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司出租土地稅務計算事宜 - 大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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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eda
at 2014-02-27T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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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我怎麼覺得這個問題的邏輯關系挺簡單的。
這個問題的實質爭議焦點有2﹕
1)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就是稅務局認定的負有法定納稅義務的人)為誰。
2)若納稅義務人為出租人﹐那麼出租人是否有權利向承租人轉嫁這部分在原合同中未約定
的稅款。
先說第一點﹐根據1988年《國家稅務局關於城鎮土地使用稅宣傳提綱》(「88」國稅地字第
017號文)﹐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繳納﹐隻要這塊土地不存在土地權
屬糾紛或者土地權屬未確定。
在稅務局的實際認定中﹐稅務局也是看土地使用權証給誰﹐那麼誰就是納稅義務人。
再者﹐如果你覺得稅務局將你認定為納稅義務人的認定有錯﹐那麼你也是要對稅務局提起
行政訴訟﹐和承租人沒有直接關系。
基於如上第一點﹐個人覺得貴司是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是沒有爭議的。
那麼﹐在這種情形下﹐如果原合同沒有約定新增的稅種或稅款由誰承擔﹐貴司是否能將新
增的城鎮土地使用稅轉嫁給承租人並要求其支付呢﹖
一個簡單的比方﹐假設現在針對薪資的個人所得稅率是10%﹐然後有一天政府說稅率提高
到20%﹐你能和老板說﹐因為我要交的稅率提高了﹐所以你要因此給我多發工資嗎(如果
勞動合同裡約定的稅前工資﹐而非稅後凈工資)﹖呵呵
中國大陸的合同法有說﹐如果存在情勢變更(簡單的說就是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
因﹐致合同之基礎動搖或喪失﹐若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顯失公平)﹐允許變更合同或者
解除合同。
但是稅法的改變顯然不屬於此點﹐因為稅收從法律意義上的本質是國家參與你所得收入的
分配﹐和雙方的合同內容本身是沒有直接關系的。
以上隻是用通俗的話說﹐沒有嚴格的法言法語﹐大家不要較真﹕)
※ 引述《c911518 (拉阿哥)》之銘言:
: 恩...這個問題,我不知道放在這邊合不合適,但是因為大陸這邊公司土地事宜,諮詢過
: 大陸當地多名律師,說法不一,不知版友先進們是否有相關經驗,特來求教。
: 我公司在2002年當時有另一子A公司在我廠區承租土地,租期20年,當時董事長為同一人,
: 後續我公司在2005年將該公司股權轉售給K公司,我司董事長不在擔任該A公司董事長。
: 因為承租土地的當時,我公司與A公司為同一董事長,土地租約刊載內容就相當簡單,
: 僅有:
: a.每年租金多少
: b.租用時間
: c.一次性支付20年金額多少錢
: d.承租土地面積
: 現在問題的重點來了,後來轉賣後,並沒有考慮土地相關問題議題而重新另立合約,而在
: 2007年開始昆山開始向外資征收土地使用稅,之後我司一直認為在幫K公司付該土地使用
: 稅,後續經與K公司協商,K公司不願支付。
: 我後續去找多名律師請教如起訴K公司要求支付,獲勝的可能性,但不同的律師給出意見
: 不一樣,主要有的爭議點在
: 1.有律師認為當初租約未寫清楚相關內容,一般概念上該租金就包含所有稅費內容,我司
: 起訴勝算不大。
: 2.但有律師認為土地使用稅是自2007年對外資才開始徵收的一項稅種,我司在出租與轉賣
: 當時是不知道未來有征收的可能性,可以以此申告我司立場,作我司的起訴基礎。
: 3.但也有另外律師認為,土地使用稅不是一種新稅種,我司以2的原因去申告並沒有多大
: 站的住腳的空間,在合約成立當初並沒有將該既有的稅種考慮進去,是我司對法律不熟悉
: 的失誤,認為我司起訴獲勝機率不高。
: 我的問題是,如果我司去起訴,可能性是哪種呢?
