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36條的要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
如果當下通報的狀況只有未婚懷孕,那也不符合36條的規範
自然也不需要走第34條的流程。
看法條要從條項款逐續看下來,從中擷取會不符合法律要件
2.
同上,除了30、36的規定外,兒少法也規定很多其他政府應作為的措施
所以關於其他事項也可以通報政府提供服務,但就不需要依34條的流程走
未婚懷孕的福利措施寫在第19條,故也可以用19條做為處理依據。
3.
關於兒少保護,立意在於保護兒少不受侵害
在實務上判斷何謂侵害,通常會以刑法的規範當作參考
並非無限上綱或以個人觀點認定
4.
如本案以「未婚懷孕」通報,應為兒少福利案件,非兒少保護案件
故不適用第30、34、36的規定
5.
兒少福利法有分很多章,很多單位都有權責,
不是什麼案件都放到而兒少保護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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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嘿~~嘿~~嘿!
人善~就是註定要被人騎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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