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現職公務員考取103年度國考疑問 - 考試
By Eartha
at 2013-09-18T13:01
at 2013-09-18T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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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小弟詢問銓敘部函文...
主旨:台端對於未來現職公務人員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分配其他機關訓練期間不
得參加公保,亦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及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提出看法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民國102年8月23日公訓字第10221607581號書函轉來台
端同年月21日致考試院信箱電子郵件辦理。
二、本案所涉及之法令規定:
(一)查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2條規定:「本保險之保險對象包括下列人
員:一、法定機關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第6條規定:「(第1項)符合第2條
規定之保險對象,應一律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其保險期間自承保之日起至離職之日止
。(第2項)被保險人應在其支領全額俸(薪)給之機關加保,……。」準此,公務人員
屬編制內有給專任人員(指具有法定任用資格者)始為公保法之加保對象。但查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27條規定:「占缺訓練人員訓練期間,得
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所以,公務人員考
試錄取人員如經分配占法定機關編制內專任職缺訓練並領有俸給(訓練津貼)者,依上述
訓練辦法第27條規定,目前仍可在其支領全額俸(薪)給(訓練津貼)的機關參加公保;
但是類人員於訓練期間如屬於未占編制職缺訓練者,因其自始即非公保法之加保對象,本
即無法參加公保,爰無參不參加公保之問題。
(二)復查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退休法)第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 條規定,退休法適
用範圍,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並經本部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律審定資格或登記,
或經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審定資格,且具有現職身分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律核敘等級及支領
俸(薪)給之有給專任人員。準此,公務人員退休年資的採計是以「經本部銓敘審定或登
記有案的編制內有給專任年資」為限。但早期在考試及任用制度未臻健全情形下,曾從寬
同意占缺實務訓練者於訓練期滿並予補實後,該段實務訓練年資得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
資。
(三)關於前述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得否參加公保及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的現行相關規定,經考試院考量現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無論占缺或未占缺訓練,都屬
於完成考試程序的一環,兩者於訓練期間權利義務,應予一致。所以經該院於本年7月11
日第11屆第244次院會決議通過,凡涉及公保及退休年資的採計規定,交由本部檢討,並
自103年度之考試起,停止適用占缺與未占缺訓練兩者權益不一致之函釋。據此,本部才
以本年7月23日部退一字第1023743221號函及部退三字第1023743222號令,停止適用過去
對於考試錄取分發占缺訓練之年資准予採計為公保及退休年資的相關函釋;未來自103年
度之考試起,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無論占缺與否,其「訓練期間」都不得參加公保,且
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以落實考試院前述決議;至於現行訓練辦法第27條「占缺
訓練人員得參加公保」的規定部分,亦將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配合修法刪除。
(四)據上,現職公務人員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分配其他機關訓練期間,如屬未占
缺訓練者,本就無法參加公保,也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撫年資,自不生權益維護之問題
;占缺訓練者,依本部前開本年7月23日令函規定,自103年度之考試起,其訓練期間不再
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也不得再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訓練辦法修正後,也不得參加公
保。換言之,經銓敘審定之現職人員如應103年以後之考試錄取,並分配至其他機關訓練
,無論占缺與否,「訓練期間」都屬完成考試程序的一部分,自應一體適用本部前開本年
7月23日令之規定(不再採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以維持其他參加相同考試錄取人員間
的權益衡平。但未來得否以其他方式(例如辦理留職停薪)處理,目前政策上並未確定,
須俟政策確定並訂定相關法令規定後,始得據以辦理。
(五)此外,依退休法第31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規定,退撫新制實施前曾經
擔任公務人員年資之採計要件包含:有給專任、具有合法證件、經本部銓敘審定有案,以
及未領取資遣費或其他退離給與;退撫新制實施後的退休年資併計要件,依退休法第15條
規定,應以依法繳付退撫基金的實際月數計算;未依法繳付退撫基金之任職年資或曾經申
請發還離職、免職退費或核給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或辦理年資結算核發相當退休
、資遣或離職給與之任職年資,均不得採計。因此依前述退休法規定,現職公務人員應其
他考試分配其他機關學習時,其先前任職年資如是經本部銓敘審定有案,且未領取資遣費
、其他退離給與或是申請發還離職、免職退費的話,則先前任職年資仍可與其103年以後
參加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合格實授並經本部銓敘審定有案之任職年資累計合併為
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併予敘明。
所以訓練辦法27條都要修法刪除 小弟才會有所疑問
--
主旨:台端對於未來現職公務人員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分配其他機關訓練期間不