--
這個問題的實質爭議焦點有2﹕
1)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就是稅務局認定的負有法定納稅義務的人)為誰。
2)若納稅義務人為出租人﹐那麼出租人是否有權利向承租人轉嫁這部分在原合同中未約定
的稅款。
先說第一點﹐根據1988年《國家稅務局關於城鎮土地使用稅宣傳提綱》(「88」國稅地字第
017號文)﹐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繳納﹐隻要這塊土地不存在土地權
屬糾紛或者土地權屬未確定。
在稅務局的實際認定中﹐稅務局也是看土地使用權証給誰﹐那麼誰就是納稅義務人。
再者﹐如果你覺得稅務局將你認定為納稅義務人的認定有錯﹐那麼你也是要對稅務局提起
行政訴訟﹐和承租人沒有直接關系。
基於如上第一點﹐個人覺得貴司是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是沒有爭議的。
那麼﹐在這種情形下﹐如果原合同沒有約定新增的稅種或稅款由誰承擔﹐貴司是否能將新
增的城鎮土地使用稅轉嫁給承租人並要求其支付呢﹖
一個簡單的比方﹐假設現在針對薪資的個人所得稅率是10%﹐然後有一天政府說稅率提高
到20%﹐你能和老板說﹐因為我要交的稅率提高了﹐所以你要因此給我多發工資嗎(如果
勞動合同裡約定的稅前工資﹐而非稅後凈工資)﹖呵呵
中國大陸的合同法有說﹐如果存在情勢變更(簡單的說就是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
因﹐致合同之基礎動搖或喪失﹐若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顯失公平)﹐允許變更合同或者
解除合同。
但是稅法的改變顯然不屬於此點﹐因為稅收從法律意義上的本質是國家參與你所得收入的
分配﹐和雙方的合同內容本身是沒有直接關系的。
以上隻是用通俗的話說﹐沒有嚴格的法言法語﹐大家不要較真﹕)
※ 引述《c911518 (拉阿哥)》之銘言:
: 恩...這個問題,我不知道放在這邊合不合適,但是因為大陸這邊公司土地事宜,諮詢過
: 大陸當地多名律師,說法不一,不知版友先進們是否有相關經驗,特來求教。
: 我公司在2002年當時有另一子A公司在我廠區承租土地,租期20年,當時董事長為同一人,
: 後續我公司在2005年將該公司股權轉售給K公司,我司董事長不在擔任該A公司董事長。
: 因為承租土地的當時,我公司與A公司為同一董事長,土地租約刊載內容就相當簡單,
: 僅有:
: a.每年租金多少
: b.租用時間
: c.一次性支付20年金額多少錢
: d.承租土地面積
: 現在問題的重點來了,後來轉賣後,並沒有考慮土地相關問題議題而重新另立合約,而在
: 2007年開始昆山開始向外資征收土地使用稅,之後我司一直認為在幫K公司付該土地使用
: 稅,後續經與K公司協商,K公司不願支付。
: 我後續去找多名律師請教如起訴K公司要求支付,獲勝的可能性,但不同的律師給出意見
: 不一樣,主要有的爭議點在
: 1.有律師認為當初租約未寫清楚相關內容,一般概念上該租金就包含所有稅費內容,我司
: 起訴勝算不大。
: 2.但有律師認為土地使用稅是自2007年對外資才開始徵收的一項稅種,我司在出租與轉賣
: 當時是不知道未來有征收的可能性,可以以此申告我司立場,作我司的起訴基礎。
: 3.但也有另外律師認為,土地使用稅不是一種新稅種,我司以2的原因去申告並沒有多大
: 站的住腳的空間,在合約成立當初並沒有將該既有的稅種考慮進去,是我司對法律不熟悉
: 的失誤,認為我司起訴獲勝機率不高。
: 我的問題是,如果我司去起訴,可能性是哪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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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4-03-02T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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