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聽朋友說過遇過這樣的事情
不太能認同支持刪除資料的想法,
尤其是那種在公務上常常用到的文件或表格,
但是沒有歸檔的資料。
公務員在職務上所為之文書,應該都屬公文的範疇,
即使是自己勞心的成果,也無法主張著作所有權。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
其他文書。
刑法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略)……
刑法第361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略)……
※ 引述《xxkittenxx (夏樹)》之銘言:
各位先進晚安,
如題,公務人員職涯大多都會換單位服務,過去寫過(被退稿n次)的計畫,作業規範、修
正對照表等,會保存下來的,到以後的單位拿出來參考嗎?還是let it go 換一個機關
做法用字都會不一樣…(資安的政策也不方便自存usb)。最近在思考著將工作的規定做成
筆記,只是架構不知道在哪裡。有沒有前輩分享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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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能認同支持刪除資料的想法,
尤其是那種在公務上常常用到的文件或表格,
但是沒有歸檔的資料。
公務員在職務上所為之文書,應該都屬公文的範疇,
即使是自己勞心的成果,也無法主張著作所有權。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
其他文書。
刑法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略)……
刑法第361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略)……
※ 引述《xxkittenxx (夏樹)》之銘言:
各位先進晚安,
如題,公務人員職涯大多都會換單位服務,過去寫過(被退稿n次)的計畫,作業規範、修
正對照表等,會保存下來的,到以後的單位拿出來參考嗎?還是let it go 換一個機關
做法用字都會不一樣…(資安的政策也不方便自存usb)。最近在思考著將工作的規定做成
筆記,只是架構不知道在哪裡。有沒有前輩分享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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