得參加公保,亦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及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提出看法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民國102年8月23日公訓字第10221607581號書函轉來台
端同年月21日致考試院信箱電子郵件辦理。
二、本案所涉及之法令規定:
(一)查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2條規定:「本保險之保險對象包括下列人
員:一、法定機關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第6條規定:「(第1項)符合第2條
規定之保險對象,應一律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其保險期間自承保之日起至離職之日止
。(第2項)被保險人應在其支領全額俸(薪)給之機關加保,……。」準此,公務人員
屬編制內有給專任人員(指具有法定任用資格者)始為公保法之加保對象。但查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27條規定:「占缺訓練人員訓練期間,得
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所以,公務人員考
試錄取人員如經分配占法定機關編制內專任職缺訓練並領有俸給(訓練津貼)者,依上述
訓練辦法第27條規定,目前仍可在其支領全額俸(薪)給(訓練津貼)的機關參加公保;
但是類人員於訓練期間如屬於未占編制職缺訓練者,因其自始即非公保法之加保對象,本
即無法參加公保,爰無參不參加公保之問題。
(二)復查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退休法)第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 條規定,退休法適
用範圍,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並經本部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律審定資格或登記,
或經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審定資格,且具有現職身分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律核敘等級及支領
俸(薪)給之有給專任人員。準此,公務人員退休年資的採計是以「經本部銓敘審定或登
記有案的編制內有給專任年資」為限。但早期在考試及任用制度未臻健全情形下,曾從寬
同意占缺實務訓練者於訓練期滿並予補實後,該段實務訓練年資得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
資。
(三)關於前述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得否參加公保及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的現行相關規定,經考試院考量現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無論占缺或未占缺訓練,都屬
於完成考試程序的一環,兩者於訓練期間權利義務,應予一致。所以經該院於本年7月11
日第11屆第244次院會決議通過,凡涉及公保及退休年資的採計規定,交由本部檢討,並
自103年度之考試起,停止適用占缺與未占缺訓練兩者權益不一致之函釋。據此,本部才
以本年7月23日部退一字第1023743221號函及部退三字第1023743222號令,停止適用過去
對於考試錄取分發占缺訓練之年資准予採計為公保及退休年資的相關函釋;未來自103年
度之考試起,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無論占缺與否,其「訓練期間」都不得參加公保,且
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以落實考試院前述決議;至於現行訓練辦法第27條「占缺
訓練人員得參加公保」的規定部分,亦將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配合修法刪除。
(四)據上,現職公務人員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分配其他機關訓練期間,如屬未占
缺訓練者,本就無法參加公保,也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撫年資,自不生權益維護之問題
;占缺訓練者,依本部前開本年7月23日令函規定,自103年度之考試起,其訓練期間不再
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也不得再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訓練辦法修正後,也不得參加公
保。換言之,經銓敘審定之現職人員如應103年以後之考試錄取,並分配至其他機關訓練
,無論占缺與否,「訓練期間」都屬完成考試程序的一部分,自應一體適用本部前開本年
7月23日令之規定(不再採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以維持其他參加相同考試錄取人員間
的權益衡平。但未來得否以其他方式(例如辦理留職停薪)處理,目前政策上並未確定,
須俟政策確定並訂定相關法令規定後,始得據以辦理。
(五)此外,依退休法第31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規定,退撫新制實施前曾經
擔任公務人員年資之採計要件包含:有給專任、具有合法證件、經本部銓敘審定有案,以
及未領取資遣費或其他退離給與;退撫新制實施後的退休年資併計要件,依退休法第15條
規定,應以依法繳付退撫基金的實際月數計算;未依法繳付退撫基金之任職年資或曾經申
請發還離職、免職退費或核給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或辦理年資結算核發相當退休
、資遣或離職給與之任職年資,均不得採計。因此依前述退休法規定,現職公務人員應其
他考試分配其他機關學習時,其先前任職年資如是經本部銓敘審定有案,且未領取資遣費
、其他退離給與或是申請發還離職、免職退費的話,則先前任職年資仍可與其103年以後
參加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合格實授並經本部銓敘審定有案之任職年資累計合併為
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併予敘明。
所以訓練辦法27條都要修法刪除 小弟才會有所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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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racy
at 2013-09-18T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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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nid
at 2013-09-19T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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