
沒掛名的有十件
說的是啊
考上的鬥沒考上的
這不就是法律人最擅長的本事嗎?
※ 編輯: treasurehill 來自: 49.218.0.24 (01/05 22:22)
: 至於口口稱稱經濟學或市場競爭解決者,
: 我想引一句陳新民大法官在釋字第655號不同意見書所引述的一段話:
: 每一個人都有生存的權利,因此他要尋求吃飯、穿衣及
: 住房的手段。為了這種非常簡單的事情,我們不需要經
: 濟學家及他們想出的定律之幫忙。
: ( 印度‧甘地)
陳新民大法官是這樣說的嗎?
不要誤導大眾喔
==================================
立法權雖有一定的判斷空間,應為釋憲者所尊重。因
此癥結點在於哪些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列入這種資格審查
範圍?其中比例原則扮演絕對重要的角色。由於對於執業資
格的取得與否,關涉到人民是否可從事於職業以謀生活之
資,進而發展其人格。易言之,是從事某種行業的「進場門
票」,自然在憲法比例原則及公益考量的要求上,要比獲得
職業資格後的其他執業行為所為的限制較嚴格的多,這也是
聯邦德國憲法法院在極早年(一九五八年六月一日)所作著
名的「藥房案」(Apothekenentscheidung)所揭櫫的理念
原則。立法權雖有一定的判斷空間,應為釋憲者所尊重。因
此癥結點在於哪些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列入這種資格審查
範圍?其中比例原則扮演絕對重要的角色。由於對於執業資
格的取得與否,關涉到人民是否可從事於職業以謀生活之
資,進而發展其人格。易言之,是從事某種行業的「進場門
票」,自然在憲法比例原則及公益考量的要求上,要比獲得
職業資格後的其他執業行為所為的限制較嚴格的多,這也是
聯邦德國憲法法院在極早年(一九五八年六月一日)所作著
名的「藥房案」(Apothekenentscheidung)所揭櫫的理念
。
(二)「考試控制品質?」—「考試證照化」的迷思
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是否都應該經過國家考試之
一途,方取得執業資格?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
條採取僵硬的規定,認為僅能由考試院直接考試一途。按字
面上無「但書」之規定,似乎連「其他法律有不同規定,依
其規定」的例外條款都不存在!考試院經立法授權,在該法
施行細則第二條第六款,將記帳士列入「須經考試方取得取
得執業資格」之範圍內,結果解釋上卻形成了:
「即連立法者自為的例外規定都不許可之」
之結論!這是本號解釋的立論重點。這種「被授權者可否定授權者」的推論,不僅違反
立法原則,已在前段提及外,在此本席認為更應檢討在此多
元化、科技發展迅速與市場競爭激烈的時代,人民選擇職業
與更換職業之頻率,比過去更為頻繁。有無必要用嚴格且較
僵硬的考試制度,來限制此謀生之權利?
======================================
: 台灣在盲目擴大律師人數下,試問: 法學系(台灣以法律系為名的,共計53家左右)
: 修20學分者更是以量產方式擴張, 這樣每年錄取人數約900至1000人。 遠超過因退休
: 離開這個行業的人 這些活在象牙塔下的『學者專家」, 如何解決即將而來貧窮或魯蛇
: 律師的生計, 而伴隨而來律師地位低落問題。
這一點陳新民大法官在該號解釋文也說了
=======================================
記帳士的「法權」地位,由「無照營業」經合法化後,
再轉由無記帳士資格的「無照營業」
,就國家「依法行政」及法律關係明確性而言,無疑的是走了回頭路,又走回十年
前的老路子!而對於八千名這些曾依法納稅、必須扶養家
庭、負擔生計的記帳人,現今要面對全球經濟風暴大海嘯的
衝擊,國家要以最慎重、人飢己飢的切膚感受,不可以過度
理想主義的方式,如同重新構建一個全新法制與「新興行
業規範」的樂觀心態,來處理這種攸關八千個家庭的生計大
事。思慮及此,本席頓感彷彿襲的北國寒流,已沁進心
扉。
==============================
他關注的是那些未取得執照者的工作權保障
而不是已取得專業證照者的薪資水準
這一點跟你的說法根本就是大相逕庭
片面擷取陳大法官的言語來做擋箭牌是沒有用的
還是乖乖正面回答我之前提問的二大根本問題
1.限制律師錄取名額之後,對於其他未考上律師執照的法律畢業生的工作權如何保障?
2.韓國律師市場再怎麼不濟,有人提出以限制律師錄取名額的方式來解決就業問題嗎?
拼命轉移焦點是沒有用的
※ 編輯: treasurehill 來自: 111.240.222.179 (01/04 14:39)
推 weli:你有發現到你的問題根本沒人想回嗎?喔,對了不用再問我什麼 01/04 17:28
→ weli:Lemon market~~我只有聽過lemon tree~ 01/04 17:29
推 itski:小弟也只有聽過lemon tree 01/04 19:14
推 g74532:我一天一天 我更愛你 我不管不管不管愛會苦苦地 01/04 19:19
→ g74532:海藍藍的天氣 我的愛是 Lemon Tree ~~ 01/04 19:20
→ mirandaliu:推文讓我笑了 01/04 20:14
→ mirandaliu:不過韓國律師事務所很有錢都會資助員工念LLM 01/04 20:16
→ mirandaliu:跟台灣的律師事務所水平差很多...羨慕 01/04 20:16
→ Searle:推文 XDD 01/04 21:29
推 kidrock:一個人不知道再激動什麼zzz 01/05 02:37
→ reminiscence:powerslide好久不見,你稱霸工程法界了嗎 01/05 08:47
本人目前經手的案件
全無敗績,連法院判決都直接援引我的訴狀主張作為判決理由
您說呢?
→ defent:原來是潘大律師! 01/05 14:10
推 smallgigi:有雙專長的就是不一樣! 01/05 16:32
→ nel624:真是自我感覺良好的最佳示範啊 呵 01/05 19:55
我無所謂啊
反正我成天看一群論文上不了法學期刊
打官司打不贏別人
搶案子又搶輸別人的魯蛇在這邊抱怨市場過度競爭
只能靠打壓還沒考上律師的法律系學生出氣
我稍微自我感覺良好一下又如何呢?
nel624大您說是不是啊
→ defent:幾件全勝?純粹好奇。只看兩件北市府促參、一件北院通行權 01/05 22:00
掛名的有六件
沒掛名的有十件
→ KPline:笑了 所以說老闆幹嘛跟勞工鬥 培養勞工自己跟勞工鬥就好 01/05 22:09
說的是啊
考上的鬥沒考上的
這不就是法律人最擅長的本事嗎?
※ 編輯: treasurehill 來自: 49.218.0.24 (01/05 22:22)
推 weli:所以,你到底有沒有聽過lemon tree啦? 01/05 22:52
推 viola716:樓上我有聽過lemon tree啦!啾咪 01/05 23:26
推 weli:樓上啾咪兔~原PO好兇狠唷,戳一下就會回一大串一大串文耶 01/05 23:33
推 itski:雖然我只是路人,但看完討論串後覺得某人實在很逗趣 01/08 01:08
推 nel624:樓上,某人本來就是以逗趣聞名的啊 01/08 08:53
推 dnoteb:原來只有16件阿.......先別說這個了 你有聽過lemon tree嗎? 01/08 09:14
All Comments

