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國立大學助理年資可否併計公務人員 … - 公職
By William
at 2011-05-22T15:45
at 2011-05-22T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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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服務優良的証明? 這個 是要請任職的學校幫忙開嗎?
可是這樣 好像很奇怪耶~
※ 引述《sodoma (流動的水)》之銘言:
: 引用本法(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七條
: 公務人員曾任下列年資,如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
: 良者,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如尚有積餘年
: 資,且其年終 (度) 考績 (成、核) 合於或比照合於公務人員考績法晉敘
: 俸級之規定,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年功俸最高級為止:
: 一、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有案之年資。
: 二、公營事業機構具公務員身分之年資。
: 三、依法令任官有案之軍職年資。
: 四、公立學校之教育人員年資。
: 五、公立訓練機構職業訓練師年資。
: 曾任政務人員、民選首長、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
: 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年資,如繳有成績優良證明文件,得
: 比照前項規定,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年功俸最高級為止。
: 公務人員曾任前二項以外之公務年資,如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
: 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為
: 止
: 細則 請參照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S0030012
: 1.主要看你考上的單位職務和之前的屬性是否近似(性質)
: 依服務證明書或離職證明或有開具的職務說明書(送審判定)
: 2.之前的工作俸點應和現任工作差不多(職等)
: 3.之前工作的成績優良證明
: ※ 引述《GBO0 (GBO)》之銘言:
: : 關於這個問題,我已經爬了文...但是還有以下幾個疑問?
: : 爬了文歸納以下幾點:
: : 1.可以提敘-需符合以下條件
: : 一、該約僱缺是人事費缺,也就是送銓敘部登記有案,
: : 二、當初你有做滿一年,
: : 三、你考上的是委任公務員,
: : 2.只能併休假年資-需符合以下條件
: : 一、需國科會專案計畫聘用人員或行政院聘僱等相關法令聘用的人員
: : 二、領的是月薪
: : 三、需有離職儲金
: : 四、聘用的經費來源需為政府預算
: : (如果以上歸納有問題請指正)
: : 我當助理的情況如下:
: : 1.聘用的法令採的是大學自己訂定的要點(沒有寫母法來源)
: : 2.已有將近7年的年資,領月薪,有國民旅遊卡
: : 3.91-95年有離職儲金,但96年適用勞基法以後,就改用勞退提撥了
: : 4.聘用的經費來源經詢問是廣義的政府預算,但是他們只肯在服務證明書上寫
: : "學校的自籌經費或附屬單位預算"
: : 我是去年地方四等特考考上,今年3月31去報到的,想請問以上的情況,能否併計休假年資呢?
: : 因為跟我同樣情況的人是我以前同事,她的人事單位不敢幫她提敘或併計休假年資
: : 我問過了我曾待過的大學的人事是說,如果我考上公職,且在這裡服務的話會採計休假年資
: : 但是,我以前同事的人事單位卻不敢..
: : 這樣一來不是有雙重標準嗎?
: : 目前我問了我目前所待機關的人事單位..他們的答覆是要問問看,他們也不曉得..
: : 請問:我的情況能併計休假年資嗎?或者是可以提敘呢?
: : 因為我並非國科會或行政院所訂定的法令所聘僱的人員..
: : 會不會因為這樣就沒辦法併計休假年資呢?
: : 謝謝各位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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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umar
at 2011-05-25T22:05
at 2011-05-25T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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