By Liam
at 2014-01-08T03:29
at 2014-01-08T03:29

By Joe
at 2014-01-11T16:36
at 2014-01-11T16:36

By Bethany
at 2014-01-15T05:43
at 2014-01-15T05:43

By Damian
at 2014-01-18T18:50
at 2014-01-18T18:50

By Ursula
at 2014-01-22T07:57
at 2014-01-22T07:57

By Jake
at 2014-01-25T21:04
at 2014-01-25T21:04

By Suhail Hany
at 2014-01-29T10:11
at 2014-01-29T10:11

By John
at 2014-02-01T23:18
at 2014-02-01T23:18

By Damian
at 2014-02-05T12:25
at 2014-02-05T12:25

By Rae
at 2014-02-09T01:32
at 2014-02-09T01:32

By Charlie
at 2014-02-12T14:40
at 2014-02-12T14:40

By Margaret
at 2014-02-16T03:47
at 2014-02-16T03:47

By Ursula
at 2014-02-19T16:54
at 2014-02-19T16:54

By Quanna
at 2014-02-23T06:01
at 2014-02-23T06:01

By Iris
at 2014-02-26T19:08
at 2014-02-26T19:08

By Skylar Davis
at 2014-03-02T08:15
at 2014-03-02T08:15

By Sierra Rose
at 2014-03-05T21:22
at 2014-03-05T21:22

By Olive
at 2014-03-09T10:29
at 2014-03-09T10:29

By Caitlin
at 2014-03-12T23:36
at 2014-03-12T23:36

By Kama
at 2014-03-16T12:43
at 2014-03-16T12:43

By Daph Bay
at 2014-03-20T01:50
at 2014-03-20T01:50
Related Posts
高雄關職代面試問題

By Barb Cronin
at 2014-01-04T14:12
at 2014-01-04T14:12
公務人員考試法三讀 滿3年才能轉調

By Caitlin
at 2014-01-04T13:00
at 2014-01-04T13:00
考選部:律師專業要細分,才可解決流浪。

By Kyle
at 2014-01-04T12:12
at 2014-01-04T12:12
韓國法學教育陷“高學歷失業者”困境

By Vanessa
at 2014-01-04T12:09
at 2014-01-04T12:09
考選部:律師專業要細分,才可解決流浪。

By Eartha
at 2014-01-04T12:02
at 2014-01-04T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